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2008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考点精粹与试题精解

分类: 图书,经济,经济法 ,其他法律法规,
作者: 赵俊峰主编
出 版 社: 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8-6-1字数: 460000版次: 1页数: 276印刷时间: 2008/06/01开本: 16开印次: 1纸张: 胶版纸I S B N : 9787560946764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为了帮助广大考生准确地把握企业法律顾问考试中的重点、难点、疑点,直面考试并顺利、快速地通过考试,环球网校邀请了多年从事企业法律顾问考试辅导、深悉命题规律、经验丰富的辅导专家们,编写了本套丛书。丛书共分四册,分别是《综合法律知识》《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企业管理知识》《企业法律顾问实务》。本套辅导丛书内容主要包括五个部分:一是考情分析及重要考点总结,二是重点、难点、考点透视,三是考点精练及答案详解,四是历年真题及答案,五是全真的模拟试题及参考答案。
本套丛书具有以下特点:
一、紧扣大纲,指导性强。编者对考试大纲进行了深入、细致的研究,大纲中的考点、重点在本书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二、权威性,新颖性。其表现在本丛书各册浓缩教材,解析重点,解惑难点,探讨疑点。各册丛书的撰稿人均为资深的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的辅导专家。
三、题目新颖,解析详细。针对大纲和教材,编者精心编写了大量习题,并通过详细的解析,可以使读者迅速、全面地掌握考试的重点、难点,达到事半功倍的复习效果。
四、答疑服务,及时准确。对考生在本书学习过程中产生的问题,网校专职教师将通过网站答疑板提供24小时答疑服务。
目录
第一章 民法通则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民事主体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
第四节 代理
第五节 物权
第六节 债权
第七节 人身权
第八节 民事责任
第九节 诉讼时效与期间
第二章 物权法
第一节 物权法总论
第二节 所有权
第三节 用益物权
第四节 担保物权
第五节 占有
第三章 公司法
第一节 公司法概述
第二节 公司的设立
第三节 公司股东的股东权
第四节 公司的组织机构
第五节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发行和转让
第六节 公司债券
第七节 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八节 公司的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第九节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四章 其他企业法
第一节 合伙企业法
第二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三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
第四节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法律法规
第五章 合同法总则
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第五节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六节 合同的终止
第七节 违约责任
第六章 合同法分则
第一节 买卖合同
第二节 借款合同
第三节 租赁合同
第四节 融资租赁合同
第五节 承揽合同
第六节 建设工程合同
第七节 货物运输合同
第八节 技术合同
第九节 委托合同
第十节 其他合同
第七章 担保法
第一节 担保的概念、特征和分类
第二节 保证
第三节 定金
第八章 知识产权法
第一节 商标法
第二节 专利法
第三节 著作权法
第九章 金融法
第一节 银行法
第二节 信托法
第三节 证券法
第四节 票据法
第五节 保险法
第十章 市场规则法
第一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节 产品质量法
第三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节 招标投标法
第十一章 税法
第一节 税法概述
第二节 企业所得税
第三节 个人所得税法
第四节 增值税法
第五节 企业涉及的其他主要税法
模拟练习题
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模拟试题(一)
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模拟试题(二)
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模拟试题(一)参考答案
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模拟试题(二)参考答案
书摘插图
第一章民法通则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民法的含义和调整对象
我国的民法调整对象可概括为:民事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
(1)财产关系在民法规范中体现为各种财产权利,如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以及继承权等。
(2)人身关系的调整对象是公民和法人的人身权利和利益,如公民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生命、健康及法人的名称、名誉等权利,都是以民事主体的人身为基础。
①人格关系是基于人格利益而形成的社会关系,如生命、健康、姓名、名誉等人格利益。
②身份关系是指以特定身份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如配偶关系、父母子女关系。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①平等原则;②自愿原则;③公平原则;④诚实信用原则;⑤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民事权益原则;⑥公序良俗原则;⑦禁止权力滥用原则。
第二节 民事主体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主体包括公民(自然人)、法人。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以及个人合伙都是公民从事经营活动的方式。
一、公民(自然人)
(一)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
①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开始。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相关证明认定。
②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包括自然死亡与宣告死亡。
(2)4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
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通则》第11条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时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③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其行为的精神病人。
④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的,他人不得以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主张以上行为无效。
(3)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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