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
发生民间借贷纠纷,法院会不会执行唯一的房产?
你好:
依据法院的相关执行规定,目前,很多人误认为“被执行人仅有一套住房,人民法院不能强制执行。”其实,这是人们对2005年1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简称〈〈查、扣、冻规定〉〉)第六条规定的简单理解,这样的理解是片面的、不准确的。该规定第六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该条规定源自〈〈民诉法〉〉第二百二十条规定,即“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也就是说,立法规定,当债权和生存权发生冲突时,应优先考虑保护生存权,毕竟人的生存是第一要务。但立法同时也考虑到对债权保护上的合理平衡,以稳定我们的社会交易秩序。故〈〈查、扣、冻规定〉〉随即在第七条规定:“对于超过被执行及其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及其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以予以执行。”这样,在保护了被执行人生存权的同时,也最大化地保护了申请人的债权。
在司法实践中,对被执行人仅有的一套住房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执行:
1、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可以进行分割的房屋,执行时可先行对该房产进行分割后,再根据义务人的生活居住必需情况及债权数额等实际情况进行合理取舍,对其中的部分房产依法执行。
2、如被执行所拥有的房产价值较大或面积较大又不能分割,而其所应履行债务数额相对不大,执行中则可以采用置换方式。如“以大换小”、“以远换近”等,即将面积很大的房产置换成能保证其最低生活必需的面积较小的住房;或将其位于中心地带价值较大的房产置换成位置相对偏远的价值较小的住房,用两者产生的差价来履行应尽还款义务。
3、以物抵债,即在执行中,促使被执行人与申请人双方达成和解,以房产折价抵债。
以上供你参考,作为律师我认为你的合法权益理应得到维护。