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草案)

分类: 图书,法律,劳动与社会保障法,
作者: 本社 编
出 版 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7-3-1字数: 13000版次: 1页数: 20印刷时间: 2007/03/01开本: 大32开印次: 1纸张: 胶版纸I S B N : 9787802269552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草案)》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草案)》是一部促进就业,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推动经济发展同扩大就业良性互动,实现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法律草案。经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后,委员长会议决定,全文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草案)》,广泛征求意见,作进一步修改后,再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请各有关方面高度重视,统筹安排,精心组织,确保这项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负责征求、收集本地区全国人大代表和有关部门、法学教学研究等有关单位的意见,于2007年4月25日前将意见汇总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二、请社会各界人民群众广泛展开讨论,充分发表意见。可以将意见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也可以将意见直接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或者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站提出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邮编:100805。中国人大网址:WWW.npc.gov.cn。
三、由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进一步征求有关部门和各有关方面人士的意见。四、请中央和省级报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组织刊播讨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草案)》的文章,并报道讨论情况和意见。
目录
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草案)》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草案)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草案)》的说明
书摘插图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就业,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推动经济发展同扩大就业良性互动,实现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多渠道扩大就业,逐步实现社会就业比较充分的目标。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发展和调整经济结构的重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发展经济和调整产业结构、规范人才和劳动力市场、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完善就业服务、提供就业援助等措施,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
第五条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年龄、身体残疾等因素而受歧视。
第六条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国务院建立全国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推动全国的促进就业工作。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具体负责全国的促进就业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促进就业工作的需要,建立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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