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GJ6691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

分类: 图书,建筑,建筑设计,室内外设计,
作者: 本社 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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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时间: 1991-10-1字数: 20000版次: 1页数: 18印刷时间: 2008/06/01开本: 大32开印次: 8纸张: 胶版纸I S B N : 1511214690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根据建设部(85)城科字第239号文的要求,由华东建筑设计院主编,中国历史博物馆、上海博物馆等单位参加共同编制的《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JGJ66—91),经建设部、文化部1991年5月16日以(1991)建标字329号文批准,业已发布。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的有关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规范的条文说明,供国内使用者参考。在使用中如发现本条文说明有欠妥之处,请将意见函寄华东建筑设计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基地和总平面
第三章建筑设计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藏品库区
第三节陈列区
第四节技术及办公用房
第四章藏品防护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温湿度要求
第三节防潮和防水
第四节光照要求
第五节防烟尘和防有害气体
第六节防虫和防鼠
第七节防盗
第五章防火
第一节建筑防火
第二节安全疏散
第三节消防设施
第六章建筑设备
第一节给排水
第二节暖通空调
第三节电气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用词说明
附加说明
书摘插图
第1章 总则
第1.0.1条为适应博物馆建设的需要,保证博物馆建筑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等基本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社会历史类和自然历史类博物馆的新建和扩建设计。改建设计及其它类别博物馆设计可参照本规范有关条文执行。
第1.0.3条 博物馆分为大、中、小型。大型馆(建筑规模大于10000㎡)一般适用于中央各部委直属博物馆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博物馆;中型馆(建筑规模为4000~10000㎡)一般适用于各系统省厅(局)直属博物馆和省辖市(地)博物馆;小型馆(建筑规模小于4000㎡)一般适用于各系统市(地)、县(县级市)局直属博物馆和县(县级市)博物馆。
注:建筑规模仅指博物馆的业务及辅助用房面积之和,不包括职工生活用房面积。
第1.0.4条 藏品库区和陈列区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大、中型馆的耐久年限不应少于100年,小型馆的耐久年限不应少于50年。
第1.0.5条 博物馆建筑必须符合城镇文化建筑的规划布局要求,并应反映所在地区建筑艺术、科学技术和文化发展的先进水平。
第1.0.6条 博物馆建筑设计必须与完整的工艺设计相配合,满足藏品的收藏保管、科学研究和陈列展览等基本功能,并应设置配套的观众服务设施。
第1.0.7条 对古建筑的改建设计必须符合各项文物法规,保持原有建筑风貌,并应满足防火、防盗等安全要求。藏品库房以新建为宜。
第1.0.8条 博物馆建筑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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