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证据规则体系构建研究

分类: 图书,法律,诉讼法/程序法,刑事诉讼法,
作者: 宋强 著
出 版 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7-3-1字数: 256000版次: 1页数: 355印刷时间: 2007/03/01开本: 大32开印次: 1纸张: 胶版纸I S B N : 9787503676307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在现代社会中,任何体现公正而令人信服的活动均应由一定的规则支撑。证据规则正是保证诉讼公正的“游戏规则”。证据规则最早发端于英美法系国家,且还在不断发展变化,是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典型特征之一。英美法系国家的证据规则体系多样而庞杂,对诉讼起到了支撑作用,可以说,若没有证据规则,当事人主义模式下的诉讼将寸步难行。
随着我国刑事庭审方式的当事人化改革,庭审中控辩双方的实质性对抗增强,为适应庭审需要而规范控辩双方诉讼行为以保证诉讼公正的愿望凸显出来,证据规则成为理论与实务界极为关注的问题。近年来,我国理论界对国外证据规则进行了深入、详细的研究与论述,为我国证据规则的确立奠定了良好的理论基础。
本书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形成的科研成果,作者希望通过本书的写作,更深入地理解和把握证据规则,并有助于我国刑事证据规则的确立与完善。
作者简介
宋强,1966年4月生,四川乐山人,海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分别于1992年、2005年在西南政法学院、四川大学获得法学硕士、法学博士学位。主要从事刑事诉讼法学、证据法学的教学。曾在《法学》、《法学评论》、《社会科学研究》等刊物上发表专业论文二十余篇,出版个人专著两部。
目录
导论
第一章 证据规则基础理论探讨
第一节 证据规则的涵义
一、证据的涵义
二、证据规则的涵义
第二节 证据规则的产生原因
一、诉讼模式原因
二、陪审制原因
三、社会利益原因
第三节 证据规则的作用
一、正面作用
二、负面作用
第四节 证据规则的类型
一、立法型
二、学理型
第五节 两大法系国家证据规则评价
一、两大法系国家证据规则的现代发展
二、两大法系国家证据规则评价
第二章 我国刑事证据规则体系构建
第一节 我国证据规则的现状
一、我国现有证据规则的内容
二、我国证据规则的现状
第二节 我国刑事证据规则体系构建
一、构建我国刑事证据规则体系的意义
二、构建我国刑事证据规则体系的基本原则
三、构建我国刑事证据规则体系的基本思路
四、构建我国刑事证据规则体系的基本目标
第一编 规范证据能力及证据力的刑事证据规则体系构建研究
第三章 规范所有证据的证据规则
第一节 相关性规则
一、相关性的涵义
二、英美法系国家相关性规则介绍
三、我国相关性规则的完善
第二节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涵义
二、英美法系国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评析
三、我国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态度
四、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
第四章 规范特定证据的证据规则
第一节 最佳证据规则
一、最佳证据规则的涵义
二、英美法系国家最佳证据规则考察
三、最佳证据规则在我国的适用
四、复制件的证据力
……
第二编 规范证据运用程序的刑事证据规则体系构建研究
第五章 规范庭前证据运用的证据规则
第六章 规范庭审证据运用的证据规则
参考文献
后记
书摘插图
第一章证据规则基础理论探讨
第四节证据规则的类型
一、立法型
证据规则与证据制度密切相关。从历史上看,不同的证据制度下,会产生与之相适应的不同的证据规则。对于历史上曾经存在过的证据中国政法大学刑事法律中心编:《中美证据法研讨会纪要》,2000年5月第4部分。转引自毕玉谦:《证据法要义》,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567页。规则,以证据规则的法典化程度为标准,可把它们分为三种类型即完全法定型、相对法定型和非法定型。
(一)完全法定型
完全法定型证据规则是指所有证据规则均在法律上明确规定的一种证据规则类型,这种证据规则类型主要存在于法定证据制度下。法定证据制度是历史上出现的第二种证据制度,它是在反对神示证据制度的基础上产生的。神示证据制度的最大缺陷在于将证据的判断寄托于神灵而不是法律,因而,法律上无任何证据规则可言。这一证据制度与当时极低的生产力水平及人们对宗教的崇拜有关。随着人们认识能力的强化和文明的进步,公众对神示裁判结果的公正性逐渐产生怀疑。以1215年的基督教第四次亚特兰大会议废除神明裁判为开端,在欧洲占统治地位的基督教会对神示裁判中的证明活动逐渐世俗化。只有证人宣誓的做法仍然保留了下来。与此同时,法定证据制度逐渐形成。如罗马教会程序法规定,对于严重的犯罪行为,法院只有在具备两名目击者的证言或被指控者的供述时才能作出有罪判决。无论旁证具有多么大的证明力,法院不能仅仅依据旁证就判被告人有罪。但是,强有力的旁证或者一个目击者的证言可以构成半个证明,法院可以据此适用刑讯来逼取口供。作为法定证据制度之代表的1532年《加洛林纳刑法典》列举了很多会引起嫌疑并构成半个证明的旁证,如具有作案动机、逃离犯罪现场、持有带血的凶器、拥有赃物。与此同时,为了保护被告人的利益,该法典还规定对被告人的每一项怀疑都必须由两名好的证人来证明,而且它要求法官或审查人员认真评断那些证人证言,看其中有无矛盾之处。在这种情况下,法庭除了可以判断该法典中未明确列出的新型旁证之外,在评价证据时没有任何自由。也就是说,法律已经明确规定了证据的判断标准和规则,法官只能根据这些明确的规则来认定案件事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