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实施分类管理保护生态旅游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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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区要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条例和规划,按核心区、缓冲区和试验区分类管理。严禁在核心区进行任何生产建设活动,并做到无人居住;缓冲区除必要的科学实验活动外,严禁其他任何生产建设活动,并大幅减少区内人口;试验区除必要的科学实验以及符合自然保护区规划的旅游、种植业和畜牧业外,严禁其他生产活动,并大幅减少区内人口。
森林公园: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条例和规划进行管理,禁止在园内及公园周边从事与资源保护无关和可能对公园产生影响的任何生产建设活动,有效控制旅游规模,不得随意占用、征用和转让林地。
风景名胜区:要依据国家相关条例和规划进行严格保护,严格控制人工景观建设,禁止任何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生产活动,适度开展旅游活动。
重要饮用水源地:制定并实施饮用水源地安全保障和建设规划,科学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建立并完善引用水源地安全预警和应急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