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规汇编(1949-2004)(1-19)
分类: 图书,法律,法律法规,法律法规汇编/手册,
作者: 国务院法律办公室 编
出 版 社: 中国法制
出版时间: 2005-5-1字数:版次: 1页数: 共19册印刷时间:开本: 大16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801823618包装: 精装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规汇编:第一卷
1949年1月-1950年12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
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关于地方委员会的决定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都、纪年、国歌、国旗的决议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公告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庆日的决议
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政务院关于各级政府工作人员保守国家机密的指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
政务院关于召开全国战斗英雄代表会议和全国工农兵劳动模范代表会议的决定
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的命令
附:国徽图案、国徽图案说明、国徽使用力法
政治、法律
土地改革
政务院关于处理老解放区市郊农业土地问题的指示
河南省土地改革条例
政务院关于新解放区土地改革及征收公粮的指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见第十七——二十页)
农民协会组织通则
人民法庭组织通则
政务院关于划分农村阶级成份的决定
新区农村债务纠纷处理办法
城市郊区土地改革条例
附:西南区减租暂行条例
华东军政委员会关于干部在进行土地改革工作时的八项纪律
华东惩治不法地主暂行条例
中南军政委员会关于土地改革法实施办法的若干规定
中南军政委员会土地改革委员会关于训练土地改革工作队的指示
民主建政
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
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
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
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委员会组织通则
省人民政府组织通则
市人民政府组织通则
县人民政府组织通则
社会团体登记暂行办法
大城市区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
大城市区人民政府组织通则
区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
乡(行政村)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
区人民政府及区公所组织通则
乡(行政村)人民政府组织通则
生产救灾、救济
政务院关于生产救灾的指示
中国人民救济总会章程
拥军、优抚
内务部关于各地开展春节拥军运动的指示
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优待暂行条例
附:内务部关于革命烈士的解释
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
革命军人牺牲、病故褒恤暂行条例
……
财经、经济
文化、教育
1951年1月-12月
总类
政治、法律
财政、经济
文化、教育
监察
人事、编制
1952年1月-12月
总类
政治法律
财政经济
文化教育
监察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规汇编:第二卷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规汇编:第三卷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规汇编:第四卷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规汇编:第五卷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规汇编:第六卷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规汇编:第七卷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规汇编:第八卷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规汇编:第九卷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规汇编:第十卷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规汇编:第十一卷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规汇编:第十二卷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规汇编:第十三卷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规汇编:第十四卷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规汇编:第十五卷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规汇编:第十六卷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规汇编:第十七卷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规汇编:第十八卷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规汇编:第十九卷
书摘插图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规汇编:第一卷
1949年1月-1950年12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
(一九四九年九月二十七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纲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团结各民主阶级和国内各民族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基于民主集中原则的人民代表大会制的政府。
第三条 在普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前,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全体会议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并付之以行使国家权力的职权。
第四条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对外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内领导国家政权。
第五条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组织政务院,以为国家政务的最高执行机关;组织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以为国家军事的最高统辖机关;组织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检察署,以为国家的最高审判机关及检察机关。
第二章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
第六条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全体会议选举中央人民政府主席一人,副主席六人,委员五十六人,并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互选秘书长一人组成之。
第七条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依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体会议制定的共同纲领,行使下列的职权:
一、制定并解释国家的法律,颁布法令,并监督其执行。
二、规定国家的施政方针。
三、废除或修改政务院与国家的法律、法令相抵触的决议和命令。
四、批准或废除或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订立的条 约和协定。
五、处理战争及和平问题。
六、批准或修改国家的预算和决算。
七、颁布国家的大赦令和特赦令。
八、制定并颁发国家的勋章 、奖章 ,制定并授予国家的荣誉称号。
九、任免下列各项政府人员:甲、任免政务院的总理、副总理,政务委员和秘书长、副秘书长,各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各部的部长、副部长,科学院的院长、副院长,各署的署长、副署长及银行的行长、副行长。
乙、依据政务院的提议,任免或批准任免各大行政区和各省市人民政府的主席、副主席和主要的行政人员。
丙、任免驻外国的大使、公使和全权代表。
丁、任免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委员,人民解放军的总司令、副总司令,总参谋长、副参谋长,总政治部主任和副主任。
戊、任免最高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和委员,最高人民检察署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和委员。
十、筹备并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八条 中央人民政府主席,主持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的会议,并领导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的工作。
第九条 中央人民政府副主席和秘书长,协助主席执行职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