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运输机场应急救援规则》
《民用运输机场应急救援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及时有效地对民用运输机场发生的各种紧急事件做出快速反应,采取适当措施,避免或者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六章第六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救援民用航空器规定》及《民用机场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民用运输机场(以下简称机场)及其邻近区域内发生的各种紧急事件。机场及其邻近区域内系指机场围界以内及距机场基准位置点8公里范围内的区域。在前款规定区域外发生的紧急事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规定》执行。本规则所称紧急事件是指航空器或机场固有设施发生、可能发生严重损坏及导致有关人员伤亡的情况。第三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本规则制定机场应急救援计划,并负责机场及其邻近区域内各种紧急事件应急救援的全面协调。实施应急救援时,参与应急救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机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的统一指挥。第二章紧急事件分类和应急救援等级第四条机场紧急事件包括航空器紧急事件和非航空器紧急事件。航空器紧急事件:(一)航空器失事;(二)航空器空中故障;(三)航空器受到非法干扰,包括劫持、爆炸物威胁;(四)航空器与航空器相撞;(五)航空器与障碍物相撞;(六)涉及航空器的其他紧急事件。非航空器紧急事件:(一)对机场设施的爆炸物威胁;(二)建筑物失火;(三)危险物品污染;(四)自然灾害;(五)医学紧急情况;(六)不涉及航空器的其他紧急事件。第五条航空器紧急事件的应急救援等级分为:(一)紧急出动:已发生航空器坠毁、爆炸、起火、严重损坏等紧急事件,各救援单位应当按指令立即出动,以最快速度赶赴事故现场;(二)集结待命:航空器在空中发生故障,随时有可能发生航空器坠毁、爆炸、起火、严重损坏,或者航空器受到非法干扰等紧急事件,各救援单位应当按指令在指定地点集结;(三)原地待命:航空器空中发生故障等紧急事件,但其故障对航空器安全着陆可能造成困难,各救援单位应当做好紧急出动的准备。第六条非航空器的紧急事件应急救援不分等级。第三章应急救援机构及其职责第七条每个机场应当成立机场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并设立机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作为其常设的办事机构。机场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是机场应急救援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当地人民政府、民航地区管理机构或其派出机构、机场管理机构、空中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航空器营运人和其他驻场单位共同组成。机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以下简称指挥中心),负责日常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和协调,根据机场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的授权,负责组织实施机场应急救援工作。指挥中心总指挥由机场管理机构最高领导或其授权的人担任,全面负责指挥中心的指挥工作。指挥中心对机场应急救援领导小组负责,报告工作。第八条指挥中心的主要职责如下:(一)组织制定和修改所在机场的应急救援计划;(二)指挥、协调和调动参加应急救援的单位,就已经发生的应急救援发布指令;(三)定期检查各有关单位的应急救援预案和措施的落实情况,并按本规则的要求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四)负责参与应急救援的单位负责人姓名花名册及其电话号码变化的修订工作;(五)定期检查应急救援设备器材的登记编号、存储保管、维护保养等工作情况,保证应急救援设备完好;(六)组织残损航空器的搬移工作;(七)根据本规则及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其他有关规定,制定应急救援项目检查单。第九条空中交通管理部门在应急救援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如下:(一)将获知的紧急事件情况按照应急救援计划规定的程序通知有关部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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