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判解(第10卷)

分类: 图书,法律,刑法,刑法学,
品牌: 陈兴良
基本信息·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页码:397 页
·出版日期:2009年
·ISBN:730114816X/9787301148167
·条形码:9787301148167
·包装版本:1版
·装帧:平装
·开本:16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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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刑事法判解》自1999年创办以来,至今已近10年,共计在法律出版社出版了9卷。该连续出版物一直由我担任主编、周光权担任副主编,并由法律出版社出版。《刑事法判解》从第10卷开始改由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出版机构的变更并不会影响《刑事法判解》的质量。从第10卷开始,《刑事法判解》将由林维担任执行主编,负责具体编务,主编仍由我担任。自《刑事法判解》创办以来,秉承“以应用与操作的形而下的研究为主题,促使刑事法从条文化的法向体现在判例与解释中的法转变,实现刑事法的实践理性”的编辑宗旨,发表了有关刑法与刑事诉讼法适用方面的论文,在司法实践中发挥了一定的作用。我相信,《刑事法判解》仍将一如既往地坚守上述编辑宗旨,反映刑事司法领域的新问题,提出指导司法实践的真见解。连续出版物贵在连续,由此经受时间的考验,形成出版物的独特风格。唯有如此,连续出版物才有生命。《刑事法判解》虽出版已近10年,但仍然是一个幼小的生命,需要我们的呵护,尤其需要读者的支持。期待着《刑事法判解》在林维的主持下,越办越好。
目录
个案研究
交通肇事转化为故意杀人罪之定性——韩正连故意杀人案
陈某挪用公款案研讨
劫罪中“当场”问题研究——关于洪正国抢劫案的分析
许霆案研究
对“T利用ATM机故障恶意取款案”
理论和实务处理上的再评析
许霆案的逻辑检视——次案例分析的思维演练
法律人的理性、经验和良心
民法视角下的许霆案
被害人救助制度研究
不捕、不诉案件被害人救助制度研究
不捕、不诉案件被害人救助制度探讨
关于检察环节被害人救助的实证分析
吴江市人民检察院不捕、不诉案件
被害人救助制度(建议稿)
不捕、不诉案件被害人救助制度吴江
研讨会综述
刑法适用
强奸罪之轮奸情节研究——以判解为中心
论脱逃罪共同正犯既未遂及罪名设置——尤其从纯正亲手犯的角度
故意毁坏财物罪研究
安乐死的实证分析
受虐杀夫案的刑法思考
刑事诉讼法适用
论撤回公诉
论刑事第二审程序检察院的诉讼
监督职责——基于诉权受制约论的解构
全面推广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之我见
网络犯罪侦查研究
优化检察职权配置之功能
模块设计
有罪判决证明标准适用情况的实证
研究及其重构
域外判解
德国帝国法院刑四庭关于“癖马案”的判决书(1897年3月23日)
出于不作为的杀人罪
卷后语
稿约
……[看更多目录]
序言协助陈兴良教授编辑《刑事法判解》一书,兴奋之余,颇有压力。压力的主要原因在于这是一本连续性的刊物。十年老店重新开张,首要的就是要保证它的原汁原味或者说风格的延续,以对得起这块招牌。学术也是如此。
长期以来,《刑事法判解》一直通过判解研究方法对刑事法的解释予以特别的重视。确实,任何法律都要解释,刑法亦同。但是依赖的途径不同,可能会有不同的结果。目前的状况是,包括法官、检察官甚至律师在内的法律人对于通常称之为正式解释的刑事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过于依赖,这种心态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甚至全国人大常委会频繁发布所谓有权解释的行为相呼应,正式解释的发布当然对于司法统一有着重要作用,但我们不得不更为长远地看到,一方面,后者的行为有意无意地培养、助长并且加剧了“解释的饥渴”乃至“解释的依赖症”,甚至有权解释者和司法适用者对于解释或者等待解释“上瘾”。另一方面,前者对所谓有权解释的期待心态又进一步刺激了解释的需求。两者在一定意义上形成了一种恶性循环。这样一种状况,简要而言,首先,造成了司法人员的解释能力愈来愈弱,对于刑法规范的运用能力降低。当然,也可能是随着学历水平的普遍提高,解释能力应当有所提高,但实际上法官个体解释的动力遭到压抑,法官不能、不敢、不愿在刑事判决书中强调说理,论证自己的解释,而简单地援引法律规范和法律解释文件,从而妨碍了刑事裁判文书的改革。实际上,事实的经验也告诉我们,民事裁判文书同刑事裁判文书的变化略有不同。刑事判决书的平均篇幅的增长,更多地反映在事实的罗列、证据的引用等方面,而主要不是在对于法律规范适用的解释、证据运用的说明、公诉理由和辩护理由采纳与驳斥的论证等方面。
文摘六、轮奸案件中共同犯罪条文的援引
在片面的轮奸故意场合,由于同共同犯罪并没有关系,因此无需援引刑法中有关共犯的规定,但在轮奸构成共同犯罪的场合,在判决书中就存在着共犯规定的援引问题。对此,实务的做法较为混乱:
其一,并不援引任何共犯的条文,包括我国《刑法》第25条。例如前述案例8姜洪生案,其判决书并未援引任何共犯条文。
其二,更为普遍的情形是援引我国《刑法》第25条的规定,但并不区分因此也不援引刑法有关主、从犯的规定,这是实务中通行的做法。例如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997)一中刑终字第2024号刑事判决书(徐剑滨、安迪强奸案)等,均援引了《刑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
其三,除我国《刑法》第25条以外,还视具体情况援引刑法有关主、从犯的规定。
在我国台湾地区,同样存在着这一问题,即是否需要在轮奸案件的判决中引用《刑法》第28条有关共同正犯的规定,对此一般的见解分为:肯定说认为轮奸罪系必要的共同正犯之一种,各行为人相互问既有犯意联络,而共同实施犯罪,自应援引《刑法》第28条;否定说认为轮奸罪个人各有强奸之目的,并各就其强奸行为负责,非如共同正犯,故无《刑法》第28条之适用两种观点均有相关判例予以支持。但是1992年台湾地区“最高法院”则最终采纳了肯定说的见解。
在轮奸成立共犯场合,即使已经成立强奸罪的加重犯,但并不妨碍其同时成立共同犯罪,既然符合共犯特征,并且在必要的情况下也可能区分主从,因而应当对相应的共犯条文一一援引。因此,第三种观点是切合实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