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手学纳税送赠品

分类: 图书,经济,财政税收,
作者: 王晓玮编著
出 版 社: 人民邮电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8-7-1字数: 270000版次: 1页数: 371印刷时间: 2008/07/01开本: 16开印次: 1纸张: 胶版纸I S B N : 9787115181084包装: 平装编辑推荐
从外行到内行的入门工具,从新手到高手的进阶手册,为办税人员了解各税种纳税流程、掌握申报技巧提供全套操作指南。
本书充分考虑到办税新手的特点,运用通俗易懂的语言介绍了企业涉税业务的各方面知识,并且结合新会计准则和新税法,对各税种的申报流程和业务处理进行了详细的讲解,同时配以大量实例,以期让读者在学习过程中能够快速掌握各税种的操作精要,用最短的时间了解和掌握办税工作中最基本、最实用的技能,并将其准确运用到实际工作中。
内容简介
本书以最新的税收法规和实施条例为基础,以现行纳税实务操作为指导,以企业纳税环节为主线,系统地讲解了纳税人、征税范围、计税依据、税额计算、账务处理、税收优惠及纳税申报等纳税理论和实务方面的知识。
全书内容准确、实用,系统、全面地梳理了各个税种的理论和实务内容,简明易懂,操作性强,是新手学习纳税的实际操作规范。
本书特别适合企业的办税人员、会计、出纳和税务机关工作人员阅读,也可供企业管理者和在校相关专业学生参考。
目录
总论
流转税篇
第1章增值税
1.1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1.2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
1.3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及管理
1.4增值税税率与征收率
1.5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1.6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1.7对几种特殊经营行为的税务处理
1.8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1.9出口货物退(免)税
1.10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纳税期限
1.11增值税纳税地点与纳税申报
1.12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及管理
第2章消费税
2.1消费税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
2.2消费税税率计算
2.3消费税的会计处理
2.4消费税申报与缴纳
2.5消费税的优惠政策
第3章营业税
3.1营业税纳税义务人与扣缴义务人
3.2营业税税目和税率
3.3营业税计税依据
3.4营业税的会计处理
3.5营业税几种经营行为的税务处理
3.6营业税税收优惠
3.7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纳税期限
3.8营业税纳税地点与纳税申报
第4章关税
4.1关税征税对象及纳税义务人
4.2关税税率及运用
4.3关税完税价格
4.4关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4.5关税的会计处理
4.6关税减免
4.7关税征收管理
所得税篇
第5章企业所得税
5.1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及征税对象
5.2企业所得税税率
5.3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5.4企业所得税资产的税务处理
5.5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5.6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5.7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
5.8企业所得税特别纳税调整
5.9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第6章个人所得税
6.1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6.2所得来源的确定
6.3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
6.4个人所得税税率
6.5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
6.6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6.7个人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6.8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
6.9个人所得税境外所得的税额扣除
6.10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及缴纳
其他税篇
第7章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7.1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义务人
7.2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
7.3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
7.4城市维护建设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7.5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收优惠
7.6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与纳税申报
7.7教育费附加的有关规定
第8章资源税
8.1资源税纳税义务人
8.2资源税税目和单位税额
8.3资源税课税数量
8.4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8.5资源税税收优惠
8.6资源税征收管理与纳税申报
第9章土地增值税
9.1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人
9.2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
9.3土地增值税税率
9.4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与扣除项目的确定
9.5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9.6土地增值税税收优惠
9.7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9.8征收管理与纳税申报
第10章城镇土地使用税
10.1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人
10.2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
10.3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0.4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
10.5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与纳税申报
第11章房产税
11.1房产税纳税义务人及征税对象
11.2房产税征税范围
11.3房产税计税依据与税率
11.4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1.5房产税税收优惠
11.6房产税征收管理和纳税申报
第12章车船税
12.1车船税纳税义务人
12.2车船税征税范围
12.3车船税税率
12.4车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2.5车船税的会计处理
12.6车船税税收优惠
12.7车船税征收管理与纳税申报
第13章印花税
13.1印花税纳税义务人
13.2印花税税目和税率
13.3印花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3.4印花税税收优惠
13.5印花税纳税方法与纳税申报
13.6印花税征收管理与违章处罚
第14章契税
14.1契税征税对象
14.2契税纳税义务人与税率
14.3契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4.4契税税收优惠
14.5契税征收管理
书摘插图
总论
1.我国现行税制的内容和作用
(1)流转税类。
流转税类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关税,主要在生产、流通或者服务业中发挥调节作用。
(2)资源税类。
资源税类包括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主要是对因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发挥调节作用。
(3)所得税类。
所得税类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主要是在国民收入形成后,对生产经营者的利润和个人的纯收入发挥调节作用。
(4)特定目的税类。
特定目的税类包括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停征收)、筵席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主要是为了达到特定目的,对特定对象和特定行为发挥调节作用。
(5)财产和行为税类。
财产和行为税类包括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屠宰税、契税,主要是对某些财产和行为发挥调节作用。
上述税种构成了我国的税收实体法。此外,我国税收征收管理适用的法律制度,是按照税收管理机关的不同而分别规定的:
①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税种的征收管理,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收管理法》)执行;
②由海关部门负责征收的税种的征收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以下简称《进出口关税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税收实体法和税收征收管理的程序法的法律制度构成了我国现行税法体系。
一般来说,以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的主要税种包括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以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的主要税种包括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法人)所得税。以个人所得税为主体税种的,多见于经济发达国家,而把企业(法人)所得税作为主体税种的国家很少。以某种直接税和间接税税种为“双主体”的税制,是作为一种过渡性税制类型存在的。
2.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划分
目前,我国的税收分别由财政、税务、海关等系统负责征收管理。
(1)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和管理的项目有: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央企业缴纳的所得税,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地方银行、非银行金融企业缴纳的所得税,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所得税、资源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对证券交易征收的印花税,个人所得税中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的部分,中央税的滞纳金、补税、罚款。
(2)地方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和管理的项目有: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包括上述由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管理的部分),地方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不包括对银行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的部分),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税,印花税,契税,屠宰税,筵席税,地方税的滞纳金、补税、罚款。
此外,国税发[2002]8号文件规定,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范围按以下规定执行。
自2002年1月1日起,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开业)登记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但下列办理设立(开业)登记的企业仍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①两个以上企业合并设立一个新的企业,合并各方解散,但合并各方原均为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的;
②因分立而新设立的企业,但原企业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的;
③原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办理设立登记,但原事业单位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的;
④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仍由原征收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3)海关系统负责征收和管理的项目有关税、行李和邮递物品进口税,同时负责代征进出口环节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流转税篇
3.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税收收入划分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我国的税收收入分为中央政府固定收入、地方政府固定收入和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共享收入。
(1)中央政府固定收入包括消费税(含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的部分)、车辆购置税、关税、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等。
(2)地方政府固定收入包括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税、契税、屠宰税、筵席税。
(3)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共享收入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税。
①增值税(不含进口环节由海关代征的部分):中央政府分享75%,地方政府分享25%。
②营业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
③企业所得税(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及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中央与地方政府按60%与40%的比例分享。
④个人所得税:除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外,其余部分的分享比例与企业所得税相同。
⑤资源税: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
⑥城市维护建设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
⑦印花税:证券交易印花税收人的94%归中央政府,其余6%和其他印花税收人归地方政府。
第1章增值税
增值税是对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以及进口货物的金额计算税款,并实行税款抵扣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而言,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和流通中各环节的新增或商品附加值征税,所以称之为“增值税”。然而,由于新增价值或商品附加值在商品流通过程中是一个难以准确计算的数据,因此,在增值税的实际操作上采用间接计算办法,即从事货物销售以及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要根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按照规定的税率计算税款,然后从中扣除上一道环节已纳增值税税款,其余额即为纳税人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
由于增值税的税率相对较高,而且间接税申报和确认过程都比较繁琐,所以作为新手,应该从最简单的纳税义务人、征税范围、税率计算等开始,一步步踏实地学起,这样才能记得扎实、用得顺手。
现行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以下几项。
1.销售或者进口的货物
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2.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总的来讲,包括上述两大项,但对于实务中某些特殊项目或行为是否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还需要视具体情况来确定。
3.属于征税范围的特殊项目
(1)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应当征收增值税,在期货的实物交割环节纳税。
(2)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应当征收增值税。
(3)典当业的死当销售业务和寄售业代委托人销售物品的业务,均应征收增值税。
(4)集邮商品(如邮票、首日封、邮折等)的生产、调拨以及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均征收增值税(邮政部门卖邮票交营业税)。
4.属于征税范围的特殊行为
(1)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①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②销售代销货物;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④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⑦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上述8种行为确定为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均要征收增值税。
(2)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发生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
(3)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增值税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如果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
1.2 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1.单位
一切从事销售或者进口货物、提供应税劳务的单位都是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2.个人
凡从事货物销售或进口、提供应税劳务的个人都是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包括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
3.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根据1993年12月29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决定,从1994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凡从事货物销售或进口、提供应税劳务的,都不再缴纳工商统一税,改为统一缴纳增值税,为增值税纳税义务人。
4.承租人和承包人
企业租赁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是指境外的单位或个人在境内销售应税劳务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由于增值税实行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的制度,因此要求增值税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并能够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目前我国众多纳税人的会计核算水平参差不齐,加上某些经营规模小的纳税人因其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对象多是最终消费者而无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了严格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增值税暂行条例》将纳税人按其经营规模大小及会计核算健全与否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1.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及管理
(1)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所称会计核算不健全是指不能正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是:①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②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视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对小规模纳税人的确认,由主管税务机关依税法规定的标准认定。
(2)小规模纳税人的管理。
小规模纳税人虽然实行简易征税办法并一般不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基于增值税征收管理中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之间客观存在的经济往来的实情,国家税务总局根据授权专门制定实施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管理办法》,规定如下。
①基层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小规模生产企业财会人员的培训,帮助建立会计账簿,只要小规模企业有会计,有账册,能够正确计算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并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就可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②对没有条件设置专职会计人员的小规模企业,在纳税人自愿并配有本单位兼职会计人员的前提下,可采取以下措施,使兼职人员尽快独立工作,进行会计核算。
由税务机关帮助小规模企业从税务咨询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等聘请会计人员建账、核算。
由税务机关组织从事过财会业务,有一定工作经验,遵纪守法的离、退休会计人员,帮助小规模企业建账、核算。
在职会计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也可以到小规模企业兼任会计。
③小规模企业可以单独聘请会计人员,也可以几个企业联合聘请会计人员。
凡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商业企业、企业性单位,以及以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无论财务核算是否健全,一律不得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及管理
(1)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包括一个公历年度内的全部应税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以下简称企业)。
下列纳税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①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以下简称小规模企业);
②个人;
③非企业性单位;
④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
(2)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办法。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须向税务机关办理认定手续,以取得法定资格。为此,1994年国家税务总局专门制定实施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规定如下。
①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均应依照本办法向其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一般纳税人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分别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②企业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应提出申请报告,并提供下列有关证件、资料:
营业执照;
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银行账号证明;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上款最后一项所列证件、资料的内容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③主管税务机关在初步审核企业的申请报告和有关资料后,发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企业应如实填写该表(一式两份),并将填报的该表(经审批后)一份交基层征收机关,一份退企业留存。《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表样,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