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理解与适用

分类: 图书,法律,刑法,总则,
作者: 吕途,杨贺男主编
出 版 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6-7-1字数:版次: 1页数: 207印刷时间:开本: 大32开印次: 1纸张:I S B N : 9787802263079包装: 平装编辑推荐
条文主旨、新旧对照、立法背景、焦点问题、条文释义、执法注意事项。
《刑法修正案(六)》重点修正内容:增加了对举办大型群众活动造成安全事故犯罪的处罚、增加了对安全事故发生后瞒报、谎报犯罪的处罚、增加了对破产欺诈犯罪的处罚、增加了对组织残疾人、未成年人乞讨犯罪的处罚、扩大了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犯罪主体、加重了对开设赌场犯罪的处罚、扩大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将贪污贿赂等犯罪纳入上游犯罪。
内容简介
2006年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这是自1997年刑法修订后对刑法进行的第六次修正,也是对刑法修正幅度最大的一次。在这次修正中,有很多社会关注的热点和亮点:(1)增加了对举办大型群众活动造成安全事故犯罪的处罚;(2)增加了对安全事故发生后瞒报、谎报犯罪的处罚;(3)增加了对破产欺诈犯罪的处罚;(4)增加了对组织残疾人、未成年人乞讨犯罪的处罚;(5)扩大了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犯罪主体;(6)加重了对开设赌场犯罪的处罚; (7)扩大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将贪污贿赂等犯罪纳入上游犯罪。
为了帮助大家深人理解和掌握刑法修正案(六)的内容和精神,便于相关部门对有关人员进行培训学习,我们邀请参与立法工作的专家编写了本书。本书由吕途、杨贺男同志担任主编,具体负责本书编写的同志有吕途、王克良、刘伟、刘灵心、鲍克军、徐志成、杨贺男、陈俊丽。
真诚地希望本书能为大家学习、理解、把握刑法修正案(六)的内容和正确应用刑法带来有益的帮助。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一、修改重大责任事故罪
二、修改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三、增设大型群众活动安全事故犯罪
四、增设贻误事故抢救犯罪
五、修改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和增设不按规定披露信息犯罪
六、增设破产欺诈犯罪
七、修改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受贿罪
八、修改对公司、企业工作人员行贿罪
九、增设掏空上市公司犯罪
十、增设骗取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犯罪
十一、修改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
十二、增设擅自运用客户资金犯罪和违规运用公众资金犯罪
十三、修改违法发放贷款罪
十四、修改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
十五、修改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
十六、修改洗钱罪
十七、增设强迫乞讨犯罪
十八、修改赌博罪
十九、修改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
二十、增设枉法仲裁犯罪
二十一、施行日期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06年6月2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1998年12月2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2000年4月2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2001年8月31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2002年4月28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2002年4月28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2002年8月2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2002年12月28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2004年12月29日)
书摘插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一、将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修改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剐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修改规定。
新旧对照
本条是对原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修改。
原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次修改主要有三点:(1)扩大了犯罪主体,不限于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而是所有与生产、作业有关的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等一般主体。(2)将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的情形单独规定了法定刑,以强调这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3)提高了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法定刑,最高至有期徒刑十五年。
立法背景
我国刑法制定于1979年,修订于1997年。刑法中关于重大伤亡事故的犯罪及其处罚,是以上世纪九十年代我国社会生产和实践为基础的,反映和调整的是当时劳动安全及其相应社会关系的状况。随着我国市场经济改革的深化和发展,经济总量的持续增长,我国经济和社会生活中新情况、新问题、新矛盾大量涌现,政府机构、职能、监管方式发生了深刻变化,经济主体日益多元化,用工制度日益多样化,劳动关系及其他社会关系日益复杂,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目前客观环境的发展变化及安全生产形势的状况,对我国安全生产立法、执法和司法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刑法仅对重大伤亡事故的犯罪及其处罚作了原则性规定,针对性和操作性有待提高,有的规定已经不适应当前形势的要求,有关条款不能和现有立法有机衔接,给执法工作带来一定难度;有些条款规定的刑罚偏轻,不能有效地打击和防范安全生产领域内的犯罪。因此,根据有关部门的建议,结合司法实践,立法机关对刑法有关重大安全事故的犯罪作出了修改与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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