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家公司工作10年了,因为工作原因我基本上是每天都加班到21点的,一月休息一两天,我总的签了三份合同,都是2005年之后签的。因为我现在签的合同期限是2年的,到2010年3月份就到期了,我有不明之
李明入职时与公司签订3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日期是2008年12月5日至2011年12月4日。但是,用人单位钻法律空子,没有在劳动合同中载明劳动报酬。双方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每月发放工资也没
一起劳动争议案,第一次二审终审判决后被告需依法支付原告4000元人民币。但不知何故被告至今仍未支付给原告(由于被告是当地的龙头企业,法院对被告的严重违法行为经常庇护而极不公正)。现因原告有部分请求需要
软件外包公司(微创),因为新财年损失了一些项目,多出了一些闲置人员,暂时不能进项目,所以于今天(2010年8月4号)向我们提出让我们离职,工资放到8月13号,不过跟我们说的时候是美其名曰“发放带薪假期
我们工程打算招聘一个外籍的技术总监,现在有一名法国的工程师,我们打算跟他协商,我的问题是,他现在已经有一个法国公司担任总工程师,假如我们变成了,他跳槽过来我们公司这种做法会不会违反法国劳动法相关法律?
一裁终局只适用于(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为什么要从劳动关系中再分离出劳动法律关系?也就是说定劳动法律关系这个概念有什么意义?只要成立劳动关系,劳动力使用者就应该支付报酬吗?如果劳动者是未成年人,其应该请求返还不当得利,还是应基于劳动合同直接
虽然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钻法律空子而故意未载明劳动这的月工资标准,但是李明通过法院已判决生效认定月平均工资为2012.75元的标准,用人单位每月存在拖欠、少发的差额工资累计少发达4650元,
一个朋友去单位应聘司机,单位规定三个月试工期,每月1500元,试工以后2000-3000元如果只干不到7天没有工资,朋友说三个月太长,和主管约定试工一个月。一个月后,找主管问工资到底多少,两人谈成23
申请仲裁的事项: 1、请求仲裁委员会确认被申诉人单方面辞退的行为无效; 2,请求被申诉人赔偿申诉人双倍工资养老保险 医疗保险 失业保险。 事实与理由:申诉人与2008年3月1日进入高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