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泛论》与《行政法各论》(中国近代法学译丛)
分类: 图书,法律,宪法、行政法,
作者: (日)清水澄著;金泯澜等译
出 版 社: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7-12-1字数:版次: 1页数: 310印刷时间:开本: 32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562031215包装: 精装内容简介
在《行政法泛论》一书中,清水澄开宗明义并言简意赅地指出:行政法是研究行政法规的法理及其效力的。全书共分为四编:第一编,总论,包括行政及行政法规;第二编;行政机关,包括行政组织、行政官厅及官制、中央官厅及地方官厅、行政官吏、地方公共团体等;第三编,行政行为,包括行政法规、行政处分等;第四编,行政监督,包括命令处分之取消及停止、诉愿以及行政裁判等。从以上篇章要目可以发现,该书几乎涵盖了本行政法领域的所有制度,框定了一个甚为严密的行政法学体例。
《行政法各论》共分为五编,从财务行政、司法行政、军务行政、内务行政、外务行政等方面进行了个案的研究。其中,诸如警察、卫生、宗教、土木、救贫、教育、农业工商以及邮政等,凡保持社会的安宁秩序,增进民众幸福的皆是内务行政,因其与民众的关系最繁最密切,故作者在该书中做了最为详细的分析,如译者所言倡导凡涉及民众利益的行政“必上有所令而后下有所措”。
目录
行政法泛论
行政法各论
书摘插图
行政法泛论
第一编 总论
第一章 行政
第一节行政之意义
统治权之作用,就大体言,分为制定法规之作用,及适用法规之作用。前者谓为立法,后者又分司法与行政。二者区别之标准,盖有各种学说,试述之如下:
第一说,司法,所以维持法规之秩序;行政,所以增进国民之福利。
第二说,司法以解释及适用法规为最终之目的;行政因求达国家之目的,而解释及适用法规也(一以法规为目的,一以法规为达其目的之途径)。
第三说,司法之适用法规,无自由裁量之余地;行政之适用法规,有自由裁量之余地。
第四说,司法必令原被两造当事者参与之,行政则不然。
就日本宪法言,行政司法之区别,皆与诸说不合。宪法第五章所规定之司法,指裁决民事刑事之诉讼而言。盖司法与行政之区别,以有关于民、刑事之诉讼与否为准。从旧说则统治权之作用,分为立法、司法、行政之三者。行政也者,由统治权作用中,除去制定法律之立法,及裁判民刑事诉讼之司法。在日本宪法,更宜除去天皇亲裁之大权作用,始为行政之实在范围。若是则日本宪法之所谓行政,由统治权作用中,除立法、司法及大权之作用所余之作用是也。此正当之解释也,故就广义言,行政作用,不仅含括适用法律之处分行为,即立法、司法之作用,亦含括于其中。如各省大臣,发警察命令,实质上是为立法行为,而亦属行政之作用;又如行政裁判所之裁决,特许局之审判,实质上是为司法行为,而亦属行政之作用。故行政作用之范围,有未易明者,以上所陈不过消极之意义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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