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才算商业范畴
虽然商业是一个很古老的概念,但在人类几十万年的漫长历史中,有很长一段时间并没有商业。只是到了原始社会晚期和奴隶社会初期,随着社会分工和商品交换的发展,商人才产生并发展起来,并最终形成一个独立于生产的产业——商业。那么什么是商业呢?商业范畴又是什么呢?对此,学术界并没有统一的认识。语言学家们认为商业就是指:“以买卖方式使商品流通的经济活动”。然而社会经济特别是商业自身迅速发展的实践早已使商业的内涵和外延超出了语言学的范畴,若继续沿用狭隘的商业范畴而不使用涵盖面更广泛的流通业(WTO称作分销服务业)范畴,并按流通业自身的内涵和发展要求实行公共管制,必将进一步阻碍流通业的发展。按理说界定商业范畴应是经济学家份内的事,但事实表明,许多经济学家在阐述商业(经济)原理时总是试图回避这一问题,即使是与商业范畴产生正面交锋之处,往往也是语焉不详,或者莫衷一是。
笔者认为,商业作为商品经济社会的一种客观存在,不仅是一个产业范畴,而且是一个反映或体现一定经济关系(生产关系)的范畴。对商业范畴认识的深度和广度不同,反映或体现着社会主流和统治者对待商业发展的不同态度。虽然商业发展的历史并不因为人们对商业范畴的回避或曲解而受到多大的影响,但是对商业范畴的明确界定却有助于我们拓宽视野,正确把握商业、流通业的本质,还商业和流通业一个清晰的面目。同时也有助于我们正确把握现代商业发展趋势,为加强和加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特别是加入WTO以后我国的流通业管制与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对现有商业范畴的辨析
商业范畴是客观的,但人们对商业范畴的理解和认识却是主观的。这样,不同学者对商业范畴的界定就产生了差异性。目前国内外学术界对商业范畴的不同认识主要有以下几种:
1.“商品交换”论。以商品交换作为商业的定义,是商业最早最普遍的概念,也是我国最流行的商业概念(我国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出版的商业经济学教科书几乎都是这样定义商业的)。该论点的依据是马克思曾经说过的商业是商品交换的发达形式,并认为,凡是交换行为,或凡是有规则、有组织进行的交换行为,或凡是以货币为媒介的交换行为都是商业。这种观点只是看到了商业活动的表象,即商品交换、以货币为媒介,却忽视了商业主体及其从事商业活动的最终目的,那就是商业资本的增值,同时也忽视了不同的商业经营方式所反映或体现的不同的交换关系。
2.“分配”或“配合”论。这种观点认为商业就是分配或配合(Distribution)。前苏联官方文件认为:“社会主义商业,现在是,而且今后很长一段时间仍是社会主义社会成员中消费品分配的主要形式”。这种观点后来传入我国,与我国战争年代的供给制以及随后的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相结合,对我国的商业理论和商业实践产生了很大的影响。这种商业分配论观点把社会主义经济看成是以使用价值的再生产为特征的自然经济,不承认社会主义经济中有独立的商业,把明明属于商品流通过程的商业看成是消费品的分配。这必然产生谁是分配者的问题,实践中只有政府有资格行使分配权,否则难以进行。这种对商业范畴的曲解最终导致政商不分,官商盛行,商业成了政府实现其政治职能的工具之一,完全丧失了“商味”。这种观点的最大缺陷就是过分注重了商业的经济关系(生产关系)范畴一面,而完全忽视了商业作为产业范畴的另一面。
日本的一些学者也持这种观点。但他们从商品经营过程的角度出发,认为商品从最初的生产者向最终的消费者转移流通的社会现象就是“配给”。他们把商业看成是实现商品从生产向消费流通的有组织的经营活动。但这一观点也存在着配给主体和配给方式的问题,所以在日本并未流行,很快为流通业范畴所取代。
3.“商人”论。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商业就是商人所进行的商品交换活动。“商业是专门的人运用专门的投资专门从事商品的买和卖而媒介成的社会商品交换”;“商业是商人把买卖商品的经营活动作为自己的社会职能,在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充当居间人,并媒介商品交换”。德国学者马塔雅认为,只有以营利为目的的职业商人有组织地连续进行的为卖而买的行为才是商业。商人论虽然抓住了商业范畴中商业主体这一要素,但它忽视了商业发展的历史进程和产业性。最早的商业活动是由单个的商人来承担的,但现代商业活动却不可能完全由单个商人来完成(即使把现代商业企业看作商人也是一样)。此外,如果说商业是专门的人从事的社会商品交换,那么,一个人媒介成的商品交换算不算商业?实际上商业得以产生和发展是以千千万万个商人所从事的经济活动为基础的,它是一个总体概念即产业范畴。此外,商业所体现的经济关系在商业发展的不同阶段也是不同的,从最初纯粹的一买一卖,到包买商,再到信用商业,特许经营商业等,商业所反映的商业主体之间、商业主体与生产者之间,商业主体与购买者(消费者)之间的关系是截然不同的。
4.“商业部门”论。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商业是在商品经济条件下,由于社会分工所形成的一个专门媒介商品交换、组织商品流通的独立经济部门”。商业范畴的这一界定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它肯定了商业是一个社会经济部门(如果这里的部门概念等同于产业的话),这个部门的职能是媒介商品交换,组织商品流通。但是,这种商业观仍有一些值得商榷的地方。一是部门观念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和思想,显然与现在提出的行业管理观念背道而驰;二是产业或行业是由众多的同业组织构成的,仅仅从社会职能界定一个产业显然是不全面的;三是构成产业的经济组织无不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的,因此,这种商业观忽视了营利性这一商业特征。此外,这种观点没有刻画出商业范畴的动态性,忽视了商业职能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不断“泛化”的规律性。当然,部门观念也容易产生部门利益和行业垄断问题,这是与市场经济体制相背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