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公益性水电项目财政补偿政策研究
分类: 图书,经济,各部门经济 ,工业经济,
作者: 裴宏志等编著
出 版 社: 水利水电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9-2-1字数:版次: 1页数: 214印刷时间:开本: 16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508462578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通过对典型准公益性水电项目、经营性水电项目及火电项目的调研、比较、分析,借鉴国外的成功做法,探究我国准公益性水电项目长效补偿机制,提出了新形势下相应的财政补偿对策。
目录
前言
第1章概述
1.1研究背景及问题的提出
1.2研究目的及意义
1.3研究方法及主要内容
第2章我国准公益性水电项目发展现状
2.1准公益性水电项目发展现状概述
2.2准公益性水电项目投资情况分析
2.3准公益性水电项目运营情况分析
2.4存在问题分析
第3章国外的经验与启示
3.1发达国家的经验
3.2发展中国家的经验
3.3借鉴与启示
第4章我国准公益性水电项目财政补偿机制研究
4.1 准公益性水电项目财政补偿的理论基础
4.2公益性投资的分摊及补偿机制
4.3公益性支出的界定及补偿机制
第5章实证分析
5.1皂市水利枢纽
5.2江垭水利枢纽
5.3小浪底水利枢纽
5.4万家寨水利枢纽
5.5三门峡水利枢纽
5.6陆水水利枢纽
5.7丹江口水利枢纽
第6章政策建议
6.1积极争取财政资金支持
6.2积极争取优惠贷款
6.3积极争取发行企业债券融资
6.4积极争取和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6.5积极争取上网电价及电量优惠政策
6.6尽快配套相关措施
参考文献
书摘插图
第1章概述
1.1研究背景及问题的提出
1.1.1 “准公益性水电项目”的内涵
准公益性水电项目是以防洪、防凌、排涝、灌溉等公益性功能为主,同时兼有发电功能的水电项目。由于此类项目社会公益性强,发电效益受防洪、防凌、排涝等社会公益性事业的影响,与以发电为主的水电站比较,不仅投资造价高、发电利用小时数低、发电成本高、承担防洪等公益性支出和防洪弃水的电量损失,得不到国家财政的补偿,而且发电税负、上网电价又得不到优惠,致使以防洪、防凌、排涝为主的水电站财务效益低、还贷能力差、经营困难,严重制约和影响此类水电项目的开发和经营,不符合国家关于要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增加能源供给,调整能源结构的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和政策。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将水利工程划分为纯公益性、准公益性和经营性三类。纯公益类水利工程是指主要承担防洪、排涝等社会公益性任务的水利工程。经营类水利工程是指以供水、发电等经营性任务为主的水利工程。准公益性水利工程是指既承担防洪、排涝等社会公益性任务,又有发电、供水等经营性任务的水利工程。按照该水利工程的分类,本书研究的准公益性水电项目应归结于准公益性水利工程这一大类中。
准公益性水电项目同经营性水电项目的不同之处在于准公益性水电项目是以防洪、防凌、排涝、灌溉等公益性功能为主,同时兼有发电功能的水电项目,而经营性水电项目是以发电功能为主,同时兼有防洪、防凌、排涝、灌溉、通航等功能的水电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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