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百事通(2)——医疗事故赔偿

分类: 图书,家居/休闲游戏,法律自助,
作者: 王海斌,王小芳编著
出 版 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6-7-1字数: 233000版次: 1页数: 299印刷时间: 2007/01/01开本: 大32开印次: 1纸张: 胶版纸I S B N : 9787802262447包装: 平装编辑推荐
维权之路,给您最有利的法律武器——简明案例、权威解答、法律依据,一个都不能少……
内容简介
在日常生活中,您是否遇到过权利受侵害,利益遭损失的情况?在维护自己权利的时候,您是否感到过束手无策,应对无门?那么,翻开我们的“维权百事通”吧,您很容易找到您想要的答案!“维权百事通”丛书,以帮助百姓维权为宗旨,对百姓生活中经常遇到的权益纠纷进行解答。本书为“维权百事通”丛书中的一本,全面涵盖百姓在寻医问药过程中经常遇到的纠纷,包括医疗事故认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事故赔偿等,想您所想,急您所急,专门解决您遇到的难题。
目录
一、医疗事故及相关医疗纠纷的认定
1.在未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就医致损是否为医疗事故?
2.非法行医致人损害的,是否为医疗事故?
3.因医院后勤人员工作不负责任延误治疗,造成病人人身损害的,是否为医疗事故?
4.病员因注射青霉素皮试过敏导致死亡的,是医疗事故还是医疗意外?
5.婴儿在医疗病区被盗、被调换的,是否属于医疗事故?
6.紧急情况下的抢救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是否为医疗事故?
7.拒收危重病人造成严重后果的,是否为医疗事故?
8.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的故意行为造成患者人身伤害的,是否为医疗事故?
9.医务人员不遵循诊疗护理惯例的,是否构成医疗事故?
10.医务人员误诊,但未造成患者人身伤害,是否为医疗事故?
11.发生手术后遗症的,是否为医疗事故?
12.因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缺陷引起的医患纠纷,是否为医疗事故?应如何处理?
13.医院接急救电话后未能及时出诊,延误抢救时机致患者死亡,是否为医疗事故?应如何处理?
14.患者不配合治疗而死亡的,是否为医疗事故?应如何处理?
15.输血感染丙肝的,是否为医疗事故?应如何处理?
16.医生违反规定擅自出诊,造成不良后果的,是否为医疗事故?应如何处理?
17.医院因计划免疫预防接种事故导致人身损害的,是否为医疗事故?应如何处理?
18.病人接受治疗过程中自杀的,是不是医疗事故?应如何处理?
19.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的人身损害,是否为医疗事故?应如何处理?
20.本案是医疗差错还是医疗事故?应如何处理?
21.医生粗心拔错牙,此类“小事”是否为医疗事故?应如何处理?
22.医务人员将止血纱布留在患者体内,是否为医疗事故?应如何处理?
23.迟来的“确诊”致使错过最佳治疗时机,是否为医疗事故?应如何处理?
24.罕见病例的误诊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应如何处理?
25.医疗机构擅自改变治疗方案的,是否为医疗事故?应如何处理?
26.医院B超结果错误,患者生下肢残儿,医院该不该赔偿?
27.医疗机构婚检结论错误,侵犯患者名誉权的,应如何处理?
28.女患者流产手术遭观摩,患者的隐私权应如何保护?
二、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
三、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四、医疗事故损害赔偿
五、医疗事故法律责任
附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4年4月4日)
书摘插图
一、医疗事故及相关医疗纠纷的认定
1.在未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就医致损是否为医疗事故?
案情简介
李某,女,30岁。为了使自己更漂亮,2003年1月,李某根据广告去某美容美发中心就诊,接诊人为赵某。经赵某一番美言相劝和简单的术前准备,进行了美容手术。一周后,李某拆线,发现自己破相,丑陋不堪,悲痛欲绝。平静后,李某向赵某提出经济赔偿,被拒绝。此时李某方知该美容中心不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遂以赵某美容手术不成功构成医疗事故为由,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权威解答
要判断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关键看双方之间有无形成医疗事故法律关系,前提在于医疗事故法律关系双方主体资格要具备。在未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就医致损不属医疗事故。
关于因整形美容手术造成毁容或容貌受损的事件究竟是否属于医疗事故不能一概而论,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医疗事故法律关系的主体双方是特定的,该法律关系只能发生在各类医疗单位或个体行医者与患者之间。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60条第1款规定:“本条例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因此,此处所指的医疗单位或个体行医者的美容整形业务必须经过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也只有在此种情况下发生的医疗损害,方可认定为医疗事故。
本案中,该美容美发中心未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因此,虽然该中心对李某实施了美容手术,但由于不具备医疗事故法律关系主体资格,故李某不能以医疗事故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所以本案只能作为一般的侵权案件处理,双方只是形成普通的服务合同关系。根据《民法通则》第119条的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李某因容貌被损,痛苦不堪,精神上遭受痛苦,可给予其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