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风景名胜区条例》13日正式对外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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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护风景名胜区,福建省拟允许区域内的宾馆、餐饮实行特许经营,但最长经营期不超过20年。
省建设厅近日起草的《福建省风景名胜区条例》(征求意见稿)对福建省风景名胜如何保护、如何利用管理,以及违反将承担什么法律责任作了规定。根据《条例》,除了恢复原状、没收违法说得等处罚外,光违法罚款就可能高达百万。13日开始,该《条例》正式对外征求意见。
宾馆餐饮特许经营期最长不超20年
《条例》明确规定风景名胜区的门票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出售与管理。严禁将风景名胜区门票收费权委托或出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为了加快风景名胜区的发展,《条例》新增充分利用社会资金,在风景名胜区内的交通、供水排水、电力电讯、宾馆、餐饮等项目可实行特许经营,并规定特许经营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对于在条例实施前已签订合同的,《条例》表示,应依照《风景名胜区条例》和本条例有关规定予以理顺和纠正。
禁止在景区开发商业性住房
《条例》首次增加了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及其外围保护地带进行商业性住房开发的条例。除了商业性住房开发,建设工矿企业、铁路、站场、仓库、医院等这些同风景和游览无关或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的单位和设施也不被允许。
同时,《条例》也明确禁止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度假区以及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等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
景区建污染环境设施最高罚百万
据悉,对不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已建成有污染环境、破坏景观和自然风貌以及严重妨碍游览活动的单位和设施,将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缴纳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采集珍贵野生植物及捕猎最高罚5万
《条例》还规定了在风景名胜区内应禁止从事开山、开矿、采石、开荒、建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非法放牧、捕捞、捕猎野生动物和采集珍贵野生植物或者破坏野生动植物栖息、生长环境,砍伐、毁坏风景林木,损坏景物、公共设施等。
放牧、捕捞、捕猎野生动物和采集珍贵野生植物或者破坏野生动植物栖息、生长环境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郑琳)
H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