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朝网络
分享
 
 
 

经济法·知识产权法(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一本通)

王朝导购·作者佚名
 
经济法·知识产权法(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一本通)  点此进入淘宝搜索页搜索
  特别声明:本站仅为商品信息简介,并不出售商品,您可点击文中链接进入淘宝网搜索页搜索该商品,有任何问题请与具体淘宝商家联系。
  参考价格: 点此进入淘宝搜索页搜索
  分类: 图书,考试,法律考试,综合,
  品牌: 刘东根

基本信息·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页码:290 页

·出版日期:2008年

·ISBN:7503689463/9787503689468

·条形码:9787503689468

·包装版本:1版

·装帧:平装

·开本:16

·正文语种:中文

·丛书名: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一本通

产品信息有问题吗?请帮我们更新产品信息。

内容简介《经济法·知识产权法》的最大特色是通过法条、命题题眼、历年试题和强化模拟题四位一体,全面理解和掌握司法考试的重点、难点和命题思路。真正做到“一本通”。一、关于法条。《经济法·知识产权法》既保证了主体法的完整性,又强调了重点法条。同时,根据指定的《司法考试法律法规汇编》,逐条穿插相关司法解释,将属于某一知识.点的相关法条和司法解释都列在一起。以盗窃罪为例,在刑法典第264条后,以相关法条的形式列出刑法典中以盗窃罪处理的第196条第3款、第210条第1款、第253条第2款、第265条,还将有关盗窃罪的司法解释和其他司法解释中有关盗窃罪内容的相应条文也列在盗窃罪的知识点下,这样,有关盗窃罪的法条和司法解释就非常全面,掌握起来非常方便,对考试用处很大。

二、关于命题题眼。本书对各部门法各章的历年考.点及其分值进行统计,并在此基础上对重要条款的考点、命题的题眼和角度进行分析。对某一重点法条所涉及的一个或多个考点进行分解并分析。指出法条的题眼,这样既可以从多个方面掌握该法条的内容,又可以掌握该法条的命题角度,真正提高应试水平。

三、关于历年试题。本书在逐条进行考点、命题题眼分析的同时,将涉及的历年试题及其答案一一展示。根据某一试题涉及的主要考点将其列到考点剖析中的某一相应考点之后。这样可以直观地反映出该知识点的重要程度和历年考试情况,更重要的是可以帮助考生通过试题来理解该知识点,掌握该知识点的考眼和可能的出题方法。这里顺便提一下历年试题的作用。正如托福考试真题对准备托福考试的重要性一样,司法考试历年试题对于复习、准备司法考试也十分重要。研究历年试题不仅能掌握司法考试的重点和发展趋势,还可帮助我们更加深入地理解法条的内容;另外,试题的重复性在司法考试中客观存在,有些题是以前题目的完全再现,有些题只不过是将以前的试题稍加改造而已,这一点通过本书对历年试题的总结可以很清楚地看出来。

四、关于强化模拟题。参照司法考试的要求、特点,对重点法条的考点(尤其是尚未考过的考点)编写相应的强化模拟题,通过反复的有针对性的演练。达到加深对法条的理解和全面掌握的效果。

五、关于编写人员。本书的作者都为相应部门法专业的法学博士,并且都以高分通过司法考试,具有较系统的成功经验和司法考试辅导经验。

六、关于实际效果。本套丛书在2004年第一次出版后,获得了广大考生的认可与信任。许多考生认为,法条、命题题眼、历年试题与强化模拟题四位一体的编写模式符合司法考试的特点.贴近实战的要求,开辟了一条正确、有效的以法条为中心的复习和应试方法。2004年到2008年的司法考试也验证了“一本通”编写模式和内容的成功。

★法条既保证了主体法的完整性,又强调了重点法条。同时,根据司法考试必读法律法规,逐条穿插相关司法解释,将属于某一知识点的相关法条和司法解释都列在一起。

★命题题眼对各法各章的历年考点及其分值进行统计,对某一重点法条所涉及的一个或多个考点进行分解并分析,指出法条的题眼。

★历年真题逐条将涉及到的历年真题及其答案一一展示,直观反映出法条的重要程度和历年考试情况,掌握题眼和出题方法。

★强化模拟题参照司法考试的要求、特点,对重点法条的考点(尤其是尚未考过的考点)编写相应的强化模拟题,通过反复的有针对性的演练,达到加深对法条的理解和全面掌握的效果。

★特别提示应广大考生要求,从2007年起。“一本通”丛书增加了法理学?法制史部分。这部分没有法条,但我们秉承”一本通”的编写思路,将命题题眼,历年真题和强化模拟题三部分结合起来,相信同样能实现”一本通”的编写目的和效果。

如果在《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一本通》出版后,有属于司法考试范围内的修订或者新增的法律,我们会按《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一本通》的模式及时编写相应内容,读者可以从我们的网站上免费下载。

编辑推荐《经济法·知识产权法》是备战司考四件宝:法条,命题题眼,历年真题,强化模拟题,一个都不能少。

目录

经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环境监督管理

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四章 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

第三章 审计机关职责

第四章 审计机关权限

第五章 审计程序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商业银行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三章 对存款人的保护

第四章 贷款和其他业务的基本规则

第五章 财务会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接管和终止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监督管理机构

第三章 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章 监督管理措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

第二条【本法适用范围】

第三条【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平等、自愿、有偿、诚信原则】

第五条【遵守法律原则】

第六条【分业经营、管理原则】

第七条【监督管理机构】

第八条【证券业协会】

第九条【审计监督】

第二章 证券发行

第十条【证券发行的核准或审批、公开发行】

第十一条【保荐人制度】

第十二条【申请文件】

第十三条【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

第十四条【新股发行的申请文件】

第十五条【资金用途】

第十六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

第十七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文件】

第十八条【不得再次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

第十九条【申请文件的格式及报送方式】

第二十条【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二十一条【预先披露申请文件】

第二十二条【发行审核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证券发行核准或审批】

第二十四条【核准或审批期限】

第二十五条【证券发行申请公开】

第二十六条【已核准决定的撤销】

第二十七条【风险自负原则】

第二十八条【证券承销的方式】

第二十九条【自主选择承销公司】

第三十条【证券承销协议内容】

第三十一条【承销证券公司的义务】

第三十二条【承销团】

第三十三条【承销期限】

第三十四条【溢价发行价格的确定】

第三十五条【代销方式发行的失败】

第三十六条【承销证券公司的报告与备案】

第三章 证券交易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七条【可交易证券的范围】

第三十八条【限制性交易的期限】

第三十九条【交易场所】

第四十条【交易方式】

第四十一条【交易形式】

第四十二条【现货和其他方式交易】

第四十三条【从业人员等持有、买卖、受赠股票的禁止】

第四十四条【账户保密】

第四十五条【中介组织人员股票买卖的限制】

第四十六条【证券交易收费】

第四十七条【在法定禁止交易的期限交易的法律后果】

第二节 证券上市

第四十八条【股票上市核准】

第四十九条【保荐人】

第五十条【股票上市条件】

第五十一条【国家鼓励符合产业政策的股票上市】

第五十二条【上市申请文件】

第五十三条【上市交易申请文件的公开】

第五十四条【特别事项公告】

第五十五条【暂停上市】

第五十六条【终止上市】

第五十七条【债券上市交易的条件】

第五十八条【债券上市交易申请的文件】

第五十九条【债券上市申请文件的公开】

第六十条【上市资格暂停】

第六十一条【上市资格终止】

第六十二条【申请复核】

第三节 持续信息公开

第六十三条【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四条【证券发行文件公开】

第六十五条【中期报告】

第六十六条【年度报告】

第六十七条【重大事件公告】

第六十八条【特定人员对上市公司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责任】

第六十九条【虚假信息的责任】

第七十条【公开方式】

第七十一条【对信息公开的监督】

第七十二条【暂停或者终止上市资格的公告和备案】

第四节 禁止的交易行为

第七十三条【内幕交易的禁止】

第七十四条【知情人员的范围】

第七十五条【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七十六条【内幕信息利用的禁止】

第七十七条【操纵证券交易的禁止】

第七十八条【虚假信息编造、传播的禁止】

第七十九条【欺诈行为的禁止】

第八十条【账户的管理】

第八十一条【入市资金渠道】

第八十二条【挪用公款买卖证券的禁止】

第八十三条【国有企业买卖股票的规定】

第八十四条【对禁止交易行为的报告义务】

第四章 上市公司的收购

第八十五条【上市公司收购的方式】

第八十六条【上市公司收购报告和公告】

第八十七条【书面报告和公告的内容】

第八十八条【收购要约的发出】

第八十九条【收购报告书的报送】

第九十条【收购要约的公告和期限】

第九十一条【收购要约撤回的限制】

第九十二条【收购条件的适用对象】

第九十三条【要约收购的限制】

第九十四条【协议收购的方式及公告】

第九十五条【临时委托保管股票】

第九十六条【协议收购要约的发出】

第九十七条【终止上市和应当收购】

第九十八条【12个月内禁止转让】

第九十九条【股票更换】

第一百条【收购情况报告及公告】

第一百零一条【国有股份收购的批准】

第五章 证券交易所

第一百零二条【证券交易所的性质和职能】

第一百零三条【证券交易所章程】

第一百零四条【证券交易所名称】

第一百零五条【证券交易所收入支配】

第一百零六条【证券交易所理事会】

第一百零七条【证券交易所总经理】

第一百零八条【不得担任负责人的情形】

第一百零九条【证券交易所从业人员的禁止】

第一百一十条【交易所会员资格】

第一百一十一条【委托交易方式】

第一百一十二条【交易申报与证券过户登记】

第一百一十三条【证券交易行情的公布】

第一百一十四条【技术性停牌和临时停市】

第一百一十五条【异常交易】

第一百一十六条【风险基金】

第一百一十七条【专用账户】

第一百一十八条【管理规章和业务规则】

第一百一十九条【回避】

第一百二十条【交易结果恒定】

第一百二十一条【从业人员违反交易规则的责任】

第六章 证券公司

第一百二十二条【设立证券公司的审批】

第一百二十三条【证券公司的形式】

第一百二十四条【设立证券公司的条件】

第一百二十五条【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

第一百二十六条【证券公司的名称】

第一百二十七条【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

第一百二十八条【证券公司的设立审批】

第一百二十九条【须批准事项】

第一百三十条【风险指标的控制】

第一百三十一条【担任证券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禁止】

第一百三十二条【证券公司从业人员的禁止】

第一百三十三条【兼职禁止】

第一百三十四条【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

第一百三十五条【交易风险准备金】

第一百三十六条【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百三十七条【自营业务的名义】

第一百三十八条【自主经营权】

第一百三十九条【交易结算资金】

第一百四十条【证券买卖委托书】

第一百四十一条【证券代理买卖】

第一百四十二条【融资及融券交易】

第一百四十三条【全权委托的禁止】

第一百四十四条【收益承诺的禁止】

第一百四十五条【私下接受委托的禁止】

第一百四十六条【职务行为的责任】

第一百四十七条【资料保管】

第一百四十八条【经营管理信息和资料的提供】

第一百四十九条【审计、评估】

第一百五十条【净资本或者其他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的法律后果】

第一百五十一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法律后果】

第一百五十二条【特定人员失职的法律后果】

第一百五十三条【证券公司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的法律后果】

第一百五十四条【在特定期间对特定人员采取的措施】

第七章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第一百五十五条【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第一百五十六条【设立条件】

第一百五十七条【职能】

第一百五十八条【运营方式及章程】

第一百五十九条【证券存管】

第一百六十条【登记结算机构的义务】

第一百六十一条【保证业务正常进行的措施】

第一百六十二条【原始凭证的保管】

第一百六十三条【证券结算风险基金】

第一百六十四条【专项管理】

第一百六十五条【解散】

第一百六十六条【证券账户的开立】

第一百六十七条【净额结算服务】

第一百六十八条【清算交收账户】

第八章 证券服务机构

第一百六十九条【证券服务机构的种类】

第一百七十条【证券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条件】

第一百七十一条【禁止行为】

第一百七十二条【服务费用的收取】

第一百七十三条【按规则出具文件】

第九章 证券业协会

第一百七十四条【证券业协会的性质】

第一百七十五条【章程制定】

第一百七十六条【协会职责】

第一百七十七条【理事会】

第十章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第一百七十八条【设定目的】

第一百七十九条【监督管理机构职责】

第一百八十条【有权采取的措施】

第一百八十一条【出示证件及文书】

第一百八十二条【禁止行为】

第一百八十三条【被检查、调查人的义务】

第一百八十四条【制度及结果公开】

第一百八十五条【信息共享及配合义务】

第一百八十六条【涉嫌犯罪的移送】

第一百八十七条【任职的禁止】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八十八条【擅自发行证券的责任】

第一百八十九条【欺诈发行证券的责任】

第一百九十条【擅自承销或买卖证券的责任】

第一百九十一条【违法承销证券的责任】

第一百九十二条【保荐人的违法责任】

第一百九十三条【违法信息披露的责任】

……

知识产权法

……[看更多目录]

序言司法考试属于职业资格考试,主要考查对法律知识掌握的广度和准确度,这个特点决定了其考试内容只能主要围绕必读法律法规来进行。司法考试每年都会有变化,但万变不离其宗,必读法律法规就是司法考试的“宗”。很多考生也意识到了这一点,但并没有掌握正确的以法条为中心的学习方法。很多情况下,法条看完了,但不知道要从哪几个方面理解法条的含义,不知道法条的考点何在,命题的题眼和角度何在,因此,慨叹单纯地复习法条效果不大。本书在对司法考试综合研究分析和总结众多成功者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为广大考生提供了一种以法条为中心的司法考试复习方法,相信能对考生提供切实有效的帮助。

本书的最大特色是通过法条、命题题眼、历年真题和强化模拟题四位一体,全面理解掌握司法考试的重点、难点和命题思路,真正做到“一本通”。

一、关于法条。本书既保证了主体法的完整性,又强调了重点法条。同时,根据指定的《司法考试必读法律法规汇编》,逐条穿插相关司法解释,将属于某一知识点的相关法条和司法解释都列在一起。以盗窃罪为例,在刑法典第264条后,以相关法条的形式列出刑法典中以盗窃罪处理的第196条第3款、第210条第1款、第253条第2款、第265条。还将有关盗窃罪的司法解释和其他司法解释中有关盗窃罪内容的相应条文也列.在盗窃罪的知识点下,这样,有关盗窃罪的法条和司法解释就非常全面,掌握起来非常方便,对考试用处很大。

二、关于命题题眼。本书对各部门法各章的历年考点及其分值进行统计,并在此基础上对重要条款的考点、命题的题眼和角度进行分析。对某一重点法条所涉及的一个或多个考点进行分解并分析,指出法条的题眼,这样既可以从多个方面掌握该法条的内容,又可以掌握该法条的命题角度,真正提高应试水平。

三、关于历年试题。本书在逐条进行考点、命题题眼分析的同时,将涉及的历年试题及其答案一一展示。根据某一试题涉及的主要考点将其列到考点剖析中的某一相应考点之后,这样可以直观地反映出该知识点的重要程度和历年考试情况,更重要的是可以帮助考生通过试题来理解该知识点,掌握该知识点的题眼和可能的出题方法。这里顺便提一下历年试题的作用。正如托福考试真题对准备托福考试的重要性一样,司法考试历年试题对于复习、准备司法考试也十分重要。研究历年试题不仅能掌握司法考试的重点和发展趋势,还可帮助我们更深入地理解法条的内容,另外,试题的重复性在司法考试中客观存在,有些题是以前题目的完全再现,有些题只不过是将以前的试题稍加改造而已,这一点通过本书对历年试题的总结可以很清楚地看出来。

四、关于强化模拟题。参照司法考试的要求、特点,对重点法条的考点(尤其是尚未考过的考点)编写相应的强化模拟题,通过反复的、有针对性的演练,达到加深对法条的理解和全面掌握的效果。

五、关于编写人员。本书的作者都为相应部门法专业的法学博士,并且都以高分通过司法考试,具有较系统的成功经验和司法考试辅导经验。

六、关于实际效果。本套丛书在2004年第一次出版后,获得了广大考生的认可与信任。许多考生认为,法条、命题题眼、历年真题与强化模拟题四位一体的编写模式符合司法考试的特点,贴近实战的要求,开辟了一条正确、有效的以法条为中心的复习和应试方法。2004年到2008年的司法考试也验证了“一本通”编写模式和内容的成功。

另外,由于本丛书的出版时间较早,很多读者担心在本丛书出版后新增的法律法规和考点得不到体现,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一方面通过网站及时公布新增内容和变化的考点;另一方面,从2007年开始,在每年的司法考试大纲和法律出版社的辅导用书出版后,我们会就最新的内容出版增补本,并归纳总结最重要的考点,编制若干经典练习题,形成《考前冲刺一本通》,以便为考生的后期复习提供帮助。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每年本丛书都有某些强化模拟题与司法考试的真题高度相似,甚至基本一致,这在刑法尤为明显,现举几例,读者可以自己进行对照和比较。

文摘(二)违反规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现场检查的;

(三)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报告突发事件的;

(四)违反规定查询账户或者申请冻结资金的;

(五)违反规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采取措施或者处罚的;

(六)违反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查的;

(七)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贪污受贿,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四条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

(二)未经批准变更、终止的;

(三)违反规定从事未经批准或者未备案的业务活动的;

(四)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存款利率、贷款利率的。

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第四十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按照规定提供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

……[看更多书摘]

 
 
免责声明:本文为网络用户发布,其观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站无关,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文中陈述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其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2023年上半年GDP全球前十五强
 百态   2023-10-24
美众议院议长启动对拜登的弹劾调查
 百态   2023-09-13
上海、济南、武汉等多地出现不明坠落物
 探索   2023-09-06
印度或要将国名改为“巴拉特”
 百态   2023-09-06
男子为女友送行,买票不登机被捕
 百态   2023-08-20
手机地震预警功能怎么开?
 干货   2023-08-06
女子4年卖2套房花700多万做美容:不但没变美脸,面部还出现变形
 百态   2023-08-04
住户一楼被水淹 还冲来8头猪
 百态   2023-07-31
女子体内爬出大量瓜子状活虫
 百态   2023-07-25
地球连续35年收到神秘规律性信号,网友:不要回答!
 探索   2023-07-21
全球镓价格本周大涨27%
 探索   2023-07-09
钱都流向了那些不缺钱的人,苦都留给了能吃苦的人
 探索   2023-07-02
倩女手游刀客魅者强控制(强混乱强眩晕强睡眠)和对应控制抗性的关系
 百态   2020-08-20
美国5月9日最新疫情:美国确诊人数突破131万
 百态   2020-05-09
荷兰政府宣布将集体辞职
 干货   2020-04-30
倩女幽魂手游师徒任务情义春秋猜成语答案逍遥观:鹏程万里
 干货   2019-11-12
倩女幽魂手游师徒任务情义春秋猜成语答案神机营:射石饮羽
 干货   2019-11-12
倩女幽魂手游师徒任务情义春秋猜成语答案昆仑山:拔刀相助
 干货   2019-11-12
倩女幽魂手游师徒任务情义春秋猜成语答案天工阁:鬼斧神工
 干货   2019-11-12
倩女幽魂手游师徒任务情义春秋猜成语答案丝路古道:单枪匹马
 干货   2019-11-12
倩女幽魂手游师徒任务情义春秋猜成语答案镇郊荒野:与虎谋皮
 干货   2019-11-12
倩女幽魂手游师徒任务情义春秋猜成语答案镇郊荒野:李代桃僵
 干货   2019-11-12
倩女幽魂手游师徒任务情义春秋猜成语答案镇郊荒野:指鹿为马
 干货   2019-11-12
倩女幽魂手游师徒任务情义春秋猜成语答案金陵:小鸟依人
 干货   2019-11-12
倩女幽魂手游师徒任务情义春秋猜成语答案金陵:千金买邻
 干货   2019-11-12
 
>>返回首页<<
推荐阅读
 
 
频道精选
 
更多商品
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解析(法律版)
商法(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一本通)
刑事诉讼法(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一本通)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一本通)
法理学·法制史(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一本通)
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一本通)
三大诉讼法比较19讲(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应试指导)
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一本通)
民法(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一本通)
刑法(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一本通)
 
静静地坐在废墟上,四周的荒凉一望无际,忽然觉得,凄凉也很美
© 2005- 王朝网络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