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企业法律实用指导

分类: 图书,经济,经济法 ,其他法律法规,
作者: 《民营企业法律实用指导》编写组 编
出 版 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6-9-1字数: 455000版次: 1页数: 352印刷时间: 2006/09/01开本: 16开印次: 1纸张: 胶版纸I S B N : 9787802265066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近年来,民营企业在我国有了较大的发展,成为中国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一大亮点。但是民营企业的发展速度虽快,却因为经验的不足、不尽公平的市场环境、不太顺畅的融资渠道等方面的原因面临着持续发展的挑战与制约,承受着巨大的市场竞争压力。针对这些瓶颈问题,我国政府在产业政策扶持、税收优惠和金融服务等方面加强了对民营企业的配套法律法规的建设,颁布实施了一系列的符合目前经济发展实际需要的新规定,逐步完善与健全在新的市场经济体制下对民营企业的法律规制。
目录
一、综 合
二、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
(一)综 合
(二)行政管理
(三)税 收
(四)财产分割
三、乡镇企业
(一)综 合
(二)行政管理
(三)企业体制
(四)财会、税收
(五)劳动保护
四、中小企业
(一)综 合
(二)财会、税收
(三)金融服务
(四)专项资金
(五)信用担保
五、高新技术企业
(一)综 合
(二)税 收
(三)扶持政策
书摘插图
第七章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第一百五十五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存管与结算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
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一百五十六条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有资金不少于人民币二亿元;
(二)具有证券登记、存管和结算服务所必须的场所和设施;
(三)主要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必须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四)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名称中应当标明证券登记结算字样。
.第一百五十七条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履行下列职能:
(一)证券账户、结算账户的设立;
(--)证券的存管和过户;
(三)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
(四)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清算和交收;
(五)受发行人的委托派发证券权益;
(六)办理与上述业务有关的查询;
(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一百五十八条 证券登记结算采取全国集中统一的运营方式。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章程、业务规则应当依法制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一百五十九条证券持有人持有的证券,在上市交易时,应当全部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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