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证视角下的行政行为

分类: 图书,政治 军事,政治,中国政治 ,
作者: 王晨等编著
出 版 社: 哈尔滨工业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9-6-1字数:版次: 1页数: 318印刷时间:开本: 大32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560329048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本书从实证的角度对主要行政行为,如行政立法、行政检查、行政规划、行政征收、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确认、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补偿等进行考察与探究。本书的特点之一是引入近年来有关行政行为的实践发展和理论突破,将最新的行政行为研究成果展现出来,突出本书的理论价值;特点之二是配以典型案例,以实践升华理论,以理论指导实践,增强本书的实用价值。
本书适宜法学专业本科生、硕士生、法学理论研究者、法律实践者等选用。
作者简介
王晨,女,1972年1月出生。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毕业于黑龙江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分别获得哲学学士学位和法学第二学士学位。后取得吉林大学民商法专业硕士学位,现为哈尔滨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博士研究生。先后在核心期刊以及其他国家级、省级刊物发表专业论文二十余篇。主编教材三部、专著一部。主持科研项目多项。
目录
导言
第一章行政立法
第二章行政检查
第三章行政规划
第四章行政征收
第五章行政强制
第六章行政处罚
第七章行政确认
第八章行政许可
第九章行政给付
第十章行政奖励
第十一章行政裁决
第十二章行政复议
第十三章行政补偿
书摘插图
第一章行政立法
一、行政立法的含义
行政立法的出现是基于行政机关自身的职权以及立法机关无法迅速应对社会生活的千变万化,于是需要授权行政机关可以对社会生活的某些事项先行制定规范加以调整。这是各国行政法发展的实际和趋势。
(一)行政立法的概念
行政立法是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法定权限并按法定程序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
行政立法行为属于抽象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对象制定和发布能反复适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抽象行政行为的特征包括对象的不特定性和效力的反复适用性。从效力上可分为行政立法行为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行为。抽象行政行为除了行政立法行为外,还包括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二)行政立法的特征
本质上,行政立法仍然是一种行政行为;形式上,行政立法具有立法性。
1.行政立法的行政性
行政立法的行政性主要表现在:
(1)行政立法的主体是国家有权行政机关。
(2)行政立法的内容主要是行政管理事务以及与行政管理事务有密切联系的事务。
(3)行政立法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实施和执行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实现行政管理职能。
行政立法虽然具有行政性,但它又区别于具体行政行为:
(1)并非所有的行政机关都享有行政立法权并能进行行政立法,但所有的行政机关却都依法享有在一定管辖范围内依职权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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