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必读法律法规(简明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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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图书,政治 军事,政治,党政读物,
作者: 中国法制出版社 编
出 版 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7-12-1字数:版次: 1页数: 122印刷时间:开本: 大32开印次: 1纸张:I S B N : 9787509302316包装: 平装编辑推荐
我国《宪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学习法律知识和“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是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
内容简介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党员应当“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十七大通过的新党章进一步将党员学习法律知识的内容增加为党员应当履行的义务。为了深入学习和宣传贯彻宪法和党章的规定,配合党员学习法律知识的要求,我们推出了这套“中国共产党党员法律知识学习丛书”。
本册为《党员必读法律法规(简明本)》,在《党员必读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精选出宪法、物权法、劳动合同法三部法律,以及《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两部党内法规,旨在为广大党员学习宪法、理解和掌握新近制定通过的重要法律法规,提供一种简明实用的参考用书。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年3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
中国共产党章程(2007年10月21日)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2004年9月22日)
书摘插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
根据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和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
目 录
序言
第一章 总纲
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国家机构
第一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第三节 国务院
第四节 中央军事委员会
第五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六节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第七节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四章 国旗、国歌、国徽、首都
序 言
中国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国家之一。中国各族人民共同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化,具有光荣的革命传统。
一八四○年以后,封建的中国逐渐变成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国家。中国人民为国家独立、民族解放和民主自由进行了前仆后继的英勇奋斗。
二十世纪,中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伟大历史变革。
一九一一年孙中山先生领导的辛亥革命,废除了封建帝制,创立了中华民国。但是,中国人民反对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的历史任务还没有完成。
一九四九年,以毛泽东主席为领袖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经历了长期的艰难曲折的武装斗争和其他形式的斗争以后,终于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统治,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从此,中国人民掌握了国家的权力,成为国家的主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我国社会逐步实现了由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已经完成,人剥削人的制度已经消灭,社会主义制度已经确立。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得到巩固和发展。中国人民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战胜了帝国主义、霸权主义的侵略、破坏和武装挑衅,维护了国家的独立和安全,增强了国防。经济建设取得了重大的成就,独立的、比较完整的社会主义工业体系已经基本形成,农业生产显著提高。教育、科学、文化等事业有了很大的发展,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广大人民的生活有了较大的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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