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监理法规文件汇编2004-2008

分类: 图书,建筑,建筑工程经济与管理,工程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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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时间: 2008-12-1字数: 389000版次: 1页数: 454印刷时间: 2008/12/01开本: 32开印次: 1纸张: 胶版纸I S B N : 1511216696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本汇编主要收录了2004年以来国务院、建设部以及国务院其他部门颁布的与建设工程监理相关的法规、部门规章、政策文件和领导讲话,以及部分2004年以前颁布的重要的法规。 这本法规文件汇编能为从事工程监理工作的同志提供帮助和方便,并可作为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参考用书。
目录
一、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节选)
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
5.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
6.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6号)
7.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0号)
8.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6号)
9.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7号)
10.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155号)
1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8号)
12.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
二、市场管理
13.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
14.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48号)
15.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建市[2007]190号)
16.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报送2008年建设工程监理统计报表的通知》(建市函[2008]341号)
17.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修订建设工程监理与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5]632号)-
18.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对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达不到资质标准要求的工程监理企业进行核查的通知》(建办市函[2006]471号)
19.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对环境工程监理有关问题的复函》(建办市函[2007]452号)
20.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建办市函[2007]233号)
21.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关于转发贵州、四川、山西、浙江和青岛五省市贯彻落实(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监函[2007]41号)
2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转发江苏省建设厅的通知》(建市监函[2008]66号)
23.2005年建设工程监理统计公报
24.2006年建设工程监理统计公报
25.2007年建设工程监理统计公报
三、注册管理
26.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换发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工作的通知》(建办市函[2006]258号)
27.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由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组织开展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建办市函[2006]259号)
28.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关于印发(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建市监函[2006]28号)
29.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关于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和换证工作有关问题的说明》(建市监函[2006]40号)
30.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关于印发(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市监函[2006]62号)
四、项目管理
31.建设部《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3]30号)
32.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04]200号)
3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大型工程监理单位创建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建市[2008]226号)
34.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宣贯培训和实施工作的通知》(建办市函[2006]470号)
35.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关于印发
五、领导讲话
36.建设部黄卫副部长在全国建设工程监理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改革创新科学发展努力开创工程监理工作的新局面
37.建设部黄卫副部长在全国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大力推进工程项目管理促进工程建设事业科学发展
38.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陈大卫副部长在中国建设监理创新发展20周年总结表彰大会上的讲话
39.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关于印发王素卿同志在全国建设工程监理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的通知》(建市监函[2005]40号)
40.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关于印发王素卿同志在中国工程项目管理服务论坛会上的讲话的通知》(建市监函[2005]98号)
41.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关于印发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司长王素卿同志在全国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工作座谈会上的总结讲话的通知》(建市监函[2007]72号)
42.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关于印发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王宁同志在建设工程监理统计工作会议上讲话的通知》(建市监函[2005]91号)
43.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关于印发王早生同志在(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宣贯会上讲话的通知》(建市监函[2007]39号)
书摘插图
一、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第三条 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
第四条 国家扶持建筑业的发展,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房屋建筑设计水平,鼓励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
第五条 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筑活动。
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二章 建筑许可
第一节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十条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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