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对哪些申诉不予受理?
技术监督部门对下列三种产品质量申诉不予处理:
1、法院、仲裁机构或者有关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这是遵循司法优先的原则,仲裁机构和司法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具有最高的强制执行力。
2、对存在争议的产品无法实施质量检验、鉴定的。这是因为这类纠纷无法查清事实。比如双方在实施买卖活动时没有明确产品质量指标等,在事实不清的情况下,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不能随意作出处理。
3、不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规定的。这是因为这类纠纷本身就不受国家法律保护。比如在传销过程中发生的质量纠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就不予处理。
参考法条:《国家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第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