对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如
(1)责令限期缴纳、上缴应当缴纳或者上缴的财政收入;(2)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国有资产;(3)责令限期冲转或者调整有关会计帐目;(4)依法采取的其他处理措施等。
(1)责令限期缴纳、上缴应当缴纳或者上缴的财政收入;(2)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国有资产;(3)责令限期冲转或者调整有关会计帐目;(4)依法采取的其他处理措施等。
(1)责令限期缴纳、上缴应当缴纳或者上缴的财政收入;(2)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国有资产;(3)责令限期冲转或者调整有关会计帐目;(4)依法采取的其他处理措施等。
(1)责令限期缴纳、上缴应当缴纳或者上缴的财政收入;(2)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国有资产;(3)责令限期冲转或者调整有关会计帐目;(4)依法采取的其他处理措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