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民事诉讼法的制度案例与材料(美国经典案例选读)

分类: 图书,法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
品牌: 李响
基本信息·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页码:527 页
·出版日期:2006年
·ISBN:7562028591
·条形码:9787562028598
·包装版本:1
·装帧:平装
·开本:32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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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呈现在读者面前的这本《美国民事诉讼法》是李响赴美留学以来的第四本著作,在短短的几年中能够完成这些研究,并且成书出版体现出作者的勤奋和努力。
笔者的专业并非民事诉讼法,为此很难从专业角度对此书做出评价,只能就学习民事诉讼法谈些感想。留学日本期间,我经常感到苦恼的是这门专业非常枯燥乏味。在上第一堂课时,日本教授开门见山的第一句话,民事诉讼法是法学部课程中理解最为困难的科目之一,例如民法中,合同、所有等都可以有自身的体验,唯独诉讼的经历并非是那么简单地可以有所体验。为此,要构成裁判的想象也非是容易之事,至于裁判程序具体如何进行?要形成所以为然的头绪则是更加困难。另外,裁判中有其特殊的术语,这或许也是难以对民事诉讼法感到亲近的原因吧。但是,此书的作者为了能够让读者对美国民事诉讼法的构造理解容易,付出了很大的努力。
首先,从解决纠纷的法律体系中民事诉讼法的地位人手,在论述美国民事诉讼法具备什么特色的基础上,沿着诉讼的流程,从诉讼的管辖,诉的提起,诉讼的审理,直至判决的确定,对程序的展开做了周到具体地分析,同时附之以判例,展现在读者面前的是一个个活生生的美国民事裁判场景。并且,作者尝试着将枯燥无味的程序法通过其平易、简洁的写作手法,使得读者有身临其境的感受。
历来就有“见树不见林,见林不见树”的格言,而此书在分析诉讼具体程序一棵棵树的同时,又紧紧扣住整个诉讼的体系,试图给读者一个全体民事诉讼森林的容易理解的印象。因此,可以说本书将给予初学美国民事诉讼法的人提供了一个基本的知识,就此意义而言,本书为中国读者提供了一本了解深奥、难解的美国民事诉讼法的入门书。
作者简介李响,2002年毕业于复旦大学法学院,现已在美国明尼苏达大学取得JD学位,擅长于知识产权、公司事务与争议解决等法律领域,并著有《美国侵权法原理及案例研究》、《美国版权法:原则、案例及材料》及《美国集团诉讼制度与文化》(合著)。
编辑推荐本书从解决纠纷的法律体系中民事诉讼法的地位入手,在论述美国民事诉讼法具备什么特色的基础上,沿着诉讼的流程,从诉讼的管辖,诉的提起,诉讼的审理,直至判决的确定,对程序的展开做了周到具体地分析,同时附之以判例,展现在读者面前的是一个个活生生的美国民事裁判场景。并且,作者尝试着将枯燥无味的程序法通过其平易、简洁的写作手法,使得读者有身临其境的感受。
历来就有“见树不见林,见林不见树”的格言,而此书在分析诉讼具体程序一棵棵树的同时,又紧紧扣住整个诉讼的体系,试图给读者一个全体民事诉讼森林的容易理解的印象。因此,可以说本书将给予初学美国民事诉讼法的人提供了一个基本的知识,就此意义而言,本书为中国读者提供了一本了解深奥、难解的美国民事诉讼法的入门书。
目录
序言
前言
第一章 引言
第二章 管辖权:选择适当的法院
第一节 概论
第二节 主题事物管辖权——异籍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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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书摘
第二节 主题事物管辖权——异籍管辖权
究竟应该是人性本善还是本恶在中国至今还是一个停留在打嘴仗程度上
的问题,可是缺少了我们这五千年文化底蕴的美国人头脑简单一根筋到底地
认为,只要是胳膊肘就一定是朝里拐的。所以一个州的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必
然会存在着优待本州居民而对外州居民加以歧视的可能性,故此应当在这种
情况下给予当事人一个将案件交送到联邦法院受审的选择机会,于是异籍管
辖权的制度便顺理成章地诞生了。
所谓异籍管辖权,顾名思义大致指的就是美国宪法第3条第2款中所称的
联邦法院的司法权利应当被扩展至不同州居民之间的争议。不过,国会在美
国法典第28章1332条(28 U.S.C.§1332)中又对宪法所包含的这一原则进
行了细化,其给想要满足异籍管辖权的案件设立了两个主要条件:①双方所
有当事人间的完全异籍(complete diversity);②双方的争议数额(amount
in controversy)必须大于7.5万美元。接下来,就让我们来仔细研究一下
究竟怎样才可以满足这两个条件。
Ⅰ 当事人间的完全异籍
问题一:怎么样才能算作是完全并籍的?
完全异籍,简单地说就是这起案件中的任何一个原告和任何一个被告都
不能是同一个州的居民,哪怕只有一个原告和被告中的一个人具有相同的州
籍,那这起案件当事人间的异籍性也已经遭到了破坏,不过数名原告之间或
被告之间则是可以同籍的。举几个例子来说吧,在一个原告诉一个被告的情
况下,如果原告是华盛顿州的居民而被告是纽约州的居民,那他们之间毫无
疑问是完全异籍的。在两个原告诉两个被告的情况下,如果原告A和B都是华
盛顿州的居民而被告C和D都是纽约州的居民,他们之间也被看作是完全异籍
的。在三个原告诉三个被告的情况下,如果原告A和B都是华盛顿州的居民,
但原告C是犹他州的居民,而被告D和E都是纽约州的居民,但被告F是犹他州
的居民,则他们之间就没有完全的异籍,因为原告C和被告F是相同州的居民
。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几十个原告起诉几十个被告的案件并非鲜见,不过哪
怕原被告的人数再多,考察他们问异籍性的方法也都是一样的。
问题二:怎么样去判断一个人的籍贯(state citizenship)?
首先要澄清的是,这里说的籍贯并不像在中国填写各种表格所要求的那
样具体到某省某市某县,而只要求确切到州这个层次上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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