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财产权

分类: 图书,法律,商法,公司法与企业法 ,
作者: 蔡斐主编
出 版 社: 中国法制
出版时间: 2005-4-1字数:版次: 1页数: 253印刷时间:开本: 大32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801824462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公民私有财产的正式入宪,对我国法治建设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都具有划时代的意义;财产权是公民最重要的基本权利之一,是公民得以生存的前提。本册合伙财产权案例精析,以真实案例为核心,对相关法律问题、法律规定以及法学理论予以精辟阐述,实用性强,为您在处理日常生活中可能遇到的问题提供咨询及切实的帮助。
目录
案例1徐献诉宋民广合伙纠纷案
案例2李士松、王振河诉葛国清、赵天义合伙纠纷一案
案例3程鹏诉泌水粮所联营合同纠纷案
案例4崔桂娥诉刘有祥、王新会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例5冯宗海诉张建永等合伙纠纷案
案例6马光栋诉索振贵天齐公司合伙纠纷案
案例7王波诉吴应国合伙经营纠纷案
案例8周承平诉西藏昌都地区残疾人福利砖瓦厂合伙纠纷一案
案例9张忱石与刘俊文合伙纠纷案件
案例10蒋厚祥诉贾清江、张金波合伙纠纷案
案例11邢建华与李铁生、张家平、梁海、李胜利合伙纠纷案
案例12杨乐林诉杨同兴合伙债务纠纷案
案例13张中山诉陈志明合伙纠纷案
案例14郭某诉武某合伙纠纷案
案例15陈国良诉李伟光、第三人吴川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龙岗分公司合伙纠纷案
案例16戴清诉戴济等合伙纠纷案
案例17马焕章诉王群山等合伙纠纷案
案例18林祝君诉翁应标合伙内部财产纠纷案
案例19王敬袖与王延芬合伙协议退伙清算纠纷上诉案
案例20林国东诉林国胜合伙内部财产纠纷案
案例21王希楼、张长青与张希杰合伙协议纠纷案
案例22何强诉张武退伙人债务清偿纠纷案
案例23合伙出资、结算、剩余财产分配纠纷仲裁案
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1997年2月2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1986年4月1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988年4月2日)
书摘插图
李士松、王振河诉葛国清、赵天义合伙纠纷一案
案情简介
原告:李士松、王振河
被告:葛国清、赵天义
1999年1月1日至2000年6月30日,原告李士松、王振河和被告葛国清、赵天义四人合伙承包并经营了泌阳县花园乡孟庄村委毕沟北边的砖窑场(以下简称毕沟砖窑场)。合伙期间的具体规定以1998年5月13日签订的合伙协议(四人合伙前按书面协议是李士松、赵天义两人合伙,但实际上是李士松、王振河、葛国清三人合伙。四人合伙时,李士松的一份分为两份,葛国清参加一份;赵天义的一份分为两份,王振河参加一份)和2000年4月20日李士松、王振河、葛国清、赵天义四人所签订的合伙补充协议为准(被告赵天义未签字的对其本人无效)。在四人合伙期间,王振河委托其妻子赵书枝参加毕沟砖窑场的生产经营,葛国清委托其舅侯定稳参加窑场的生产经营。四人合伙期间,共分四份,盈亏每个合伙人各占一份。在合伙期间,四个合伙人从合伙开始到合伙结束,并未投资一分钱,只是共同借其他人的款合计90000元,用于四人合伙经营毕沟砖窑场期间的开支,后来四个合伙人平均每人一份兑款把90000元借款及利息的大部分归还了(未归还的,现在已在本院执行阶段),该90000元借款未列入四人舍伙期间的收、支账目。2000年6月底散伙。散伙后,四个合伙人对账目进行清算,各自在清单上签字认可,初步估计总资产约120000元,该款均在二被告手里,后经原告追要,二被告拒付,故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二被告支付给二原告款60000元。
审判情况
原告律师代理要点:
1.合伙组织存续期间,原告李士松管账,平时垫资给工人发工资等。散伙后,四个合伙人对账目进行清算,各自在清单上签字认可,初步估计总资产约120000元,该款均在二被告手里,后经追要,二被告拒付,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利。
2.要求被告葛国清分别支付二原告因其发砖所占的砖款1860.75元,并要求二被告支付所占整个资金的利息(利息从2000年6月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利率按四个合伙人所签订的合伙协议第十二条的规定,按月息18%0计付)。一切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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