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法规汇编(2006年)

分类: 图书,法律,法律法规,法律法规汇编/手册,
作者: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编
出 版 社:
出版时间: 2008-11-1字数:版次: 1页数: 812印刷时间:开本: 16开印次: 1纸张:I S B N : 9787509309018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一、为了适应我国对外开放和国内外各界人士全面、准确地了解我国涉外法律、行政法规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编辑了本汇编。
二、本汇编汇集了2006年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以及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以下称“法规”)共44件。本汇编分为:宪法类、民法商法类、行政法类、经济法类、社会法类、刑法类等6类,每一类下分为若干项。
三、本汇编按照分类、先法律后行政法规以及法律、法规发布的时间先后排列。
四、本汇编收入的法律的英文译本,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提供;行政法规的英文译本,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组织翻译和审定。参加行政法规英文译本审定工作的专家有姜桂华、褚广友、童孝华等。
五、本汇编收入法规的英文译本与中文本有歧义的,以中文本为准。
六、本汇编在编辑和翻译过程中,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其他有关方面给予了大力支持和协助,在此谨致谢意。
目录
一、宪法类
国家机构
二、民法商法类
知识产权
商法
三、行政法类
外交
公安
司法行政
教育
文化、体育
卫生、计划生育
城乡建设
环境保护
四、经济法类
税务
金融
交通
水利
农林牧渔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
审计
统计
物价
质量监督
五、社会法类
特殊保障
劳动保护和安全
六、刑法类
七、诉讼及非诉讼程序类
民事诉讼
书摘插图
一、宪法类
国家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审判权由下列人民法院行使:
(一)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1983年9月2日修改)
(三)最高人民法院。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
(1983年9月2日删去第三款)
第三条人民法院的任务是审判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并且通过审判活动,惩办一切犯罪分子,解决民事纠纷,以保卫无产阶级专政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秩序,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国家的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人民法院用它的全部活动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
第四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1983年9月2日修改)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对于一切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第六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当事人,应当为他们翻译。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阴私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外,一律公开进行。
第八条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被告人除自己进行辩护外,有权委托律师为他辩护,可以由人民团体或者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或者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公民为他辩护,可以由被告人的近亲属、监护人为他辩护。人民法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指定辩护人为他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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