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物权法律保障22

分类: 图书,法律,民法,物权,
作者: 《农村物权法律保障》编写组 编
出 版 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8-3-1字数:版次: 1页数: 214印刷时间:开本: 32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509304341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法律指导丛书”是我社在2006年初推出的一套服务“三农”的普法实务图书。丛书自推出以来受到了广大农民读者朋友的欢迎,并被中共中央宣传部、新闻出版总署和农业部联合评定为“推荐‘三农’优秀图书”,其中多本图书在四川省委宣传部、四川省新闻出版局组织的首届“农民读书节”活动中被评为“四川农民最喜欢的100本优秀图书”。随着形势的发展和农民朋友需求的变化,我们重新推出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法律指导丛书”,不仅对原有品种进行了修订改版,使其具有更强的实用性和可读性,而且新增图书品种20多个,力求更多地关注农村民生问题,更好地用法律知识服务“三农”。
目录
上篇 法律知识问答
第一章 物权法基本问题
一、物权法是什么?
二、物权法基本内容包括什么?
三、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四、物权法对集体财产是怎样规定的?
第二章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
一、什么是所有权?
二、集体土地所有权是什么?
三、物权法中规定的登记制度的作用是什么?
四、如何利用法律武器,保护集体土地所有权?
五、集体土地所有权由谁来行使?应遵守哪些规则?
第三章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
一、土地使用权是什么?
二、集体土地使用权是什么?
三、物权法对于物权的变动是怎样规定的?
四、相应权利主体可以转让集体土地使用权吗?
五、集体土地使用权能否用于出资?
第四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什么?
二、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期限,法律是怎样规定的?
三、土地承包应怎样设立?设立的原则与程序是什么?
四、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哪些权利?
五、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流转?
六、农民进城后还有没有承包地?
七、法律如何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五章 宅基地使用权
一、宅基地使用权是什么?
二、根据法律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应该如何获得?
三、宅基地使用权如何转让?
四、宅基地使用权何时消灭?
第六章 地役权
一、地役权是什么?具有哪些法律特点?
二、地役权人的权利义务有哪些?
三、在地役权法律关系中,供役地人有哪些权利义务?
四、地役权消灭的原因有哪些?
第七章 担保物权
一、担保物权是什么?
二、抵押权是什么?
三、集体土地使用权能否抵押?
四、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抵押?
五、宅基地使用权能否抵押?
六、留置权是什么?
第八章 征地补偿
一、征收是什么?与征用有什么区别?
二、征地补偿费由哪几部分组成?应该怎样分配征地补偿费?
三、耕地占用补偿制度是什么?
第九章 相邻关系
一、相邻关系是什么?
二、相邻关系案件中有哪些具体类型?
三、相邻侵权行为是什么?
四、地役权与相邻权有哪些区别?
第十章 占有
一、有权占有是什么?与无权占有有什么区别?
二、占有物的孳息是否应返还权利人?
三、占有的财产损坏,占有人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下篇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通知(2007年5月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和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通知(2007年4月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8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5年7月29日)
土地登记办法(2007年12月30日)
书摘插图
上篇 法律知识问答
第一章 物权法基本问题
三、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就是指贯穿于物权法之始终,体现物权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理念,并指导物权法立法、司法的总括性法律规范。依据我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物权取得和行使的合法原则,物权法定原则,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三项。
1.取得物权以及行使物权要严格依据法律的规定和社会公德的要求,这就是物权法的的合法原则。正所谓“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这里的“法”应该做广义的解释,除了国家制定的法律外,还包括社会公德,即被大部分群众认可和接受的道德标准。其具体要求包括:
(1)通过侵权行为取得的物权一般不受法律保护。
(2)通过合同的方式取得物权,合同的内容不能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而且它应该是双方真实意愿的体现。
(3)通过继承或遗赠取得物权,也应该符合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德,否则会丧失继承权或不能获得遗赠的财产。
(4)物权的行使也要遵守法律和社会公共道德的要求。
2.物权法定原则是物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又称为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不允许人们自由创设。物权法定原则是物权法极为重要的一项基本原则。之所以必须确认这一基本原则,主要是因为物权具有非常强大的排他效力和支配效力,物权的权利人可以直接以本人的意志来决定对物的支配,而不需要他人的任何帮助,并可以完全排除他人对物的干涉。如果不承认物权法定,就意味着物权可以由人们随意创设,而每个人的物权都具有上述强大效力,都可以排除他人的干预,这样就会使物权林立,以致人们一不小心就会损害他人的物权而被索赔。我们可以想象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将不敢做出什么行为,我们合同法上的合同自由将成为一纸空文,交易的安全也无从保护,社会将整日处于物权相互抗争的无序状态。正是为了防止上述危害的出现,物权才必须法定。
3.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就是指在财产交易的过程中,必须以公开的、外在的、易于查知的适当形式展示物权设定和变动的情况。它是确定物权归属的最终因素。有了这样清晰的界限,就不会发生多人争夺一个物的情况,更不出现“一物二主”的荒唐现象,物权法也就真正发挥了定分止争的功能。此外,财产取得完成公示后,就相当于告诉了周围所有的人,这个物是属于我的了,如果有人侵占或者妨碍我行使物权,我就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责任。当然,周围的人也可以较为方便的通过公示的内容确定谁是真正的权利人,从而决定自己的交易对象,而法律是保护这些信赖公示的第三人的。这就是物权公示的另外一个意义:保护交易安全。
【相关案例】1992年甲乙签订了一份转让房屋协议,甲将自己三间破旧私房作价3万元转让给乙。乙居住一年,于1993年又将该房屋以3.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丙。丙居住一年,于1994年又将该房屋以4万元价格转让给丁。上述转让均未办理私厉过户手续。1995年由于该市将该房地段划为开发区,致使该房价格涨至15万元。因前述转让均未办理过户手续,甲、乙、丙、丁四人为房屋所有权发生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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