铸造防尘技术规程指南

分类: 图书,工业技术,金属学与金属工艺,
作者: 刘筑雄主编
出 版 社: 机械工业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8-10-1字数: 305000版次: 2页数: 186印刷时间: 2008/10/01开本: 16开印次: 1纸张: 胶版纸I S B N : 9787111248477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本指南按照GB8959—2007铸造防尘技术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的章、条、款提出具体的技术措施,按照《规程》的条文编排顺序编写,为了方便读者阅读,在本指南中保留《规程》条文。本指南分: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总则、防尘的工艺措施、防尘的建筑措施、防尘的设备措施、防尘的其他措施、炉窑的除尘措施、铸造原材料处理的除尘措施、造型制芯的除尘措施、落砂的除尘措施、清理和精整的除尘措施、通风除尘系统、防尘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共15章。本指南的内容总结了国内铸造防尘方面行之有效的方法和措施,吸收了有关设计研究单位和工厂的成果与实践经验。有大量的实测数据和插图,并结合国外相关资料介绍了适合我国国情的先进技术。同时也对《规程》的条文作了较详细的解析,是一本实用性强的技术文献。
本指南可供从事铸造防尘工艺、通风除尘和设备等设计、运行维护、管理、劳动保护、监察各部门的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使用,并对贯彻《铸造防尘技术规程》起指导作用,对高等院校有关专业的师生也有参考价值。
目录
前言
引言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
4 总则
5 防尘的工艺措施
5.1 工艺布置
5.2 工艺设备
5.3 工艺方法
5.4 工艺操作
6 防尘的建筑措施
6.1 厂房位置与朝向
6.2 厂房平面布置
6.3 厂房竖向设计
7 防尘的设备措施
7.1 防尘密闭原则
7.2 设备运动部位的密闭
7.3 其他部位的密闭
8 防尘的其他措施
8.1 湿法作业与真空清扫
8.2 个体防护
9 炉窑的除尘措施
9.1 炼钢电炉
9.2 冲天炉
9.3 有色金属熔炼炉
9.4 其他窑炉
10 铸造原材料处理的除尘措施
10.1 破碎与辗磨处理
10.2 筛选分离处理
10.3 冷却处理
10.4 型砂、芯砂处理
10.5 物料的输送及卸料处理
10.6 物料储存
11 造型制芯的除尘措施
11.1 造型及制芯
11.2 型、芯组装及运送
11.3 型、芯修整及喷涂
11.4 有害气体处理
12 落砂的除尘措施
12.1 固定落砂区域
12.2 落砂机
12.3 落砂地沟
13 清理、精整的除尘措施
13.1 清理
13.2 精整
14 通风除尘系统
14.1 系统和管路
14.2 通风机
14.3 除尘设备
14.4 卸灰与排灰
14.5 系统的维护
15 防尘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15.1 管理
15.2 检测与监督
15.3 培训与上岗
附录
附录A 铸造工艺设备排风量(资料)
附录B 铸造工艺设备粉尘质量粒径分布(资料)
附录C 铸造工艺设备粉尘起始浓度(资料)
参考文献
书摘插图
4总则
4.1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保证铸造企业建设项目的设计符合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要求,控制铸造车间生产过程中的粉尘污染危害,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保护环境,促进安全生产发展。
【说明】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是《规程》编写的两部重要的法律依据。为促进对本标准的理解,将这两部法律的部分条文摘抄如下。对这两部法律的执行应该是全面的,摘抄条文仅是其中的部分条文,并非仅仅执行这些条文就够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的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二十九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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