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民交叉案件 审理的基本思路

分类: 图书,法律,刑法,总则,
作者: 何帆 著
出 版 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7-3-1字数:版次: 1页数: 518印刷时间:开本: 32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802268012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本书系是一组以“解决问题”为宗旨的丛书。纳入书系选题的,主要是在当前刑事司法实务中,疑点难点较多,新类型问题不断涌现的领域。针对这些前沿疑难问题,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寻找思路、给出答案,以期能够真正帮助律师、警察、检察官、法官等实务工作者解决实际问题。为了更贴近实务,参与书系写作的作者,主要来自最高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部门。 本书是书系之一,为你介绍了刑民交叉案件审理的基本思路。
目录
绪论:刑民关系的界分与融合
第一章 刑民交叉案件审理中的实体法问题
民法与刑法上的“出生”与“死亡”
民法与刑法中的“近亲属”
民法与刑法中的“婚姻”
民法中的“物”与刑法中的“财产”、“财物”
民法与刑法上的“所有”、“占有”
不法原因给付与财产犯罪
违禁品
民法与刑法中的“善意取得”
民法与刑法中的“合同”
侵权行为与犯罪行为
共同侵权与共同犯罪
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多因一果”侵权行为与刑法上的同时犯、片面共犯
共同过失侵权与过失共犯
共同危险行为与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过限”、结果加重犯
民法中的“过失相抵”与刑法中的“被害人过错”
民法与刑法中的被害人允诺
第二章 刑民交叉案件的司法处理方式
刑民交叉案件的司法处理
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
保险合同纠纷与保险诈骗罪
商业秘密纠纷与侵犯商业秘密罪
婚姻纠纷与重婚罪
交通肇事纠纷与交通肇事罪
储蓄合同纠纷与信用卡诈骗罪
票据纠纷与票据诈骗罪
存单纠纷与金融诈骗犯罪
第三章 对财产的强制处理方法
没收、追缴、责令退赔的法律性质
违禁品
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
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
没收之物的形态
扣押、冻结与被害人合法财产的发还
第四章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原告人范围的确定
被告人范围的确定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判决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
诉讼时效
二审上诉程序
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
强奸罪
聚众斗殴罪
交通肇事罪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
侵犯商业秘密罪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制作
参考文献
后记
书摘插图
第一章 刑民交叉案件审理中的实体法问题
【民法与刑法上的“出生”与“死亡”】
刑法对“出生”的界定与民法有何不同?伤害胎儿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此类犯罪能否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出生”与“死亡”在民法上是两个相当重要的概念,涉及到民事权利能力的始期与终期。如我国《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也明确了“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开始。”台湾地区民法第六条亦有“人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的说法。可以说,没有出生、死亡,就没有民事权利能力之说,更谈不上权利享有与义务承担。
在刑法上,出生与死亡两项概念,既与人的地位息息相关,也涉及犯罪成立与否、刑罚轻重裁量。比如,人在出生之前为胎儿,在设有堕胎罪的国家,侵害胎儿即构成犯罪;人在死亡后即为尸体,侵害尸体不属于故意伤害罪,至多成立侮辱尸体罪;至于出生至死亡之间,一旦有侵害行为,也涉及伤害罪或杀人罪的适用。因此,认定一个人何时出生,何时死亡,在刑法评价上也有着重要意义。
在“出生”问题上,民法与刑法存在交叉的领域是:民法上对于出生与死亡的判定标准,可否直接适用于刑法?对于故意对胎儿施加影响,导致其出生后畸形、残疾或有先天疾病的,能否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对胎儿的伤害也成立犯罪,其父母是否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
在民法理论中,关于“出生”的界定,存在四种说法:(1)分娩开始说,又称阵痛说,为德国、法国、瑞士学者的通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