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劳工组织的船员立法趋势及我国的对策研究
分类: 图书,法律,国际法,国际经济法,
作者: 王秀芬主编
出 版 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9-6-1字数:版次: 1页数: 295印刷时间:开本: 大32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503695469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本书的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在全面研究公约所确立的体系及各项原则、制度和规则的基础上,分析公约在内容和形式方面的特点以及公约生效后可能对我国航运业产生的重要影响,使相关部门了解公约确立的制度内容。
第二,通过对比分析公约各项具体要求与我国海员权益保护的立法、司法、管理及劳动条件的现状,明确我国在海员劳动领域的法律保护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第三,从国际船员立法的总体趋势与国内客观需要两方面对我国批准公约的理由进行全面论证,以明确我国在航运经济及立法方面所具备的批约和履约条件。
第四,概括总结中国在批准公约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批准前后所应采取的对应措施,明确中国在面临公约即将生效形势下的阶段性任务。通过上述内容的研究,为相关部门批准并履行公约提供可行性的方案,促进我国尽快批准公约,并通过实施公约来保障我国船员的权利,进而促进海运业的发展。
作者简介
王秀芬,内蒙古自治区赤峰人,1984年毕业于吉林大学,获法学学士学位;2006年毕业于大连海事大学,获法学博士学位。1998年至1999年在日本神户商船大学进修,2001年至2002年在日本广岛大学做访问学者。现任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教授,海洋法与海运行政法研究室主任,日本法律研究所所长,主要从事海事行政法的教学和研究工作。主持完成了司法部科研项目“中国船员立法对策研究”、交通部软科学研究项目“《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与我国现行海事劳工法律体系对比研究”、海事局项目“海员劳工公约法律研究”、辽宁省教育厅项目“国际劳工组织的渔业劳工立法对辽宁渔业的影响及对策研究”等。 主要著作:《船员法研究》,合译《日本海事法规辑要》,合著《国际法学》《新编行政法学》等。
目录
序言
第一章《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的主要内容及其可能对我国航运业产生的影响
第一节《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产生的背景
一、ILO船员劳工公约的制定和实施概况
二、ILO国际船员法典编纂工作的启动——海事劳工标准高级三方工作组的成立
三、海事劳工公约的历次会议及其主要议题
第二节《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的主要内容
一、公约的目的
二、公约的主要内容
第三节公约的特点
一、公约在结构方面的特点
二、公约在修正程序方面的特点
三、公约在执行方面的特点
四、公约在内容和法律文化方面的特点
第四节公约对国际航运业的影响
一、促进海员的维权意识
二、对各层次的社会对话产生积极的影响
三、促进海事劳工标准的有效实施
四、便于监察员的执法操作
第五节公约对我国航运业的影响
一、对中国航运立法方面的影响
二、对航运执法部门的影响
三、对海员工会组织的影响
四、对船员中介组织及船员劳动力市场的影响
五、对航运企业的影响
第二章公约条款与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和管理实践的对比研究
第一节序言和总则与我国相关制度的对比研究
一、序言与我国相关制度的对比研究
二、总则与我国相关制度的对比研究
三、小结
第二节海员上船工作最低条件(标题一)的规定与我国相关制度的对比研究
一、最低年龄(规则1.1)
二、体检证书(规则1.2)
三、培训和资格(规则1.3)
四、招募和安置(规则1.4)
五、小结
第三节就业条件(标题二)的规定与我国相关制度的对比研究
一、海员就业协议(规则2.1)
二、工资(规则2.2)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规则2.3)
四、休假的权利(规则2.4)
五、遣返(规则2.5)
……
第三章我国批准公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第四章中国在批准公约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对策措施
后记
书摘插图
第一章《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的主要内容及其可能对我国航运业产生的影响
第一节《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产生的背景
一、ILO船员劳工公约的制定和实施概况
国际劳工组织自1920年至1996年,共召开过9次专门涉及商船船员的海事大会,通过了40项公约、29项建议书和一项议定书。这些文件涵盖问题广泛,包括船员的招募和安置、最低年龄、工作时间、安全、卫生和福利、劳动监察和社会保障等。
这些文件对航运业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但是,由于这些文件跨越了80年的时间,有些已经滞后于社会和航运技术的发展,并且由于各个文件都是针对特定条件下的特定问题而制定的,国际劳工组织未对其进行及时的修订和更新。此外,各国只关注船舶是否符合IMO条约的最低标准要求,而对于是否符合社会标准及劳动基准的问题则不那么热心,致使ILO通过的海事公约批准率很低。例如:同是海事公约,至2000年年底,IMO的《l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已有143个国家批准,批准国家的商船吨位占世界商船总吨位的98%,而对于ILO通过的最重要的第147号公约《1976年商船(最低标准)公约》,只有51个国家批准,批准国的商船吨位占世界商船总吨位的50%。此外导致许多公约批准水平低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其中个别强制性规定的内容极其具体,为某些国家的批准制造了障碍,即使有关国家可能在公约所涉领域内的保护体系至少与公约所要求的相比同样有力。由于缺乏被全球广泛接受的统一适用的国际劳工标准以及妥善的执行机制,给那些为海员提供体面生活条件的船东和政府带来了不平等的负担。因此,联合海事委员会强调,为提高各国对海上雇佣实态的认识和有关海上劳动法规的实效性,急需制定一项适用于整个海运业的全球性劳工标准。出于对这些问题的关心,并应联合海事委员会的请求,国际劳工组织理事会成立了海事劳工标准高级三方工作组来协助开展制定新公约的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