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一本通:法律一本通17

分类: 图书,经济,经济法 ,公司法,
作者: 中国法制出版社 编
出 版 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6-9-1字数: 266000版次: 2页数: 276印刷时间: 2006/09/01开本: 大32开印次: 1纸张: 胶版纸I S B N : 9787802264878包装: 平装编辑推荐
依据最新通过的《企业破产法》修订,以主体法的条文为序,逐条穿插相关规定,以脚注的形式或通过新旧文本对照,体现主体法的修改情况,逐条归纳条旨,方便查阅。
应办案所需,适教与学所用。
内容简介
为满足广大司法工作者和政法院校师生的需要,而编辑本丛书;
丛书以主体法的条文为序,逐条穿插关联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和重要的部门规章。主体法采用宋体五号字,关联规范采用楷体小五号字,以区别于主体法条文;
丛书逐条归纳条旨,并以特殊标识予以标示,突出条文主旨;
丛书或以脚注的形式或通过新旧文本对照,努力体现主体法最近修改的情况;
丛书选编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均为最新有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
第二条〔清理债务与重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紧急通知》
《司法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监狱企业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第三条〔破产案件的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
第四条〔程序的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五条〔破产程序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至二百七十条
第六条〔企业职工权益的保障与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法律责任的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劳动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关于在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的通知》
《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五条、第三十三条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破产企业生产自救期间应否缴纳社会保险费问题的复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破产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复函》
《失业保险条例》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
《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二、三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衔接工作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破产企业、困难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关于做好关闭破产军工企业职工安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实施1998年(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核销银行呆坏帐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工作意见的通知》四、五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解决国有困难企业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基本生活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二、三、四、五、六
《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五
《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五、七、八
《关于印发部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工作协调小组联席会议纪要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在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中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审核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理企业破产和改制案件中切实防止债务人逃废债务的紧急通知》
第二章申请和受理
第三章管理人
第四章债务人财产
第五章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第六章债权申报
第七章债权人会议
第八章重整
第九章和解
第十章破产清算
第十一章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附则
附录:本书所涉文件目录
书摘插图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2006年8月24日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06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度令第五十四号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申请和受理
第一节申请
第二节受理
第三章管理人
第四章债务人财产
第五章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第六章债权申报
第七章债权人会议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债权人委员会
第八章重整
第一节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第二节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
第三节重整计划的执行
第九章和解
第十章破产清算
第一节破产宣告
第二节变价和分配
第三节破产程序的终结
第十一章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三条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条破产案件审理程序,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依照本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
对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破产案件的判决、裁定,涉及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财产,申请或者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不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裁定承认和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