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学“三基”训练 下册 药学综合知识、技能

分类: 图书,医学,药学,药学理论,
作者: 任华益 主编
出 版 社: 科技文献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8-4-1字数: 494000版次: 1页数: 347印刷时间: 2008/04/01开本: 16开印次: 1纸张: 胶版纸I S B N : 9787502356712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本书依据《高等医学院校卫生部药学本科规划教材》、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大纲》和《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药学(师)考试大纲》的基本要求,对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和执业药师必须掌握的药学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以问答题、选择题、判断题、填空题等变换题型训练的方式编写,上册为药学基础理论,内容包括药理学、药物化学、药物分析、药剂学、生物药剂学和药代动力学,附录有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指导《药学考试大纲》。下册为药学综合知识、技能与药事管理,内容包括药品名称与说明书、非处方药、处方药与处方调配、上市药物临床评价与药物不良反应、合理用药、药物相互作用、特殊人群用药指导、常见病及其药物治疗、药品分类管理、药品注册管理、药品生产管理、药品流通管理、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执业药师与药学职业道德等。附录有《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全真模拟试题和参考答案、“副主任药师、主任药师职称晋升考试”全真模拟试题与参考答案。上下册共有1100多个问答题、9000多个自测试题。
本书以防学“三基”训练为核心,融药学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与“三基”训练内容于一体,有利于药学人员“三基”训练,有利于在“三基”训练过程中复习、巩固、强化和检验复习训练效果,及时查缺补遗,以便提高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药学理论知识技术水平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本书可作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院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培训和药品管理用书,供各级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三基”训练及高、中等药学院校在校学生药学“三基”训练和考试、考核使用,也可作为药学专业自学考试、药学专业技术职称晋升考试、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复习应试指导用书。
目录
下册药学综合知识、技能与药等管理
第一章药品名称与说明书
第二章非处方药、处方药与处方调配
第三章药品采购、供应储藏保管与养护
第四章上市药物临床评价与药物不良反应
第五章合理用药
第六章药物相互作用
第七章特殊人群用药指导
第八章常见病症的药物治疗
第九章临床常见药物与毒物中毒解救
第十章治疗药物监测和给药个体化
第十一章药物经济学基本知识
第十二章药学信息与服务
第十三章医疗器械基本知识
第十四章药事管理知识
第十五章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
第十六章药品分类管理
第十七章药品注册管理
第十八章药品生产管理
第十九章药品流通管理
第二十章医疗机构药事管理
第二十一章药品价格、广告及其他有关管理
第二十二章执业药师与药学职业道德
附录
参考文献
书摘插图
第一章药品名称与产品说明书
一、药品名称和药品说明及问答
1.药品名称有何重要性?
药品名称是药品标准的首要内容,也是新药审批和药品整顿工作的重要内容。药品名称的规范和统一,标志着一个国家医药科技水平和管理水平,是合理用药的基本保证。药品名称的不规范造成药物存在同物异名、异物同名或者一药多名。从而给医药工作带来困扰、不便以及混乱,最终影响用药的安全有效。
2.我国药品名称使用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我国药名使用的主要依据是中国国家药典委员会出版的《中国药品通用名称》所收载的药名及中国药典规定的药名。
3.药品名称的种类有哪些?它们分别有何特点?
目前我国药品名称分为三类:通用名、商品名、国际非专利名.它们分别具有不同的性质。
(1)通用名(CADN):中国药典委员会按照“中国药品通用名称命名原则”制定的药品名称为中国药品通用名称。收载于药典或药品标准采用的通用名称为药品的法定名称。通用名称的特点在于其具有通用性,即不论何处生产的同种药品都可用的名称。通用名称不可用作商标注册。
(2)商品名:又称商标名,是不同厂家为各自生产的同一药物制剂而起的不同的名称。商标名通过注册即为注册药名。商品名具有专有性质,不得模仿,它是市场竞争的结果,药品质量的际志和品牌效应的体现,也是保护专利的一项重要措施。
(3)国际非专利名(INN):是世界卫生组织(WHO)制定的药物(原料药)的国际通用名,即为每一种在市场上按药品销售的活性物质而起的世界范围内都可接受的唯一名称。采用国际非专利名,使世界药物名称得到统一,便于交流和协作。
有的药名不属法定名,也非商标名而常被应用,可称为别名或习用名,如头孢氨苄的习用名为先锋4号等,不提倡使用。
4.中国药品通用名称命名原则是什么?
规范和统一药品名称应从药品命名开始。中国国家药典委员会“药品命名原则”主要遵循如下通则:
(1)原则中的“药品”一词包括中药、化学药品、生物药品、放射性药品以及诊断药品等。
(2)原则制订的药品名称为中国药品通用名称(China Approved Drug Names,简称:CADN)。CADN由药典委员会负责组织制定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3)药品名称应科学、明确、简短;词干已确定的译名应尽量采用,使同类药品能体现系统性。
(4)药品的命名应避免采用可能给患者以暗示的有关药理学、解剖学。生理学、病理学或治疗学的药品名称,并不得用代号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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