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配套规定
分类: 图书,法律,民法,侵权责任,
作者: 中国法制出版社 编
出 版 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0-1-1字数: 183000版次: 1页数: 222印刷时间: 2010-1-1开本: 大32开印次: 1纸张: 胶版纸I S B N : 9787509316702包装: 平装最佳拍档
中华人民共和国...
侵权责任法配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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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侵权责任法是法治社会的一部重要法律,它着重解决与民众利益密切相关而又矛盾突出的各方面问题。然而,需要注意的是,侵权之事纷繁复杂,并不是单一的侵权责任法所能涵盖的。实际上,现行的其他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关于侵权责任的相关规定,同样都是法院审理与判案的依据。而且,侵权责任法作为一般法,在其他法律有特殊规定时,也需要优先适用其他法律的特殊规定。因此,为了让读者正确理解与适用侵权责任法,就必须对其他法律中关于侵权责任的配套规定做全面的法律指引,以充分保障公民权利的救济。
具体而言,读者在学习与理解侵权责任法的时候,还需要重点了解以下几方面的法律:
1.对于一般侵权,读者需要重点了解《民法通则》、《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2.对于产品责任,读者需要重点把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产品质量法》。
3.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还需要重点把握《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
4.对于医疗损害责任,读者需要重点把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及《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
5.对于工伤事故责任,读者需要重点把握《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以及《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6.对于学生伤害责任,读者需要重点把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读者使用本书时请注意:
1.侵权责任法的配套规定都逐条标注在主法条之后,以缩略语形式体现,全称可在缩略语对照表中查找。
2.附录中收录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索引,为读者提供更多立法信息。
3.注释法条中的重难点,帮助读者把握法律规定的精髓。
目录
第一部分主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年12月26日)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民事权益的范围】
第三条 【被侵权人的请求权】
第四条 【侵权责任的优先适用】
第五条 【其他法律规定的优先适用】
第二章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
第六条 【过错责任与推定过错责任】
第七条 【无过错责任】
第八条 【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
第九条 【教唆、帮助他人侵权的责任方式】
第十条 【共同危险行为】
第十一条 【多人分别侵权的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 【多人分别侵权的按份责任】
第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连带责任的主张形式】
第十四条 【连带责任内部责任分担】
第十五条 【侵权责任的方式】
第十六条 【人身损害赔偿范围】
第十七条 【同一事故多人死亡的同命同价原则】
第十八条 【请求赔偿的权利主体范围】
第十九条 【财产损失的计算标准】
第二十条 【与人身权相关的损失计算标准】
第二十一条 【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责任承担】
第二十二条 【精神损害赔偿】
第二十三条 【防止、制止他人侵权的责任承担】
第二十四条 【公平分担损失】
第二十五条 【损害赔偿金的支付方式】
第三章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过失相抵】
第二十七条 【受害人故意时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第三人侵权】
第二十九条 【不可抗力时的责任形式】
第三十条 【正当防卫时的责任形式】
第三十一条 【紧急避险时的责任形式】
第四章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三十二条 【监护人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暂时失去意识时的责任形式】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责任与用工单位责任】
第三十五条 【个人劳务关系的责任承担】
第三十六条 【网络侵权】
第三十七条 【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与第三人责任】
第三十八条 【受伤害学生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的责任承担】
第三十九条 【受伤害学生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的责任承担】
第四十条 【侵权人为校外人员时的责任承担】
第五章 产品责任
第四十一条 【生产者的产品责任】
第四十二条 【销售者的产品责任】
第四十三条 【产品责任的请求权与追偿权的行使】
第四十四条 【生产者、销售者向第三人追偿权】
第四十五条 【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的侵权责任】
第四十六条 【缺陷产品的警示、召回】
第四十七条 【产品责任的惩罚性赔偿】
第六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的法律适用】
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同时的责任承担】
第五十条 【机动车已交付但未变更登记的责任承担】
第五十一条 【拼装或报废机动车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
第五十二条 【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承担】
第五十三条 【驾驶人逃逸的责任承担】
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五十四条 【医疗过错责任】
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的说明义务以及患者的同意权】
第五十六条 【紧急情况下知情同意的特殊规定】
第五十七条 【医务人员诊疗中的注意义务】
第五十八条 【医疗机构的过错推定】
第五十九条 【医疗产品有缺陷时的责任主体】
第六十条 【医疗机构的法定免责事由】
第六十一条 【医疗机构对于资料的保存义务以及患者的查询与复制权】
第六十二条 【患者的隐私权】
第六十三条 【过度诊疗的禁止】
第六十四条 【医疗机构及其人员合法权益的保护】
第八章环境污染责任
第六十五条 【环境污染的无过错责任】
第六十六条 【污染者举证责任】
第六十七条 【污染者责任的确定】
第六十八条 【污染者赔偿责任及其向第三人的追偿权】
第九章高度危险责任
第六十九条 【高度危险作业的严格责任】
第七十条 【核事故侵权责任】
第七十一条 【航空事故侵权责任】
第七十二条 【高度危险物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侵权责任】
第七十三条 【高空、高压、地下挖掘以及高速轨道运输侵权责任及其免责】
第七十四条 【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侵权责任】
第七十五条 【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侵权责任】
第七十六条 【擅自进入高危区域的责任承担】
第七十七条 【高度危险责任赔偿限额】
第十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七十八条 【动物损害侵权责任】
第七十九条 【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的侵权责任】
第八十条 【烈性犬等危险动物致人损害的严格责任】
第八十一条 【动物园动物侵权责任】
第八十二条 【遗弃、逃逸动物侵权责任】
第八十三条 【动物侵权的第三人过错责任】
第八十四条 【饲养动物的合法原则】
第十一章物件损害责任
第八十五条 【搁置物、构筑物、悬挂物侵权的过错推定责任】
第八十六条 【建筑物等设施倒塌侵权责任】
第八十七条 【高楼坠物的可能加害人责任】
第八十八条 【堆放物过错推定责任】
第八十九条 【堆放、倾倒、遗撒物品损害侵权责任】
第九十条 【林木折断致人损害侵权责任】
第九十一条 【公共场所以及路面施工侵权责任】
第十二章附则
第九十二条 【施行时间】
第二部分配套规定
一般规定
产品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医疗损害责任
环境污染责任
工伤事故责任
学生伤害责任
触电事故责任
附录:其他相关法规索引
书摘插图
第一部分主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年12月26日)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民事权益的范围】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三条【被侵权人的请求权】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条【侵权责任的优先适用】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第五条【其他法律规定的优先适用】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
第六条【过错责任与推定过错责任】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七条【无过错责任】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条【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条【教唆、帮助他人侵权的责任方式】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条【共同危险行为】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多人分别侵权的连带责任】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多人分别侵权的按份责任】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被侵权人对连带责任的主张形式】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连带责任内部责任分担】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
书摘与插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