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2007年修订版)(高等政法院校学主干课程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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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图书,教材教辅与参考书,大学,法律专业,
品牌: 周洪钧
基本信息·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页码:324 页
·出版日期:2007年
·ISBN:756201874X
·条形码:9787562018742
·包装版本:第1版
·装帧:平装
·开本:16
·正文语种:中文
·丛书名:高等政法院校学主干课程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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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国际法》(2007年修订版)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按照原国家教委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专家论证的意见,吸收国内外法学教育的最新成果,面向21世纪的法学教育,正确阐述本学科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努力做到科学性、系统性和实践 性的统一。
作者简介周洪钧,华东政治院国际法系教授,中国国际法学会理事,中国海洋学会事理,中国海洋法不会理事,已发表专著、译著、教材20余种,主要有:《国际经济法新论》三卷本(任主编之一)、《国际法伦》(主编)、《国际经济组织法概率》(个人专著)、《国际公法学》(任主编之一)等。
编辑推荐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对法律人才的需求,全面提高法律人才的素质,根据原国家教委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法学专业开设十四门专业主干课程的通知要我,我们邀请政法院校和实际部门的法学教授和专家编写出版了这批教材,《国际法》(2007年修订版)是其一。
目录
第一章导论
第一节国际法的概念
第二节国际法的渊源和编纂
第三节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第四节国际法的历史发展
第二章国际法的主体
第一节国际法主体概述
第二节国家及其基本权利与义务
第三节国际法上的承认
第四节国际法上的继承
第五节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
第三章国际法上的居民
第一节居民和国籍
第二节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第三节引渡和庇护
第四节国际法上的难民
第四章国家领土
第一节国家领土概述
第二节领土的取得与变更
第三节国界与边界
第四节南极与北极
第五章海洋法
第一节海洋法概述
第二节内海水与领海
第三节毗连区与专属经济区
第四节大陆架与国际海底区域
第五节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与群岛水域
第六节公海
第六章空间法
第一节空间法慨述
第二节国际航空法
第三节外层空问法
第七章外交与领事关系法
第一节外交与领事关系法概述
第二节外交机关制度
第三节外交特权与豁免
第四节领事关系法
第八章国际组织法
第一节国际组织法慨述
第二节联合国
第三节专门性国际组织
第四节区域性刚际组织
第九章国际条约法
第一节国际条约概述
第二节条约的缔结
第三节条约的效力
第四节条约的解释与修订
第十章国际争端法
第一节国际争端法慨述
第二节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政治方法
第三节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方法
第四节国际组织与国际争端的解决
第十一章战争法
第一节战争与战争法概述
第二节战争的法律规则
第三节战争犯罪及其责任
第十二章国际法的新领域和新发展
第一节国际人权法
第二节国际环境法
第三节国际发展法
第四节国际法上的损害责任
主要参考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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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国际法上的承认还包括对交战团;体或叛乱团体等的承认,以下分别对其进行讨论。
二、对新国家的承认
(一)国家承认的概念
国家承认即为对新国家的承认,指既存国家以某种形式表示接受某实体作为国际法意义上的国家存在的事实,并愿意与其进行交往的行为。国家承认的前提是新国家的产生。实践中,新国家的产生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况:
1.独立。特指包括殖民地在内的非自治领土、托管领土及其他附属领;土实现独立,建立新的国家。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随着非殖民化运动的发;展,大量的原殖民地领土独立成为新的国家。独立是战后新国家产生的最:主要形式。
2.合并。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独立国家通过协议合并成为一个新的国家。例如,1990年10月3日,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正式宣布合并成一个国家。
3.分离。指一个既存国家的一部分或者几部分从其母国分离出去,成为新的国家。1965年新加坡脱离马来西亚而独立和1971年12月原东巴基斯坦脱离巴基斯坦成立孟加拉国即属此类。
4.分裂。指一个既存国家解体,分裂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新国家,原母国不复存在。1991年前苏联和1992年前南斯拉夫的解体都是因原国家的分裂导致新国家产生的具体事例。
国家承认是既存国家和新国家共同面临的问题,它往往决定新国家作为国际法主体能否有效地与其他国家进行交往,因此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国家承认的条件
承认虽然具有任意的性质,但是,既存国家对新国家的承认要受国际法的制约,特别是要符合国际法所确定的承认的条件。
传统国际法认为,某一实体如果希望被承认为国家,必须具备“国际法意义上的国家”应该具备的要素,这是国家承认的客观要件。此外,一些学者还提出了国家承认的主观要件,即新国家必须具备“履行国际义务的意愿和能力”,而且以新国家的文明程度、宗教信仰、政治制度等作为判断其是否具备这一要素的标准。同时,根据所谓“有条件承认”的理论,既存国家在承认新国家时有权提出自己认为适当的条件。实践中,某些国家确实在承认新国家时附加一定的条件,如1922年美国承认埃及时以埃及同意继续维持美国在该国的领事裁判权为条件。这样的条件实际上是承认国为了自己的利益要求被承认国承担的特定义务,并不是国际法意义上的具有普遍性的承认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