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新大纲)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录用考试系列-法律常识专讲

分类: 图书,政治 军事,政治,公共管理,
作者: 程连昌 主编
出 版 社: 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8-10-1字数: 349000版次: 1页数: 226印刷时间: 2008/10/01开本: 16开印次: 1纸张: 胶版纸I S B N : 9787503539350包装: 平装编辑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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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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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套教材针对应试者最关心的问题,从试题题型、测试重点、复习策略、应答技巧、模拟实例等各个方面做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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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社会主义基本理论
知识结构图
重点、难点提示
内容详解
一 法的概述
二 社会主义法的本质、特征和作用
三 社会主义法与其他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
四 社会主义法的制定
五 法的实施
真题评析
强化训练
参考答案
第二章 宪法
知识结构图
重点、难点提示
内容详解
一 宪法概述
二 国家性质
三 经济制度
四 国家形式
五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六 国家机构
真题评析
强化训练
参考答案
第三章 行政法
知识结构图
重点、难点提示
内容详解
一 行政法概述
二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三 行政行为
四 抽象行政行为
五 具体行政行为
六 行政合同与行政指导
七 行政程序
八 行政违法与行政责任
九 行政赔偿
十 行政复议
十一 行政诉讼
真题评析
强化训练
参考答案
第四章 刑法
知识结构图
重点、难点提示
内容详解
一 刑法概述
二 犯罪和犯罪构成
三 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四 犯罪的務、既遂、未遂和中止
五 共同犯罪
六 单位犯罪
七 刑罚
八 犯罪的种类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犯罪
真题评析
强化训练
参考答案
第五章 民法
知识结构图
重点、难点提示
内容详解
一 民法概述
二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三 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四 特权与所有权
五 债权
六 知识产权
七 人身权
八 财产继承权
九 民事责任
十 诉讼时效
真题评析
强化训练
参考答案
第六章 经济法
知识结构图
重点、难点提示
内容详解
一 经济法概述
二 市场规制法
三 宏观调控法
四 环境保护与自然资源法
真题评析
强化训练
参考答案
第七章 商法
知识结构图
重点、难点提示
内容详解
一 商法概述
二 企业法
三 公司法
四 证券法
五 保险法
真题评析
强化训练
参考答案
第八章 知识产权法
知识结构图
重点、难点提示
内容详解
一 知识产权法概述
二 著作权
三 专利权
四 商标权
真题评析
强化训练
参考答案
第九章 婚姻家庭法和继承法
知识结构图
重点、难点提示
内容详解
一 婚姻家庭法
二 继承法
真题评析
强化训练
参考答案
第十章 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
知识结构图
重点、难点提示
内容详解
一 劳动法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二 劳动就业
三 劳动合同
四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五 工资
六 劳动争议处理
七 社会保障法
八 社会保险法
真题评析
强化训练
参考答案
第十一章 诉讼法
知识结构图
重点、难点提示
内容详解
一 诉讼法概述
二 民事诉讼法
三 刑事诉讼法
四 行政诉讼法
五 司法体制改革和法律援助
真题评析
强化训练
参考答案
书摘插图
一、法的概述
(一)法的概念、本质和特征
1. 法的概念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2. 法的本质
(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2)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3. 法的特征
(1)法是调整人们的行为的社会规范;
(2)法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
(3)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4)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二)法的作用
法的作用,又称法的功能,是指法对个人行为及最终对社会关系产生的影响。法的作用的对象有个人行为和社会关系两部分,以此为标准,我们可以将法的作用分为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两部分。
1. 法的规范作用
根据法的规范作用的不同对象,即不同主体的行为,可以将法的规范作用分成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五种
(1)指引作用,指引作用是指法对人们的行为起导向。引路作用。
(2)评价作用,评价作用是指法作为人们对他人行为的评价标准所起的作用。
(3)预测作用,预测作用是指人们根据法可以预先估计相互之间将如何行为以及行为的后果等,从而对自己的行为作出合理的安排。
(4)教育作用。教育作用是指通过法的实施而对一般人今后的行为所发生的积极影响。
(5)强制作用。强制作用是指对违法犯罪行为加以惩罚、制裁。
2. 法的社会作用
按照国家的对内职能,可将法的社会作用分为:
(1)阶级统治作用。阶级统治作用是指法在经济统治、政治统治和思想统治等方面的作用。
(2)执行社会公共事务作用。执行社会公共事务作用是指法在维护人类基本生活条件、确认技术规范等方面的社会公共事务管理作用。
二、社会主义法的本质、特征和作用
(一)社会主义法的本质
我国社会主义法是在彻底废除国民党伪法统、继承革命根据地新民主主义法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其本质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1)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的体现;
(2)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
(3)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的内容归根结底是由我国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二)社会主义法的特征
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是工人阶级意志和利益的体现,是由社会主义国家制定的,由社会主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实现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因此,它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其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1)阶级性和人民性的统一;
(2)规范性和社会性的统一;
(3)科学性和公正性的统一;
(4)权利和义务的统一;
(5)国家强制力和人民的自觉遵守的统一;
(6)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
(三)社会主义法的作用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我们必须适应国内外形势的新变化,顺应各族人民过上更好生活的新期待,把握经济社会发展趋势和规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的基本目标和基本政策构成的基本纲领,在十六大确立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基础上对我国发展提出新的更高要求。”对我国社会主义法的社会作用,也可以从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等方面去认识和理解。
1. 社会主义法促进和保障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
(1)社会主义法促进和保障生产力,特别是先进生产力的解放和发展;
(2)社会主义法促进和保障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
(3)社会主义法促进和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
(4)社会主义法促进和保障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发展。
2. 社会主义法促进和保障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
(1)社会主义法促进和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
(2)社会主义法是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重要工具;
(3)社会主义法是实行对敌专政、打击各种刑事犯罪的有力武器。
3. 社会主义法促进和保障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1)社会主义法促进和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科学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
(2)社会主义法是进行思想道德建设的重要手段。
4. 社会主义法促进和保障对外经济、政治、文化关系的发展,
(1)社会主义法促进和保障对外经济交流与合作;
(2)社会主义法促进和保障对外政治关系;
(3)社会主义法促进和保障对外文化交流。
三、社会主义法与其他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
(一)社会主义法与经济基础的关系
社会主义法与经济的联系是最根本的联系,这种联系制约着社会主义法本身以及它与其他社会现象的联系。经济,从广义上来讲,既包括经济基础和与其相结合的经济体制,又包括社会生产力。因此,社会主义法与经济的一般关系体现在社会主义法与经济基础的关系和社会主义法与生产力的关系两个方面:
(1)经济基础决定社会主义法的性质,经济基础的发展变化决定着社会主义法的发展变化;
(2)生产力发展的水平直接影响社会主义法的发展水平。
(二)社会主义法与国家的政治、党的政策的关系
1. 社会主义法与国家的政治的关系
社会主义法受国家的政治的制约,主要体现在:
(1)政治关系的发展变化是影响法的发展变化的重要因素;
(2)政治体制改革制约法的内容及其发展变化;
(3)政治活动的内容更加制约法的内容及其发展变化。
社会主义法服务于国家的政治,主要表现在:
(1)调整人民群众内部各种各样的关系,保障人民的正当利益不受侵犯,从而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秩序;
(2)打击、制裁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特别是各种危害国家安全的严重犯罪活动;
(3)调整公共事务关系,维护公共秩序,在发挥政治职能的同时发挥社会职能。
2. 社会主义法与党的政策的关系
党的政策对社会主义法的作用:
(1)党的政策指导法制建设的各个环节,社会主义法是实现党的政策的重要手段;
(2)党的政策对社会主义法的适用及指导,即指导执法与司法。
社会主义法对党的政策的作用:
(1)法是实现政策的重要形式,是定型化、规范化、条文化的党的政策,便于国家工作人员和人民群众更好地了解党的政策,从而正确地执行和拥护党的政策;
(2)社会主义法一般是在总结党的政策的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集中群众的智慧而制定出来的,党的政策在制定法的过程中将日益完善,因而在实践中产生的效果更显著,从而使党制定与实施政策的目的得到全面的实现。
(三)社会主义法制与社会主义民主的关系
1978年,邓小平在中央工作会议上为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作了明确的概括,重申必须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社会主义民主是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社会主义民主必须制度化、法制化。没有民主和法制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
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是相互依存、相辅相成、密切联系、缺一不可、不可分割的,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和基础。因为:
(1)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没有社会主义民主(即人民民主),就谈不上民主的制度化、法制化。
(2)社会主义民主决定了社会主义法制的性质和内容。作为治国工具的社会主义法制,必须以保障和实现人民利益为自己的出发点和归宿。
(3)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力量源泉。民主越发展,人民群众的责任感越强,法制就越能得到加强。
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确认和保障。因为:
(1)社会主义法制规定了民主权利的范围,为人民行使民主权利指明了方向;
(2)社会主义法制规定和体现了对民主权利的行使和制约,为人民正确行使民主权利提供了保证;
(3)社会主义法制规定了实现民主的程序和方法,为人民行使各项民主权利提供了有效措施;
(4)社会主义法制规定了对破坏民主权利行为的制裁措施,为捍卫社会主义民主提供了强大武器。
(四)新时期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指导思想
新时期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指导思想是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邓小平理论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也是指导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与邓小平理论一脉相承,被确立为全党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同时也是指导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思想。
四、社会主义法的制定
(一)社会主义法的制定的概念和特点
社会主义法的制定,是指社会主义国家机关在其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创制、认可、补充、修改和废止法律以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社会主义法的制定的特点是:
(1)它是社会主义国家机关的专门活动,是国家机关履行职能的活动;
(2)它是社会主义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
(二)当代中国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我国现阶段立法的指导思想,必须是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而不能以别的思想为指导,不能离开社会主义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这个根本任务。:
立法的基本原则,或称法的制定的基本原则,是立法指导思想在实际立法工作中的具体体现。在具体立法工作过程中,应遵循下列原则:
(1)立法必须以宪法为依据;
(2)立法必须从实际出发;
(3)总结实践经验与科学预见相结合;
(4)吸收、借鉴历史的和外国的经验;
(5)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为标准,立足全局,统筹兼顾;
(6)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
(7)保持社会主义法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与及时立、改、废相结合。
(三)法的制定程序
社会主义法的制定程序即立法程序,是指有法的制定权的国家机关在创制、修改、补充或废止法律或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法定步骤和方法。
我国立法基本按以下程序进行:
(1)法律案的提出。法律案的提出是指依法有专门权限的国家机关和个人向立法机关提出创制、修改、补充或废止某项法律的法律案。
(2)法律案的审议。法律案的审议是指立法机关对已列入会议议程的法律案进行审查和讨论。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一般经过3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
(3)法律草案表决稿的表决。这是指立法机关对法律草案经过审议后提出的表决稿,正式表示同意或不同意的活动。这是整个立法活动中最有决定意义的一步。
(4)法律的公布。这是立法机关将获得通过的法律依法定形式公之于众(社会)的一个法定程序。
(四)法的渊源和分类
法的渊源是指法作为行为规则的具体表现形式。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渊源是指具有不同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根据制定的机关和效力层级及范围的不同,我国法的渊源主要有以下几种: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行政规章;国际条约,从不同的标准、角度出发,可对法作不同的分类。以下列举常见的5种分类:
(1)成文法和不成文法。这是按照法的创制方式和表达形式的不同对法所作的分类。
(2)实体法和程序法,这是按照法律规定内容的不同对法所作的分类。
(3)根本法和普通法。这是根据法的地位、效力和制定主体、程序的不同对法所作的分类。
(4)一般法和特别法。这是按照法的适用范围的不同对法所作的分类。
(5)国内法和国际法。这是根据法的创制主体和适用主体的不同对法所作的分类,
(五)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是指由各法律部门组成的一国现行法律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法律部门,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法律体系中相对独立又有内在联系的组成部分。法律部门中又包含不同层次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同类规范性法律文件是构成该法律部门的基本单位。因此,可以看出,由同类规范性法律文件构成相应的法律部门,又由各法律部门构成一国法律的整体,这便是法律体系形成的基本框架。划分部门法的标准是法律调整的对象和调整方法。我国的法律部门主要包括:
(1)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法律部门;
(2)民法法律部门;
(3)行政法法律部门;
(4)经济法法律部门,
(5)社会法法律部门;
(6)刑法法律部门;
(7)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法律部门。
五、法的实施
(一)法的实施及其相关概念,
法的实施,是指法律在社会实际生活中的具体运用和实现。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1)国家执法、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严格执行法律、运用法律,保证法律的实现;
(2)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即凡行为受法律调整的个人和组织,都要遵守法律。法的实施包括执法、司法和守法。法的执行即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执行法律。法的适用即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法的遵守即守法,是指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政党、团体等)和公民个人严格依照法律规定从事各种事务的行为。
(二)法的效力,
法的效力,是指法律的生效范围或适用范围,即法律对什么人、在什么地方和在什么时间适用。
(1)空间上的效力。在我国,凡是中央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除非有特殊规定,一经公布施行,就在我国的全部领域内发生效力。地方政权机关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只在所管辖的地区生效。
(2)时间上的效力。时间上的效力包括法的生效、失效和溯及力等问题。法通常是从公布之日起生效,但有的法本身就规定了生效日期。法的失效,一般有三种情况:一是法本身规定有终止生效的日期;二是以新法代替旧法,新法生效之日,也就是旧法失效之时;三是国家基于某种需要,明文宣布废除某项法律、法规,并规定了废除的日期。法的溯及力问题,是指该项法律公布生效以前所发生的事件或行为是否适用该项法律的问题。如果适用,就是有溯及力。
我国社会主义法一般不具有溯及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对人的效力。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我国法律对人的效力包括两个方面:
①对中国公民的法律效力。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内一律适用中国的法律。
②对外国人的法律效力。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内,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也适用中国法律。
(三)当代中国法律适用的要求和基本原则
正确适用法律的基本要求有三个方面,即准确、合法、及时。准确,是指适用法律时,事实要调查清楚,证据要准确,这是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和基础。合法,是指司法机关审理案件要合乎国家法律的规定,依法办案。及时,是指司法机关办案,在准确、合法的前提下,还必须做到遵守时限。
我国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有:
(1)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3)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4)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四)法律关系
1. 法律关系的概念
法律关系,是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主要有三个特征:
(1)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具有合法性,
(2)法律关系是体现意志性的特殊社会关系;
(3)法律关系是特定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 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有主体、客体以及内容(权利与义务)。
(1)法律关系的主体,即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人,又称权利主体或义务主体。在我国,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以下几种:自然人;法人;国家。
(2)法律关系的客体,即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共同对象。它是将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联系在一起的中介,没有客体为中介,就不可能形成法律关系。我国法律关系的客体通常包括物、行为、人身、智力成果。
(3)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3. 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
法律关系是法律对社会关系加以确认和保障的结果,具有相对的稳定性。然而,由于法律所面对的社会生活、社会关系都处在不断的变化之中,法律不可能一成不变,而是处在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演变过程中。
(五)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
1. 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指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由相关主体所应承担的具有法定强制性的不利后果。法律责任有如下两个特点:
(1)法律责任是因违反法律上的义务而产生的责任;
(2)法律责任具有国家强制性。
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有:
(1)违法的客体,即违法行为所损害的而为法律所保护的一定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2)违法的客观要件,即构成违法行为所必须具备的外部条件,包括违法的行为、违法的结果、违法行为与违法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3)违法的主体,即实施违法行为并应对其承担法律责任的人,包括具有法定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依法设置的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所实施的行为;
(4)违法的主观要件,是指违法行为人故意或者过失的心理状态,即主观上有过错。
2. 法律制裁
法律制裁,是指由专门机关对违法者依其应负的法律责任而采取的强制性惩罚措施。法律制裁主要有以下几种:
(1)刑事制裁;
(2)民事制裁;
(3)行政制裁;
(4)违宪制裁。
(六)法律监督
法律监督,是指由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和督导。法律监督的基本构成要素一般包括三个方面,即法律监督的主体、法律监督的客体和法律监督的内容。法律监督的主体主要可以概括为三类,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
法律监督的客体是立法、司法和执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进行的公务活动。
1. 国家机关的监督
国家机关的监督,是国家机关为保障法律的切实实施所进行的监督。具体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和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
2. 社会的监督
社会的监督是我国法律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各政党、各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实施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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