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行政诉讼的期间?
期间是法律或法院对进行或完成某种诉讼行为在时间上的要求。期间可分为法定期间和指定期间。
1、当事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况耽误起诉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内,可以申请延长诉讼期限,并由人民法院决定。
4、人法院接到起诉状,应当在7日内审查决定立案或作出裁定不予受理。
5、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及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
6、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
7、当事人不服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一审判决或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8、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当事人诉权或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诉权或起诉期限之日起算,但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9、当事人不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