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复审和无效审查决定选编(2005)通信

作者: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编
出 版 社: 知识产权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9-6-1字数:版次: 1页数: 795印刷时间:开本: 16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802477155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本书汇集了专利复审委员会2005年作出的94个通信专利复审审查决定和64个通信专利无效审查决定及相关审查决定和司法判决(根据法律规定需要保密的除外),比较全面地反映了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审查工作和人民法院专利行政案件审理工作取得的进展,有利于当事人及广大公众以地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审查工作进行监督。
目录
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01记录介质的记录和/或再生装置案
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第5377号)
02天线结构案
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第5623号)
031×N和N×N树形结构光开关阵列案
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第5686号)
04短消息菜单控制的格式案
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第5689号)
05视频信号选择装置案
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第5733号)
06有显示的通话遥控案
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第5734号)
07传输数字信号的传输系统案
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第5860号)
08具有低压警报器的呼叫器案
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第5866号)
09多重调制通信系统案
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第6042号)
10使用最小存储容量来记录呼叫音频的具有记录功能的便携式电话案
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第6129号)
11具有响应用户输入时间指示的消息搜索器的显示寻呼机案
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第6131号)
12移动电话机的机壳案
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第6161号)
13用于多媒体应用的TV/FM接收机案
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第6167号)
14无线通信系统、固定站装置和移动站装置案
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第6228号)
15一制造具有可调节底座的扫描装置的方法案
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第6246号)
16能兼容不同厚度光盘的光学头案
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第6288号)
17在一个通信网中传递指令的方法和系统案
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第6291号)
18黑白电视图像传输系统案
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第6292号)
19用于视频显示设备的彩色纯度调整装置案
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第6293号)
20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5)一中行初字第101l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6)高行终字第156号
21使用电子邮件的图像通信系统和其控制方法案
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第6295号)
22投射式显示装置及其照射光学系统案
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第6300号)
23一种遥控传接感应器的加密方法案
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第6443号)
24电声通信装置案
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第6450号)
25使用便携式电话机实现网络游戏功能的方法案
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第6494号)
26表面贴装弹簧垫圈和电磁干扰外壳案
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第{i496号)
27产生自适应波束形成器校准信号案
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第6499号)
28数字照相机案
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第6506号)
29便携式电话机的多功能键使用方法案
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第6517号)
30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5)一中行初字第984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6)高行终字第200号
……
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书摘插图
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第5377号)
决定号第5377号
决定日2004年12月10日
发明创造名称记录介质的记录和/或再生装置
国际分类号G11B 33/02
复审请求人索尼公司
专利申请号96190288.4
申请日1996年2月23日
公开日1997年5月14日
合议组组长石竞
主审员马红梅
参审员张美菊
法律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
决定要点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中的权利要求1清楚地限定了底盘所具有的外部结构、凸起与其他部件之间的关系及记录和/或再生装置与扬声器之间的位置关系,权利要求3清楚地限定了外壳、连结片及记录和/或再生部所附着的架子三者之间的相互位置关系,消除了驳回决定中所指出的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缺陷,并且修改的内容也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条的规定。
一、案由
本复审请求涉及于1996年12月4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名称为“记录媒体的记录和/或再生装置等电子仪器”的PE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其申请号为96190288.4,申请日为1996年2月23日,优先权日为1995年2月24日,申请人为索尼公司。在实质审查过程中,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实质审查部门针对原始提交的国际申请的中文译文进行了审查,并于2001年6月1日发出了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其中引用了两篇对比文件:对比文件1——W09119288A1(公开日为1991年12月12日)和对比文件2——JP61—33々57Y2(公开日为1986年10月2日),并指出权利要求1、2相对于对比文件l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3~18相对于对比文件2不具备创造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