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永春出台旅游优惠政策加快旅游产业发展
为做大永春特色旅游产业,改善永春旅游投资环境,努力把旅游业培育成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和人民群众更加满意的现代服务业,近日永春县委县政府出台了《永春县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政策扶持力度大,可操作性强。
强化组织领导,加大旅游投入。《规定》指出,全县旅游景区由县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统一协调管理,统筹景区发展规划和建设,形成县管、镇(乡)村管理和民营自管的景区管理体制。县财政每年在预算内安排400万元以上资金作为我县旅游发展专项经费,并逐年有所增长。
明确落实优惠政策,促进旅游业持续快速发展。投资五星级酒店或投资总额在人民币1亿元以上(不含地价)的旅游项目,可享受土地、税收、用水、环保、城市基础配套、林地植被、通讯、网络、有线电视、排污等优惠政策。对经济效益好或是有发展潜力的旅游企业的资金需求,金融部门实行信贷优先。
明确奖励办法,积极推进旅游品牌建设。对于荣膺四星级酒店的,给予奖励50万元;荣膺五星级酒店的,给予奖励100万元。对于获得国家3A级旅游区或省级工业农业旅游示范点以上评定的旅游景区(点),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对每年取得突出业绩的旅行社给予奖励,每年招徕、接待入永游客达到3000人次的旅行社,给予奖励人民币3000元,每超额1人次追加奖励1元。对于旅游商品新产品开发成效显著,获国家级铜奖以上的奖励3万元,省级铜奖以上的奖励5000元。新投资注册经营出境游的旅行社,县财政给予奖励10万元。
创新人才管理,培育和引进拔尖旅游人才。定期组织旅游从业人员“评优评先”和职称评审,对优秀旅游人才进行表彰奖励;对旅游产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人才,优先推荐参评“永春县优秀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等荣誉。旅游企业应及时按国家有关规定为引进的人才办理人事代理、社会保险。对辞职、解除聘用合同等方式来我县工作的旅游人才,可以在我县继续参加社会保险。(张财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