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实战教材-法律基础知识
分类: 图书,政治 军事,政治,公共管理,
作者: 《法律基础知识》编写组编
出 版 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9-3-1字数:版次: 1页数: 219印刷时间:开本: 16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509310496包装: 平装编辑推荐
最新国家公务员考录大纲要求,常识判断侧重,考查法律知识运用能力!基础讲解法条精选重点提示真题评析,本书适用于中央及地方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考。
内容简介
法律基础知识的复习及备考,应当掌握三条原则:把握范围、把握重点、把握深度。作者在这个部分将较为系统地向读者说明一些应试技巧,同时指出这些技巧的前提和限度。
考生对应试的技巧肯定都不会陌生。技巧都是在知识缺乏的情况下的应对方法。考生大多经过了大大小小无数次的考试战役,一般都有自己的积累。但是法律基础知识题的解答,是有它的特殊性的。
对于法律专业出身的考生来说,特别需要加以提醒的是:在行政职业能力测试考试中,考题给出的信息有可能没有达到法学专业所要求的那种准确性,甚至还会出现偏差。在这种时候,作为一个应试的问题,就应该遵守题干优先的原则,而不是自己的法律知识优先的原则。选择最明确、最无疑的选项,这才是明智的。
目录
第一部分基本理论
一、法理学
二、宪法
三、行政法
四、民商法
五、刑法
六、劳动合同法
七、食品安全法
第二部分 1000个精选备考条文
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信访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中共中央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
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部分 历年真题解析
(一)2007、2008、2009年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法律基础知识真题详解
(二)2002—2006年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法律基础知识真题简析
书摘插图
第一部分 基本理论
根据公务员考试的特点,应考人员掌握一定的法律基础理论,了解法学当中的一些基本概念、观念和原则,其目的不是为了对法律问题具备深层次的理解,而是为了获得以下三种能力:第一,掌握法律中的“常识”,直接解答有关考题;第二,在阅读、记忆重要法条的过程中,辅助考生读懂法条,较为准确地把握法条中的信息点,从这个角度说,基础理论指导的内容是本书下一个部分的准备或导言;第三,在答题过程中,能够运用多种技巧性的答题策略——因为许多解题的技巧都以考生具备一定的基本概念和思考方向为前提。
因此,本部分内容由三个方面组成:(一)法学中共通的概念和原则;(二)各个法律部门的基本概念和原理;(三)我国法律制度中的部分基本规定。
一、法理学
(一)法律
1.“法律”。在我国,“法律”这个词既是一种总称,也是一种具有特定含义的名词。当“法律”一词出现在我国的正式法律文件中的时候,它一般都特指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等。这种意义的,“法律”是我国正式法律渊源中的一种(参见下文“法律渊源”部分)。与此同时,“法律”一词又用来表示一种泛称,它指的是由相关国家机关依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制定出来的规范性文件。在法理学中,法律一词主要是在这种通称的意义上来使用的。
2.法律要素。法律要素,或法的要素,指的是法是由哪些基本成分所组成的。按照通说,法的要素包括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法律概念三个要素。
(1)法律规则。法律规则指的是具有一定逻辑结构、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及相应法律后果的行为标准。其基本的结构可以表达为:如果出现某情况,则发生某种法律上的后果。这一基本表达包含着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这个结构可以分解为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三个部分。
假定(条件)指的是:第一,法律规则的适用条件,包括在什么时间、什么空间(地域范围)对哪些人生效;第二,行为主体的资格(国籍、权利能力、行为能力等等)。
行为模式指的是具体的权利义务,即法律规则规定人们可以或者应当如何行为,或者不可以、不应当如何行为,它包括:第一,可为模式,即在符合假定的条件的下,主体可以如何行为;第二,应为模式,指在符合假定的条件下,主体应该或必须如何行为;第三,勿为式,或者禁止模式,指在符合假定的条件下,人们不得如何行为。后两种模式又成为义务模式,可为模式又称为权利模式。
法律后果:法律规则规定,人们在作出一定的行为时,他或她将会承担的法律结果,包括:第一,合法后果,或称肯定式的法律后果,它表现为法律对人们行为的保护、许可或奖励;第二,违法后果,又称为否定式后果,表现为对人们相关行为的制裁、不予保护、撤销、停止、要求恢复原状、赔偿等等,甚至给与刑罚。
法律规则和法律条文不是一回事。法律规则是理论上提炼出来的概念。法律条文或者说法条则是在法律文件中实际出现的条文,一般都冠以第多少多少条的形式。法律条文与法律规则之间的关系有许多可能:一个条文表述一个完整的法律规则;或者一个法律规则由数个条文来表述;或者一个法律条文表述不同的法律规则及其要素等等(在一般语境中人们都不作这么严格的区分,这是没有问题的。但考生要注意,如果考题专门针对这个知识点时,一定要坚持这一区分)。
法律规则的分类:法律规则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类。
第一,从规则内容的功能上可分为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前者指规定人们有权做或者不做某种行为;后者指规定人们应当做或者不应当做某种行为。规定人们应当做某种行为的规则又叫命令性规则,规定人们不应当做某种行为的规则又叫禁止性规则。授予国家机关职权的规则既是授权性的规则,又是义务性规则,因为国家机关的职权既是它们的权力,也是它们必须履行的义务。
第二,从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可分为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准用性规则。确定性规则指法律规则的内容已明确肯定,可以直接适用的规则。委任性规则指内容还没确定,只是概括性地规定,由相应的国家机关通过一定程序来确定这种内容,例如计量法第33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国防科技工业系统计量工作的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另行制定。准用性规则指规则自身没有规定具体的行为模式,而是规定援用或参照其他相应规定的规则,例如商业银行法第17条: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
第三,从规则的强制性程度,可以分为强制性规则、任意性规则。强行性规则指该规则的内容是不允许人们自行变更的。任意性规则在一定范围内,允许行为人自行选择或协商确定。义务性规则、职权性规则都属于强行性规则,在权利性规则中,有一部分属于任意性规则。
(2)法律原则。法律原则指为法律提供某种基础或根源的综合性、指导性的价值准则。与法律规则相比:第一,法律规则的规定是相对具体明确的,而法律原则相对则是抽象的、笼统的;第二,法律规则由于规定得具体明确,所以只适用于由它自己所确定的某一类型的行为,而法律原则是宏观的,覆盖面更大。简单说就是:法律规则具体规定在某条件下应当、可以或者禁止某种行为,而法律原则只是就一个领域的行为方式提出一般性的要求,比如民事行为应当遵循诚实信赖的原则,合同应当遵循合同自由的原则等等。
法律原则的分类:
第一,从法律原则产生的不同基础,可以分为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公理性原则由法律原理构成,在国际范围内具有较普遍的适用性,如法律平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价有偿原则等等。政策性原则是一个国家或民族处于一定政策的考虑而确定的原则,如我国宪法中的四项基本原则,以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原则,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等等。
第二,从适用范围的大小的角度,可以分为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基本法律原则是整个法律体系或某一个法律领域都要适用的、体现法律基本价值的原则。具体法律原则是在基本原则指导下适用于某个具体领域的原则。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是相对的,如罪刑法定原则相对于法治原则是一条具体原则,但在刑法中又可以说是一条基本原则。
第三,从原则涉及的内容的角度,可以分为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程序性原则直接涉及程序法(如三大诉讼法中的原则,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等等行政程序法中的原则)。与此相对的是实体性原则,如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等等。
(3)法律概念。法律概念是指在长期的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基础上对经常使用的一些专门术语进行抽象、概括所形成的概念,具有特定的法律意义。人们在第一次碰到专业的法律概念的时候,可能会有自己的理解。但是这种理解在法律上不一定有效。法律概念的有效含义是由立法者或司法者确定的,具有规范性。比如民事法律行为概念,从日常用语的角度出发,人们可能会把民事活动中的任何行为都当作民事法律行为,但民法上对法律行为的界定比这种日常理解要窄,它指的是以发生法律效力为目的的意思表示。但是,法律概念所运用的语言毕竟来自日常生活,只不过经过了法律思维的归纳和提炼,或者被赋予了特殊的含义,或者对含义作了限定或扩大。考生在应试的时候如果遇到了从未谋面的法律术语,应该根据考题的具体情况来决定运用日常的理解进行分析。
法律概念通常可分为以下四类:
主体概念,如公民、法人等等,用来表达法律关系的主体。
关系概念,如物权、债权等等,用来表达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客体概念,如物、动产、不动产等等,用来表示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
事实概念,如失踪、违约、侵权等等,用来表达各种事件和行为。
(二)法律渊源
法律渊源又叫作“法源”或者“法的渊源”,在法学上,它通常指法律的形式意义上的渊源,也就是表示法律规范的创制方式和外部表现形式,如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等。用通俗的话讲就是,人们应该到哪里去找到有效的法律规定?因此,法律的形式渊源也就是指法律规范的效力来源。某个行为规则之所以有约束力,之所以具有法律效力,就是因为它是通过特定的方式制定出来的,并具有特定的表现形式。
1.法律渊源的种类。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对法律渊源做出不同的分类。例如,从形式方面可以分为成文法渊源、不成文法渊源;从与法律规范的关联程度可以分为直接渊源、间接渊源(后者如学说);从法律渊源的创制过程可以分为制定法渊源与非制定法渊源;从法律渊源的重要性程度可分为主要渊源与次要渊源。其中在法律实践中最最主要的分类是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正式渊源通常包括制定法、习惯法、判例法和国际条约等。非正式渊源包括那些尚未在正式法律文件中明确规定的准则和观念,如正义标准、理性原则、学说等等。
2.我国的法律渊源。这里指的是正式的法律渊源。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