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
分类: 图书,法律,法律法规,法律法规单行本,
作者: 本社 编
出 版 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7-1-1字数: 33000版次: 1页数: 44印刷时间: 2007/01/01开本: 大32开印次: 1纸张: 胶版纸I S B N : 9787802269262包装: 平装目录
关于发布实施《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的通知
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的通知
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
附: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
书摘插图
关于发布实施《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6]2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厅(局)、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进一步加强宏观调控,促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和产业结构调整,依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0号)和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以下分别简称《限制目录》和《禁止目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本通知的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项目。
二、凡列入《限制目录》第一至第十类的建设项目或者采用所列工艺技术、装备的建设项目,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投资管理部门一律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凡列入《限制目录》第十一至第十四类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目录规定条件,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投资管理部门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三、凡列人《禁止目录》的建设项目或者采用所列工艺技术、装备的建设项目,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投资管理部门一律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四、按照国务院批准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凡采用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或者生产明令淘汰产品的建设项目,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投资管理部门一律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五、违反本通知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要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各地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符合《限制目录》和《禁止目录》的前提下,制定本地的《限制目录》和《禁止目录》。
七、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根据宏观调控需要,依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国家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适时修订《限制目录》和《禁止目录》。《限制目录》和《禁止目录》执行中的问题由国土资源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研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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