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如此事件,我应该如何解决?
父亲因病去世,去世的时候,还是枫叶学校的正式职工。如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应该支付我父亲的丧葬费,但是“大连国际枫叶学校”就是不执行----这个国家规定,狡辩---它们是民营非企业单位。我们投诉到法院,至今也没有公正的裁决。遇到这种情况,我应该怎么办?求助各位!
在你们产生争议1年内先申请劳动仲裁,仲裁结果不满意再去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学校的理由不成立,民营也是企业。他们一定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根据法律规定,只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就属于企业法人。就应是劳动法调整的对象。你们可以在劳动仲裁或诉讼中申请到工商机关调取学校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明学校是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单位主体
法院也不给你公正的裁决,就不能怪单位了。
程序没走对,应当先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后,不服再到法院,直接到法院一般不会支持的。按规定,单位职工因病去世,有一笔安葬费和抚恤金,好像是三千六百元。不知你所在的省是否调整了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