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JJ94—2003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分类: 图书,建筑,市政工程,
作者: 本社 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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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时间: 2003-7-1字数: 59000版次: 1页数: 64印刷时间: 2008/07/01开本: 大32开印次: 4纸张: 胶版纸I S B N : 1511214759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根据建设部建标[1991]718号文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室内燃气管道安装;3燃气计量表安装;4燃气设备安装;5室内燃气管道和用气设备安装的检验;6试验与验收等。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范主编单位:北京市煤气热力工程设计院(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北大街小酱坊胡同甲40号;邮政编码:100032)。
本规范参编单位:成都市煤气总公司、上海市燃气市北销售有限公司、沈阳市煤气总公司、昆明市煤气总公司、国际铜业协会(中国)、北京市煤气工程公司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戚大明罗庆许云翼樊荣顾卫刘素荣白丽萍顾保钟陆慧英杨永慧张华
目录
1 总则
2室内燃气管道安装
2.1一般规定
2.2燃气管道安装
3燃气计量表安装
3.1一般规定
3.2家用燃气计量表安装
3.3商业及工业企业燃气计量表安装
4燃气设备安装
4.1一般规定
4.2家用燃具和商业用气设备安装
4.3工业企业生产用气设备安装
5室内燃气管道和用气设备安装的检验
5.1一般规定
5.2室内燃气管道的检验
5.3燃气计量表安装的检验
5.4家用及商业用燃具安装的检验
5.5工业炉、燃气锅炉及冷热水机组供燃气系统安装的检验
5.6烟道的检验
6试验与验收
6.1一般规定
6.2强度试验
6.3严密性试验
6.4验收
附录A管道焊接常用的坡口形式和尺寸
附录B交工技术文件的内容及格式
本规范用词说明
条文说明
书摘插图
1 总则
1.0.1为了统一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提高城镇燃气室内工程的施工质量,确保安全供气,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城镇居民住宅、商业建筑、燃气锅炉房(不含锅炉本体)、实验室、使用城镇燃气的工业企业(不含燃气设备)等用户室内燃气管道和燃气设备的施工及验收。
本规范不适用于:燃气发电厂、燃气制气厂、燃气储配厂、燃气调压站、燃气加气站、液化石油气储存、灌瓶、气化、混气等厂站内的燃气管道的施工及验收。
1.0.3承担城镇燃气室内工程及与燃气工程配套的报警系统、防爆电气系统、自动控制系统的施工单位必须具有国家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或由其认可的资质和证书。从事施工的操作人员应经过培训,并持证上岗;焊接人员应持有上岗资格证。
1.0.4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应按已审定的设计文件实施;当需要修改设计或材料代用时,应经原设计单位同意。
1.0.5室内燃气管道所用的管材、管件、设备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并应有出厂合格证;燃具应采用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并经国家主管部门认可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产品。
1.0.6室内燃气工程验收合格后,接通燃气应由燃气供应单位负责。
1.0.7检验合格的燃气管道和设备超过六个月未通气使用时,应由当地燃气供应单位进行复验,复验合格后,方可通气使用。
1.0.8城镇燃气室内工程的施工及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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