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司法考试精神和体系:刑法50专题

分类: 图书,法律,法律考试,司法考试,
作者: 张能宝主编
出 版 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字数:版次: 1页数: 318印刷时间: 2008/01/01开本: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503681011包装: 平装编辑推荐
奉献权威实用精品,搭建考试成功阶梯。知识体系构建;历年真题思考;考查方向提示;考点及其实例;重点法条归纳。
内容简介
每年到司法考试复习的提高阶段,很多考生都会产生这样的困惑:一是越学越多,二是越学越乱,三是越学越不会。究其原因,一是不会提炼重点考点,胡子眉毛一把抓,结果越学越多;二是不会对考点进行联系对比区分,孤立僵化零散,结果越学越乱;三是不会对考点进行深入分解辨析,不能由表及里掌握知识本质,结果越学越不会。为此,我们编写了((2008司法考试精神和体系》这套书,通过揭示考点、分解考点、突破考点、训练考点,加强联系对比区分,推进大家提高阶段的复习迈上一个更高台阶,实现高分突破。
一、本书主要特点
1.从精神和体系人手,促进考点融会贯通。
本书分为《民法62专题》、《刑法50专题》、《诉讼法48专题》、《商经法、国际法学51专题》、《行政法、理论法学、司法制度58专题》五个部分,每一部分从精神和体系人手,首先,总结分析部门法精神,揭示部门法知识的基本特性,展现部门法考点知识的内在精神与实质,帮助大家在学习前就深刻把握部门法整体的知识本质和学习要领。其次,构建部门法知识体系,构建每一专题的知识体系,让一个一个考点串起来形成考点知识的面,让一个一个考点知识面串起来形成考点知识的立方体,展现部门法考点知识外在发展脉络,彼此紧密相连,相互融会贯通,提高大家对考点的举一反三、综合分析能力。
2.揭示考点、分解考点、突破考点。
本书不是停留在事无巨细全面讲解的层面,其宗旨是打造一套高效的提高强化用书,核心是以近5年的司法考试考查特点为中心,对考点进行精炼提纯深化。首先是突出考点,明确无误地告诉大家,部门法中最重点的知识是什么,让考点昭然若揭;其次是分解考点,尤其对考点知识的本质内涵予以深刻点明,对难点予以分解透析,做到直击考点精髓、难点不再难;最后是突破考点,根据司法考试考查方向和考查模式,加强考点间的联系对比和区分,让大家对考点不仅知其然还要知其所以然。
3.历年真题和典型案例助阵,全方位推进考点训练。
首先,每一专题的讲解均由一道近5年的历年真题引领,以考试为中心,检验大家对专题考点的掌握程度,启发大家对专题考点的深层思考;其次,在每一专题的讲解中,围绕考点,设计连环案例,环环相扣、步步追问,加强考点理解,深入考点训练;第三,每一专题案例的最后再安排一道近5年的历年真题,凸显考试特点,再次对考点进行实战强化和总结。
4.归纳重点法条,强化考点的多层次理解与记忆。
目录
刑法的精神
刑法的体系
总则篇
第一部分刑法的原则与适用范围
专题1刑法基本知识
专题2刑法的基本原则
专题3刑法的适用范围
第二部分犯罪论
专题4犯罪构成概述与犯罪客体
专题5犯罪主体(一)——自然人犯罪主体与特殊主体
专题6犯罪主体(二)——单位犯罪主体
专题7犯罪主观方面(一)——犯罪故意、过失、意外事件、目的和动机
专题8犯罪主观方面(二)——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专题9犯罪客观方面(一)——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
专题10犯罪客观方面(二)——因果关系和特定的时间、地点、方法
专题11 正当行为(一)——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专题12正当行为(二)一其他正当行为
专题13敌意犯罪的停止形态(一)——犯罪的既遂与预备
专题14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二)——犯罪的未遂与中止
专题15共同犯罪(一)——共同犯罪的成立及分类
专题16共同犯罪(二)——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
专题17共同犯罪(三)——共同犯罪的停止形态
专题18罪数
第三部分刑罚论
专题19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专题20 刑罚的裁量
专题21 累犯
专题22 自首与立功
专题23 数罪并罚制度
专题24 缓刑制度与诉讼时效
专题25 刑罚执行制度
分则篇
第一部分危害公共安全罪
专题26违反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管理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罪
专题27交通肇事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类犯罪
专题28 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
第二部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专题29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专题30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专题31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专题32 金融诈骗罪
……
第三部分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四部分侵犯财产罪
第五部分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六部分贪污贿赂罪
第七部分渎职罪
书摘插图
刑法的精神
刑法是关于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法律,其基本内容就是规定怎样的行为是犯罪及应予以怎样的刑罚。现代刑法既是保护社会的法律,又是保障人权的法律,其既具有法益保护的机能,又具有保障自由的机能。这一点,鲜明地体现在刑法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上。罪刑法定原则要求: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必须依法定罪处刑;犯罪与刑罚都要由法律预先明确规定。罪刑法定原则使刑法成为国家与公民之问的契约,公民应当在法律的界限内活动,国家也不得逾越法律的界限对无罪的公民进行非法追究和对有罪的公民滥施刑罚。
刑法的体系就围绕罪刑法定原则而展开:只有罪与刑都法定,刑法才能既通过惩罚犯罪保护社会,又通过对国家刑罚权的限制保障人权,包括犯罪人的合法权益。刑法的内容因此分为两大部分:犯罪论与刑罚论。犯罪论规定犯罪的构成要件,包括犯罪成立的积极要件与消极要件。积极要件就是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犯罪客体、犯罪主体、犯罪主观要件、犯罪客观要件。消极要件就是正当行为,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法令行为、业务行为、被害人的承诺、推定的被害人的承诺等。犯罪的典型形态是一个犯罪主体实施一个犯罪行为,侵犯一个犯罪客体,构成一罪,犯罪既遂。犯罪还存在非典型形态,这就是未完成形态、共同犯罪形态和数罪形态。所以这三部分内容也是犯罪论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掌握犯罪论,最重要的是要把握“主客观相一致原则”。无论是对犯罪是否成立的认定、共同犯罪的认定还是犯罪未完成形态的认定都离不开这个原则。
根据刑罚的运行过程可以将刑罚论分为四个部分:刑罚的概念、目的、体系,刑罚的裁量制度,刑罚的执行制度,刑罚的消灭制度。现代刑法认为刑罚虽然直接体现为惩罚犯罪,但其最终目的是改造犯罪人、预防犯罪。因此,我国刑法确立了“罪刑相适应”的量刑原则。它要求刑罚既要与犯罪人的罪行相适应,又要与犯罪人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在量刑时必须兼顾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与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未成年人从轻处罚的制度、自首制度、立功制度、减刑制度等都是这一量刑原则的反映。
刑法总则对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作出一般性规定,刑法分则对各类、各种犯罪的刑事责任和刑罚作出具体规定。我国刑法分则以犯罪的同类客体为标准将犯罪分为十大类,即刑法分则的十章。分则的第三章和第六章章下分节,可以明显看出这些章规定的犯罪存在次一层次的同类客体。其他章虽然没有明确分节,但其实也是按次一层次的同类客体排列的。例如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就可以分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破坏公用工具、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实施恐怖、危险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违反枪支、弹药管理规定的犯罪和重大责任事故类犯罪。掌握这些次一层次的同类客体,就掌握了这一类犯罪的主要特征。例如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第四节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第五节是“金融诈骗罪”,那么第四节的犯罪都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第五节的犯罪都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掌握了这一特征,我们就很容易掌握贷款诈骗罪与高利转贷罪的区别、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