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高自考指定教材-经济法原理与实务(律师专业基础科段)(2002年版附自考大纲)(全国高自考指定教材)

分类: 图书,考试,自学考试,法律/律师专业,
品牌: 盛杰民
基本信息·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页码:628 页
·出版日期:2002年
·ISBN:7301054646
·条形码:9787301054642
·包装版本:1版
·装帧:平装
·开本:32
·正文语种:中文
·丛书名:全国高自考指定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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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作为我国高等教育组成部分的自学考试,其职责就是在高等教育这个水平上倡导自学、鼓励自学、帮助自学、推动自学,为每一个自学者铺就成才之路,组织编写供读者学习的教材就是履行这个职责的重要环节。毫无疑问,这种教材应当适合自学,应当有利于学习者掌握、了解新知识、新信息,有利于学习者增强创新意识、培养实践能力,形成自学能力,也有利于学习者学以致用、解决实际工作中所遇到的问题。具有如此特点的书,我们虽然沿用了“教材”这个概念,但它与那种公供教师讲、学生听,教师不讲,学生不懂,以“教”为中心的教科书相比,已经在内容安排、形式体例、行文风格等方面都大不相同了。希望读者对此有所了解,以便从一开始就树立起依靠自己学习的坚定信念,不断探索适合自己的学习方法,充分利用自己已有的知识基础和实际工作经验,最大限度地发挥自己的潜能,达到学习的目标。
目录
第一编经济法总论
第一章经济法的地位及体系
第二章经济法律关系
第二编经济组织法
第三章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律制度
第四章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第五章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
第六章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第七章破产法律制度
第三编市场管理法
第八章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第九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第十章产品质量法律制度
第十一章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律制度
第四编宏观调控法
第十二章财政法律制度
第十三章税收法律制度
第十四章银行法律制度
第十五章固定资产投资法律制度
第十六章价格法律制度
第十七章会计和审计法律制度
第十八章自然资源能源法律制度
第十九章对外贸易法律制度
后记
经济法原理与实务案例选编
经济法原理与实务自学考试大纲(含考核目标)
课程性质与设置目的
课程内容与考核目标
第一编经济法总论
第二编经济组织法
第三编市场管理法
第四编宏观调控法
有关说明与实施要求
……[看更多目录]
序言当您开始阅读本书时,人类已经迈入了二十一世纪。
这是一个变幻难测的世纪,这是一个催人奋进的时代。科学技术飞速发展,知识更替日新月异。希望、困惑、机遇、挑战,随时随地都有可能出现在每一个社会成员的生活之中。抓住机遇,寻求发展,迎接挑战,适应变化的制胜法宝就是学习——依靠自己学习、终生学习。
作为我国高等教育组成部分的自学考试,其职责就是在高等教育这个水平上倡导自学、鼓励自学、帮助自学、推动自学,为每一个自学者铺就成才之路,组织编写供读者学习的教材就是履行这个职责的重要环节。毫无疑问,这种教材应当适合自学,应当有利于学习者掌握、了解新知识、新信息,有利于学习者增强创新意识、培养实践能力,形成自学能力,也有利于学习者学以致用、解决实际工作中所遇到的问题。具有如此特点的书,我们虽然沿用了“教材”这个概念,但它与那种仅供教师讲、学生听.教师不讲,学生不懂,以“教,,为中心的教科书相比,已经在内容安排、形式体例、行文风格等方面都大不相同了。希望读者对此有所了解,以便从一开始就树立起依靠自己学习的坚定信念,不断探索适合自己的学习方法,充分利用自己已有的知识基础和实际工作经验,最大限度地发挥自己的潜能,达到学习的目标。
欢迎读者提出意见和建议。
祝每一位读者自学成功。
文摘第二章商法的基础
第一节商事主体
一、商事主体的概述
商事主体是指依商法规定参加商事活动,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简而言之,他是商法上的权利义务归属者。国外的商法典上,称商事主体为“商人”。析言之:
1. 商事主体须是商法上规定的人。所谓商法规定,指商事法律和商事法规的规定,其内容包括主体资格的取得与丧失、权利与义务,主体的名称及类别等。
2. 商事主体须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何为商事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根据前述的民法为一般法、商法为特别法的原则,应适用民法关于主体的一般规定。在我国,则适用《民法通则》第二章(自然人)、第三章(法人)的有关规定。但是,商法对商事主体有特别规定的,应适用商法的规定。3. 商事主体须是缔结商事法律关系并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者。商事主体即商事法律关系主体,它当然应是商事法律关系的参加者。而依法或依约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均应以自己的名义,这是商事主体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具体表现。所谓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即在商事活动中独立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并在违反义务时依法独立地承担法律责任。除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外,商事主体不能借助他人享有权利,也不能由他人代为承担全部或部分义务。未成年人从事商事活动,须依照法律的特别规定。
后记经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同意,由法律专业委员会负责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专业教材《经济法原理与实务》的组编工作。
本书由盛杰民、刘剑文撰写。
各章的撰稿人(以章先后为序)为:
盛杰民(北京大学法学院)第1、2、8、9、10、1l章。
刘剑文(北京大学法学院)第3、4、5、6、7、12、13、14、15、16、17、18、19章。
参加本教材审稿工作并提出修改意见的有:徐孟洲(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王守渝(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甘培忠(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在此表示感谢。
全书由作者修改定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