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利益合同原理与制度论
分类: 图书,法律,民法,债权/合同法,
作者: 吴文嫔 著
出 版 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9-6-1字数:版次: 1页数: 376印刷时间:开本: 大32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503695360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的确立过程亦是合同相对性原则衰微的历程,第三人享有合同权利的客观现象本身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在古典主义与浪漫主义交替之间的中国合同法,一方面不能否认第三人利益合同等新事物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另一方面也不能就此摒弃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基础性作用。
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效力根源包括内在自律性要素与外在他律性要素两方面,都是源于法律对第三人合同利益的正当化。第三人合同权利的产生经历了一个从利益到法益,再从法益到权利的过程:第三人基于对合同当事人对其利益的赋予形成信赖关系,这一利益被类型化为信赖利益与期待利益,进而,信赖利益与期待利益被正当化为法益。藉此立法上规定信赖利益与期待利益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第三人的法益便可通过主张诉权得到法律救济,这使得第三人对合同享有的法益通过权利的推定形成法律上实态的给付请求权成为可能。
作者简介
吴文嫔,女,1975年出生,福建省云霄县人。1996年自华东政法学院毕业后,任教于华侨大学法律系,2000年获华侨大学法学硕士学位。2002年考入北京大学法学院,师从尹田教授,2005年获北京大学民商法学博士学位。现为北京交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法律系讲师,主要从事合同法及侵权行为法领域的研究。曾在《法制与社会发展》、《法学杂志》、《河北法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四川大学学报》、《郑州大学学报》、《中山大学法律评论》等刊物上发表民商法专业论文20余篇。
目录
导言
第一章 合同相对性原则基础性地位之奠定
第一节 大陆法系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确立及其基本功能
一、大陆法系合同相对性原则的起源及其基础性地位之奠定
二、大陆法系合同相对性原则之基本功能
第二节 英美法系合同相对性原则及其基本功能
一、英美法系合同相对性原则的起源及其基础性地位之确立
二、英美法系合同相对性原则之基本功能
第三节 合同相对性原则之具体内涵及理论根源
一、合同相对性原则之具体内涵
二、合同相对性原则之理论根源——意思自治、契约自由
三、合同相对性原则基础性地位的促成因素——法学流派之影响
第二章 合同相对性原则之衰微——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
第一节 合同相对性原则在大陆法系的衰微及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的建立
一、大陆法系合同相对性原则之衰微
二、大陆法系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之建立
第二节 合同相对性原则在英美法系的衰微及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的确立
一、合同相对性原则在英国合同法的衰微及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的确立
二、合同相对性原则在美国合同法的衰微及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的确立
第三节 合同相对性原则与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的价值冲突与权衡
一、第三人利益合同的制度价值
二、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与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价值冲突与权衡
三、一点启示: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与合同相对性原则之间的冲突与协调所引发的方法论思考
第三章 第三人利益合同之特性及其法律关系之构造
第一节 第三人利益合同之特性
一、第三人利益合同之特性
二、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与相关制度之比较
三、第三人利益合同之主要类型
第二节 第三人利益合同法律关系之构造
一、第三人利益合同法律关系之基本结构
二、第三人利益合同之原因关系
第三节 第三人利益合同法律关系之形成与变动
……
第四章 第三人利益合同具体效力之研究
第五章 第三人利益合同之效力根源:一种结论的产生
第六章 第三人利益合同理念对中国当代合同法之影响
结论
参考文献
后记
书摘插图
第一章 合同相对性原则基础性地位之奠定
第二节 英美法系合同相对性原则及其基本功能
一、英美法系合同相对性原则的起源及其基础性地位之确立
在英美法中,因为法律上并不存在债的概念及体系,所以大陆法中的“债的相对性’’规则在英美法被称为“合同的相对性”(Privity of contmct),我国也有学者将其译为“合同当事人之间关系”,还有学者将其译为“合同的默契”。虽然在表述上有所不同,但在理解上都是指“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只能赋予给当事人或加在当事人身上”,认为合同效力仅及手“缔约人”(parties-only)。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只有合同当事人可以就合同起诉和被诉。由于合同通常被界定为“(对同一权利或财产)有合法利益的人之间的关系”,因此,“合同权利只对合同的当事人才有约束力,而且,只有他们才能行使合同规定的权利”。
第二,合同当事人可以为第三人设定权利,但第三人不能请求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在这一点上与大陆法的规则是不同的。形成此种规则的原因在于,第三人与合同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对价关系。当然,当事人一方可以为第三人利益而申请强制执行合同,但第三人只能通过合同当事人一方提出请求,而自己并不能够以合同当事人的名义向义务人提出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