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刑事法院“三造诉讼”实证研究

分类: 图书,法律,国际法,国际刑法,
作者: 宋健强著
出 版 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9-1-1字数:版次: 1页数: 302印刷时间:开本: 大32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503690365包装: 平装编辑推荐
《国际刑事法院“三造诉讼”实证研究》系统研究了法院各情势与案件预审阶段的被害人参诉问题。被害人不是当事人,但是其参诉地位与权利远远超过证人,在很多方面接近当事人。因此,作者把被害人参诉的刑事公诉结构称为四方三造的“三造诉讼”。 《国际刑事法院“三造诉讼”实证研究》适合从事相关研究工作的人员参考阅读。
内容简介
被害人参与国际刑事诉讼是各国“被害人运动”和国际人权法与人道法猛烈推进的结果,唯有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第一次把它落到实处。预审机制和被害人广泛参诉是该《规约》的两个主要创制。《国际刑事法院“三造诉讼”实证研究》系统研究了法院各情势与案件预审阶段的被害人参诉问题。被害人不是当事人,但是其参诉地位与权利远远超过证人,在很多方面接近当事人。因此,作者把被害人参诉的刑事公诉结构称为四方三造的“三造诉讼”。《国际刑事法院“三造诉讼”实证研究》考察了法院“三造诉讼”伞部英/法原始文件,考察样本具有原始性、权威性、多样性、生动性和完整性。
作者简介
宋健强(宋建强)北京大学法学学上,法学硕士,刑法学博士。现为哈尔滨工业大学国际司法研究所所长、法学院学术委员、副教授、实践教学部主任,中国欧洲学会欧洲法分会理事、中国法学会法律文书分会理事和黑龙汀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
目录
导论:“三造诉讼”:发现、创造与质疑
一、“方”与“造”的一般解读
(一)“一造”诉讼
(二)“两造”诉讼
(三)“三造”诉讼
二、(预审)法庭结构图表解读:“三造”还是“四造”?
三、模拟解释:“第三造”的新颖与无奈?
四、确认起诉“三造诉讼”议程:司法的自我扬弃?
(一)检察官诉戴伊洛案
(二)检察官诉卡坦加和崔案
1.第一次原初计划
2.修订后的计划
(三)听讯计划扩张“第三造”权利:前进抑或倒退?
上部 文书大战:“三造诉讼”的第一次实证
第一章 民主刚果情势与案件中的“三造诉讼”详情与判例
一、预审阶段
(一)诉讼详情
1.检察官诉托马斯卢班加戴伊洛案
2.检察官诉戈曼卡坦加和马休恩古乔洛崔案
(二)经典判例
1.预审-庭经典判例之一(民主刚果情势)
2.上诉分庭经典判例之一(检察官诉戴伊洛案)
3.预审-庭经典判例之二(检察官诉卡坦加和崔案)
4.预审-庭经典判例之三(检察官诉卡坦加和崔案)
二、审判阶段(检察官诉戴伊洛案)
(一)诉讼详情
1.被害人公共律师办公室地位与权利之争
2.“法庭被害人”界定问题之争
3.书记官长与审判法庭之间的报告制度问题之争
4.被害人诉讼地位问题之争
(二)经典判例
1.审判一庭经典判例之一
2.上诉分庭经典判例之二
第二章 乌干达情势与案件中的“三造诉讼”详情与判例
一、诉讼详情
(一)被害人申请参诉问题之争
1.第一轮交锋及其引发的诸多问题
2.第二轮交锋及其引发的诸多问题
(二)《被害人信托基金报告》之争
二、经典判例
(一)预审二庭经典判例之一
(二)预审二庭经典判例之二
(三)预审二庭经典判例之三
第三章 苏丹达尔富尔情势与案件中的“三造诉讼”详情与判例
一、诉讼详情
(一)控辩双方对参诉申请人进行联合夹击
1.检察官重申反对“情势被害人”判例的一贯立场
2.公共辩护律师办公室对《申请书》的技术围剿
(二)独任法官对控辩双方的独立与联合打击
1.对辩方的独立打击
2.对控辩双方的联合打击
(三)控辩双方发起“中间上诉”连环反扑
1.辩方独立反扑、控方部分策应
2.控辩双方联合反扑
(四)独任法官回应控辩双方的独立与联合反扑
1.回应辩方的独立反扑
2.回应控辩双方的联合反扑
(五)“中间上诉”“三造”大战
1.控辩双方“两造”挺进
2.“第三造”奋力搏杀
二、经典判例
上诉分庭经典判例之三
下部 当庭对决:“三造诉讼”的第二次实证
第四章 检察官诉戴伊洛案中的“第三造”对决
第五章 检察官诉卡坦加和崔案中的“第三造”对决
本书总结论
附录
参考文献
书摘插图
上部 文书大战:“三造诉讼”的第一次实证
第一章 民主刚果情势与案件中的“三造诉讼”详情与判例
一、预审阶段
(一)诉讼详情
1.检察官诉托马斯卢班加戴伊洛案
民主刚果情势与案件中的“三造诉讼”诉战最初主要发生在检察官诉托马斯卢班加戴伊洛案中,作者对此曾有完整的观察。为了避免“重述”并方便读者继续观察“国际刑事法院第一案”审判阶段的“三造诉讼”详情,此处只将前期“预审阶段”考察结论呈现给读者:本预审阶段诉讼详情演绎出的“三造诉讼”实践理性是:第一,控方激烈、反复反对被害人参与“情势调查”。调查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诉讼”,也没有“案件”,因此不存在“情势被害人”。同时这就推翻了一个异常重要的理论假设:检察官与被害人利益基本一致。究其原因,首先是检察官需要制约预审法官的权力扩张和干涉,树立调查权威;其次是维系既定的调查与起诉政策不受外界(未知被害人、预审法官、未知情势提交国家公民和组织)干扰,集中精力关注调查与起诉重点;再次就是阻止“片面起诉”或“选择的正义”的舆论诟病通过未知被害人参诉得以现实化;等等。至于“公平审判”、“诉讼效率”、“表面正义”、“权力制衡”、“独立调查”、“客观起诉”等,都是规范与理念工具。第二,预审一庭与上诉分庭确立了一个重要判例:被害人的参诉时间与方式由法庭决定,没有阶段限制。调查也是“诉讼”。法院既有“案件被害人”,也有“情势被害人”,更有“上诉被害人”和“审判被害人”。当然,被害人参加预审、审判、上诉,必须独立审批,没有当然的连续性,尽管前期地位有利于后期地位的获准。第三,辩方对被害人参诉问题立场异常尖锐、刻薄,格外突出的内容是:赔偿是被害人唯一的待决个人利益;被害人的个人利益就在于获得赔偿;赔偿问题只在审判阶段处理,不在审前阶段处理,更不在上诉阶段处理;所谓原审裁决拒绝确认部分起诉就是剥夺了被害人的参加审判和获得赔偿权利的说法完全错误;提出指控是控方的权利,不是被害人的权利;这种立场无耻地暴露出被害人企图把自己缔造成“审判当事人”的隐秘动机;辩方具体面对两造控诉(检察官和被害人),工作负担大大加重。第四,被害人参诉困难重重,最大的困难就是面临各方激烈阻击或夹击。倘若被害人参诉问题不由法官决定,后果注定不堪设想。被害人都是被告的“敌人”;检察官也只需要听话的、本案中的、控方的“被害人证人”。首先都是“听话的”。不与控方友好沟通就申请参诉,控方无论如何不能放心。《规约》与法官保护的正是这种独立的被害人。他/她们的确拥有独立的利益和权利,不再是控方的法庭助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