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司法考试精神和体系:刑法50专题

分类: 图书,法律,法律考试,司法考试,
作者: 张能宝 主编
出 版 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8-12-1字数:版次: 1页数: 291印刷时间:开本: 16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503690310包装: 平装编辑推荐
知识体系构建,历年真题思考,考查方向提示,考点及其实例,重点法条归纳。2008年司法考试95%以上试题,可以直接在本书2008年版上找到答案。2009年全新修订再版——潜心研读20天,提高效率百分百。
内容简介
2008年司法考试95%以上试题,可以直接在本书2008年版上找到答案。2009年全新修订再版——本书明晰刑法精神,形成考点知识系统。揭示考点、分解考点、突破考点:以近6年司法考试考点为中心,凸现提高强化特性。精选历年真题和典型案例,全方位推进考点训练。归纳重点法条,强化考点的多层次理解与记忆。
本书明晰部门法精神,形成考点知识系统。揭示考点、分解考点、突破考点。以近6年司法考试考点为中心,凸现提高强化特性。(1)揭示考点。在部门法一般性知识、次重点知识、考点知识的纷繁复杂中,明确告诉大家,部门法的考点是什么,让考点昭然若揭。(2)分解考点。对考点知识的本质内涵进行剖析,对考点中的疑点难点进一步澄清,由表及里,直击考点精髓。(3)突破考点。根据司法考试考查规律,着力考点知识的联系对比和区分,加强相同点,辨析相似点,甄别相异点,让大家对考点知识切实做到不仅知其然还知其所以然。精选历年真题和典型案例,全方位推进考点训练。
目录
刑法的精神
刑法的体系
总则篇
第一部分 刑法的原则与适用范围
专题1 刑法基本知识
专题2 刑法的基本原则
专题3 刑法的适用范围
第二部分 犯罪论
专题4 犯罪构成概述与犯罪客体
专题5 犯罪主体(一)——自然人犯罪主体与特殊主体
专题6 犯罪主体(二)——单位犯罪主体
专题7 犯罪主观方面(一)——犯罪故意、过失、意外事件、目的和动机
专题8 犯罪主观方面(二)——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专题9 犯罪客观方面(一)——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
专题10 犯罪客观方面(二)——因果关系和特定的时间、地点、方法
专题11 正当行为(一)——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专题12 正当行为(二)——其他正当行为
专题13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一)——犯罪停止形态概述与犯罪既遂
专题14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二)——犯罪的预备未遂与中止
专题15 共同犯罪(一)——共同犯罪的成立及分类
专题16 共同犯罪(二)——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
专题17 共同犯罪(三)——共同犯罪的停止形态
专题18 罪数
第三部分 刑罚论
专题19 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专题20 刑罚的裁量
专题21 累犯
专题22 自首与立功
专题23 数罪并罚制度
专题24 缓刑制度与诉讼时效
专题25 刑罚执行制度
分则篇
第一部分 危害公共安全罪
专题26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专题27 交通肇事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类犯罪
专题28 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
第二部分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专题29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专题30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专题31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专题32 金融诈骗罪
专题33 其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类犯罪
第三部分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专题34 侵犯生命、健康权利的犯罪
专题35 侵犯妇女、儿童合法权利的犯罪
专题36 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的辨析
专题37 其他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类犯罪
第四部分 侵犯财产罪
专题38 暴力、胁迫型财产犯罪(一)——抢劫罪与抢夺罪的辨析
专题39 暴力、胁迫型财产犯罪(二)——敲诈勒索罪
专题40 窃取、骗取型财产犯罪(一)——盗窃罪
专题41 窃取、骗取型财产犯罪(二)——诈骗罪
专题42 侵占、挪用型财产犯罪
第五部分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专题43 妨害司法类犯罪
专题44 涉及毒品类犯罪
专题45 涉及卖淫与淫秽物品类犯罪
专题46 其他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犯罪
第六部分 贪污贿赂罪
专题47 贪污罪
专题48 挪用公款罪
专题49 贿赂犯罪以及其他贪污贿赂类犯罪
第七部分 渎职罪
专题50 渎职罪
书摘插图
总则篇
第一部分 刑法的原则与适用范围
二、刑法体系
刑法总则与分则在考试中比重大体相当,有很多试题是总则考点与分则考点的结合。这就涉及我们如何把握总则与分则之间的关系。总的来说,总则是一般原理与共同规则,而分则是具体犯罪与刑罚的规范;总则指导分则,分则是总则原理原则的具体体现。总则的内容是通过分则各条规定的具体罪和刑实现的,因此分则各条是刑法最基本的内容。
学习总则要注意理论知识的指导,应以教材为主,理解刑法条文的规定、典型司法判例涉及的刑法原理、原则,做到既知其然又知其所以然。例如,刑法关于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盲聋哑人从宽处理的规定,故意罪处罚重于过失罪,中止犯比未遂犯要宽大处理以及立功、自首的宽大处理等规定,体现刑罚轻重与刑事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刑法规定无刑事责任能力人不受处罚,无罪过事件不处罚等,体现的是主客观统一原则。而累犯从重、缓刑、减刑、假释则体现了刑罚的目的是重在预防犯罪,而不是单纯的惩罚。
对分则的学习要偏重仔细研读法条,一方面要注重具体罪名之间的综合、对比、分析,另一方面要与总论相关知识结合。例如刑法修正案将生产销售医疗器具罪从实害犯改为危险犯,就是因为其侵害的是复杂客体:一方面侵害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另一方面也危害了公共安全。同时考生要注意结合总则来学习分则。因为总则是对分则通用内容和未尽内容的规定,在同一事项上,在分则未作规定的情况下,才有适用总则的余地;在分则已有规定的情况下,则排斥总则的适用。
例如:
1. 共犯行为的实行行为化,既有教唆行为实行化也有帮助行为实行化。如协助组织他人卖淫在分则部分明确规定了协助组织卖淫罪,就不能根据共犯原理定其为组织卖淫罪的共犯。如刑法第104条第2款规定:“策动”军警人员叛乱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罚。这意味着,这种情形直接按照该条规定处罚,不需要适用总则关于教唆犯的规定。
2. 罪数,牵连犯的情况较为典型,刑法总论的牵连犯处罚原则是“从一重处”,而分则具体条文则规定各不相同。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必须按照分则规定定罪处刑。如走私而妨碍执行公务的,明确规定为数罪并罚;走私毒品而妨碍执行公务的,从一重处。、
3. 累犯,分则第356条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章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此时不用具备一般累犯前后罪都是故意犯罪、均为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发生在前罪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5年内的规定,直接适用该分则条文对行为人从重处罚。
4. 再如被追诉前主动交待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就不再适用总则中关于自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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