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释义

分类: 图书,法律,经济法,税法,
作者: 本书编写组 编
出 版 社: 中国市场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9-6-1字数:版次: 1页数: 686印刷时间:开本: 大32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509205662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主要作了以下五方面修订:一是允许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二是为堵塞因转型可能会带来的一些税收漏洞,规定与企业技术更新无关且容易混为个人消费的自用消费品所含的进项税额,不得予以抵扣。三是降低了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四是将一些现行增值税政策体现到修订后的条例中,如补充了有关农产品和运输费用扣除率、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资格认定等规定。五是为了方便纳税人纳税申报,提高纳税服务水平,将纳税申报期限从10日延长至15日;明确了有关境外纳税人如何确定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发生时间、扣缴地点和扣缴期限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主要作了以下两方面修订:一是将1994年以来出台的政策调整内容,更新到新修订的条例中,如部分消费品(金银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的消费税调整在零售环节征收、对卷烟和白酒增加复合计税办法、消费税税目税率调整等。二是将纳税申报期限从10日延长至15日;对纳税地点等规定进行了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主要作了以下四方面修订:一是调整了纳税地点的表述方式,将营业税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地点由按劳务发生地原则确定调整为按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原则确定。二是删除了转贷业务差额征税的规定。三是考虑到营业税各税目的具体征收范围难以列举全面,删除了条例所附的税目税率表中征收范围一栏,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四是将纳税申报期限从10日延长至15日;进一步明确了有关境外纳税人如何确定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发生时间、扣缴地点和扣缴期限的规定。
目录
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释义与相关文件
第一部分: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l34号发布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国务院令第538号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12月19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释义
第二部分:与增值税相关的现行有效的法规性文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增值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2009年2月26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2009年2月2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若干增值税规范性文件引用法规规章条款依据的通知(2009年2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2009年2月25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2009年1月19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年1月19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退税政策的通知(2008年12月25日)
财政部 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8年12月25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2008年12月19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2008年12月19日)
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释义与相关文件
第一部分: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5号发布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国务院令第539号公布 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12月15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1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释义
第二部分:与消费税相关的现行有效的法规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09年3月18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2009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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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锐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释义与相关文件
附录
后记
书摘插图
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释义与相关文件
第一部分: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l34号发布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国务院令第538号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税率为17%。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三条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条 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第五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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