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遗失税务登记证件,该如何处理?
纳税人丢失税务登记证件后怎么办?
按照《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具体工作流程如下:
1、纳税人持盖有本单位公章的“登报声明作废申请”到第一税务所提出申请,领取并填写《税务证件遗失声明登记表》;
2、经第一税务所审核,加盖所章后,持《税务证件遗失声明登记表》到报社登报声明作废;
3、纳税人持登报资料、公章、代码章到第一税务所填写税务登记变更单,同时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到当地税务机关补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